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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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从“审计风暴”到“责任风暴”——深圳市人大立法追究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

从“审计风暴”到“责任风暴”——深圳市人大立法追究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

政审汁由真实性 、合规性逐渐向效益性延伸 ,率先 报道 深圳市绩效审 汁结果及 有关消息 ,原文转载 在全国开展了政府绩效审 汁,并形成制度;率先在 绩效审 汁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 委 会 汁划预算委的
全国成立了政府 投资审 汁局和经济责任审 汁专业 初审报告 ,配发了大量评沦员文章。 局 ,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在 深圳 ,市审 汁局 20 年 ,深圳市审 汁局绩效审汁项 目 加到 8 (4 } 增 每年要向市政 府并受市政府委托 向市人大作三个报 个 ,l 2月 2 7日,陈志刚 局长受市政府 委托向市人 告。作为法定任 务, 除像全国其他 审汁机关一样 大报告了深圳市 20 年度绩 效审汁工作情况 ,披 04
专门出台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审 汁查出问题责任追究 有关 部 门和单 位 要针 对发 生的 问题 总结 教 il 期 J,限 I
的长效机制 ,市委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掀起 “ 责任 逐项整改 。 对整改不力的 ,要追究领导 责任 整
风暴” ,并将之上升到 “ 加强执政能 力建设”的高 改情况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度 。于 是 ,一 场 “ 任 风 暴 ” 席 卷 深 圳 市 各 个 部 责
门 、单位 。
会 议还 通过 了 《 深圳 市 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 汁监 督工作的决定 》 ,为今 后
审 汁查 出问题 追 究责 任 提供 了 法 律依 据 。《 定 》 决
又 是 一 年 “ 计 风 暴 ” 起 审
9月 2 2日上 午 ,深 圳 市 人 大常 委 会 召开 四 届 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 府提交的各类审 0个工 作 日提 交 。审 二次会议听取了深圳市审汁局局长陈志刚受市政府 汁工 作报 告 ,报 告 至少 提前 2 委托所 作 的 《 于深 圳 市 20 关 0 4年 度 本级 预 算 执 行

政治:《政治生活》第三单元典型试题课件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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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09试题调研)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本次会议审 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授权澳门特别行政 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听取和审议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 报告,审查批准了2008年中央决算。 •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后的《统计法》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 ⑴上述材料是如何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地位和职权的? • ⑵通过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民主集中制原则 的认识。
A
• 10.(2008海南)某市人民代表大会经多年 探索,创立了人民代表接待站和专职的人民 代表联络员制度,每天至少有一位人大代表 到现场听取民众反映情况。这一制度创新从 一个侧面表明 • ①基层民主活力不断增强 • ②公民的政治表达渠道不断拓宽 • ③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空前高涨 • 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形成 •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C
• 13.2009年3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 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 分别签署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主席令予以 公布。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 • ①全国人大工作程序需要得到国家主席的认可 • ②国家法律只有经过国家主席签署才具有法律 效力 • ③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构具有审查法律的权力 • ④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构具有颁布法律的权力 •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 ⑵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 的特点就是衽民主集中制原则。 • ②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本 次会议议程表明我国法律的制定,须经人大代表充分 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 • ③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 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次会议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国 务院的监督。 • 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中央统一领导 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报告和 法律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 个积极性来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推进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等要求,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各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三)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立完善制度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等。

2019年审计局业务知识考试(知识竞赛题)

2019年审计局业务知识考试(知识竞赛题)

2019年审计局业务知识考试(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

A、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B、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C、促进廉政建设D、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2、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可以设立审计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3、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B、合法C、规范D、效益4、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国家其他有关规定5、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

A、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B、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实施情况C、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实施情况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A 、纠正情况 B、处理结果 C、性质 D、种类7、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 )。

A、客观公正B、实事求是C、廉洁奉公D、保守秘密8、县审计局在( )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A、县人大B、县委C、县政府D、县长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的审计工作报告。

