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规定,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规模,将房地产企业分为不同等级的资质,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审批: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批程序来获取资质证书。
审批机构将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管理:房地产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会定期对企业进行资质复核,检查企业的运作状况、项目质量和信誉记录等。
4. 资质奖惩: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机构会对企业进行奖惩。
如合规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则会受到处罚,包括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5. 资质备案:房地产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质备案,将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水平和信誉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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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3.2起施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2-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引言房地产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福建省的重要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福建省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资质管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代理服务企业等。
二、资质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具体标准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专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项目的专业性和质量。
3.历史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历史业绩,具体要求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资质审批程序1.资格预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之前,应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2.资质申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历史业绩等。
3.资质复审:资质申请获得初步通过后,还需要进行资质复审。
资质复审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
4.资质审批:经过资质复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质批准文件。
资质批准文件应包括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
四、资质管理要求1.信息公示: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
2.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接受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项目的规范运作。
3.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4.行业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业处罚,如吊销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时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实力、信誉和业绩等因素,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业绩报表、财务报表等。
3. 资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核过程中会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开发经验、实力等进行评估。
4. 资质认定:经过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
的资质认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5. 资质管理:获得资质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遵守相
关规定,如按时提交年度报表、参加行业培训、定期接受
监督检查等。
6. 资质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业绩,申请资质的升级,从而扩大其开发范围和项目规模。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的资质合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修改)(2022年3月2日)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誉;(二)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开发经验;(五)开发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事业贡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将按照资质分级的要求,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法定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完备;(四)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企业在过去开发项目中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各级资质的要求和相关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条考试科目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等,考试内容应当做到系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成绩应当依法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的行业声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主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满足法定经济实力和信誉条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合理规模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级别以及相关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升级和更新,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资质管理的评审和考核。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申请项目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资质应当与企业资质相匹配,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正式开展项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资质的要求,实施科学的项目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项目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首先需要符合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
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证书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经验等条件。
1.1 注册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注册资金充足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营和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1.2 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以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质量。
1.3 经验条件申请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实地操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和开展房地产项目,具备相应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二、资质评定程序在申请资质证书的过程中,开发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资质评定。
评定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初审、现场考察和评审等环节。
2.1 资料准备开发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人员简历、项目业绩等。
2.2 初审资料准备完毕后,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2.3 现场考察通过初审的企业将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现场考察,检查企业的设施、人员和管理情况等。
2.4 评审最后,资质管理部门将对开发企业的情况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作出是