A、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B、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C、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D、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10、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本级人民政府D、上级审计机关1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 )意见。

A、本级人大B、本级党委C、本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审计机关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下列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说明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说明

附件2关于《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3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简称《细则》),有效期3年。

《细则》实施以来,规范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及执行标准等,为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效提升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2018年、2021年相继修订完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21)2号)将于2024年12月7日期满,根据中央、省、市、区最新文件精神,我会于2023年11月启动了《细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对旧《细则》进行修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75号)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深残规(2022)3号)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2)2号)5.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6.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号)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5号)8.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康复者中途宿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22)65号)9.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与服务流程》的通知(深残发[2022)42号)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IL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市残疾人体育(2023-2025年)工作的通知》三、修订过程2023年11月,我会在机关各部室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区最新文件精神,对旧《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一、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公文的标题,即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公文内部的标题,即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居中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1.2.3,第一,第二,第三,),可以加句号。

公文内部的段首题,即用公文自然段落的第一个句子所作的标题,其末尾可以加句号;如果不加句号,可以在段首题与其后的公文内容之间空一格。

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例如: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件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用顿号。

公文标题中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

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

例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这个公文标题内含有3个标题,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只用两个书名号。

在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书名号。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使用简称可不加书名号。

例如:宪法。

如果是草案,使用全称时,应将“草案”二字用括号括起,置于公文名称之后、书名号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使用简称时,不加书名号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

有时由于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较长,而将制定机关在公文名称中略去(公文制定机关可以从公文中得知),这时,公文名称也应加书名号。

例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个公文名称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被省略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1•【字号】深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深府[2005]1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3日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已经199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内部审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下列单位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政府各部门;(二)国有的金融机构;(三)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四)国有的集团(总)公司和所属的有五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直属公司;(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国有事业单位;(六)财务收支数额大的国有企业;(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设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应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有效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xx政办秘〔2017〕26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

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推进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等要求,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事业单位公文格式

事业单位公文格式

函的写作格式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公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函告的事项、结语等。

①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者事由、文种组成。

一般发函为《关于**(事由)的函》;复函为《关于**(答复事项)的复函》。

②正文一般包括三层:简要介绍背景情况;商洽、询问、答复的事项和问题;希望和要求,如:"务希研究承复",敬请大力支持为盼"等。

我们分别看看13个行政机关公文文种,每“种”公文按定义所述的内容的性质及范围,可分别分为多少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1)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

那么,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规定、办法、章程、细则、制度、规则、准则、通则等8个文种对命令体式来行文。

如: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政府以第156号令公布的《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

如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行文的《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三)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五)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六)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七)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三、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在审查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信息

审计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 《 审计法》的决 定 2月 2 8日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 《 审计法》的修改 ,修 改 内容共 分 3 4条 。修 订的指 导思想 是 :与 《 宪 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统一 ;与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一致 ;与社会经济和审计工 作的发展相适应 ;与国际审计惯例相衔接 ;与时俱 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 。在保持原 《 审计法 》框架结 构和基本 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 机制 、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加强审计监督手段 、规 范审计监督行为等 四个方 面进 行 了修改 。 ( 合 综
处 )
深 圳市 审计 局认 真 学 习新修 订 l = 法 》 一 审计 是通过各种形式及时转发 、 下发有关文件 ,传达贯 彻审计署关于 《 审计法 》修改的文件精神和宣传提 纲 ;二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认真传达学 习审计署 关于新修订的 《 审计法 》 ;三是派 出一名分管法规 的副处长赴审计署参加关于推广学习新修订 《 审计 法 》的专题学习 , 并购买关于新修订 《 审计法 》的 有关书籍 ,人手一册,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深入的 学 习培 训 。 ( 合处 ) 综 李 金 华 荣 获 “ CA会 长 会 计 行 业 成 就 全 球 AC 奖 ” 3月 2 1日 ,A C (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会 ) C A 特 在 北京钓 鱼台国宾馆举行 隆重仪 式 ,由 A C C A全 球 会 长 方士 达 先生 向 审计 署审 计 长李 金 华颁 发 “ C A会长会计行业成就全球奖” A C 。李金华接受 颁奖后发表致 辞 ,对 A C C A多年来致力于国际会 计审计人才的培训,并为 中国培养了数 以千计的国 际会计审计师表示赞赏 。 ( 综合处 ) 深圳 市政 府肯 定绩 效审计 的 议案办 理工 作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和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 告 》认 为 :20 05年市审计 局在 《 于全面推 行绩 效审计打造 阳光财政 的建 关 议 》力 理中 , 、 进一步扩大了绩效审计范围,将绩效 审计项 目由 20 年的 l 02 项增加到 l 项 ;同时认真 0 贯彻落实审计署颁布的 《 审计机关审计项 目质量控 制办法 ( 试行 ), 》 探讨制定绩效审计的业务操作指 南 、实施办法 ,以规范绩效审计 ,保证绩效审计质 量 。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提 高绩 效审计的透明 度 ,该局还采用专刊及 上网公告 的方式向社会全文 公开了绩效审计项 目审计结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发文字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2.23【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1年2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使用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向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二)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三)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四)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五)社会公益性、公共性资产的财务收支;(六)本级政府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七)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五条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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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关财务整改报告篇一: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整改近年来,市中区审计局局结合对乡镇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乡镇财政决算审计,发现各乡镇在有限的财力下,保障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但部分乡镇在财政财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费用支出控制不严、支出结构不够合理。

从审计情况来看,乡镇不同程度存在挤占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的问题,普遍存在招待费严重超支、差旅费和交通费支出大的问题,部分乡镇存在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问题;2、内控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有的乡镇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混乱,有些岗位之间缺少相互制约机制,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如记账和出纳由一人负责,票据和印章由一人保管。

有的乡镇对所属部门未能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部分财务收支事前无人审核,事后无人复核,票据使用不规范、白条列支等问题时有发生。

3、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部分乡镇未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对近几年新购建部分固定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有些固定资产未入账,管理、使用单位及人员职责不明、责任不清。

4、会计基础较差。

乡镇普遍财务基础工作较差,财会人员更换频繁、多数未经培训,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无依据调整往来款、使用会计科目错误、账账不符、账表不符等问题。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主要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乡镇财力缺乏,收支缺口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面向农民收取的各项收费,乡镇财政主要靠上级补助来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而工资等刚性支出增长过快,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不断上升,财力缺口较大。

同时近年来乡镇增强招商引资等工作力度,使乡镇经费更加紧张,出现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机关运转的情况。

2、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公文中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一、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公文的标题,即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公文内部的标题,即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居中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1.2.3,第一,第二,第三,),可以加句号。

公文内部的段首题,即用公文自然段落的第一个句子所作的标题,其末尾可以加句号;如果不加句号,可以在段首题与其后的公文内容之间空一格。

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例如: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件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用顿号。

公文标题中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

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

例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这个公文标题内含有3个标题,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只用两个书名号。

在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书名号。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使用简称可不加书名号。

例如:宪法。

如果是草案,使用全称时,应将“草案”二字用括号括起,置于公文名称之后、书名号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使用简称时,不加书名号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

有时由于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较长,而将制定机关在公文名称中略去(公文制定机关可以从公文中得知),这时,公文名称也应加书名号。

例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个公文名称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被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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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按照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确整改责任。市政府应当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对涉及重大体制和跨部门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பைடு நூலகம்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一)组织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二)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组织听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可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纠正,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违反本决定,未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处理和整改的情况以及原因;
(四)结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
八、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927(颁布时间)
20050927(实施时间)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进行专题审议或者联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出有关决议,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制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在四个月之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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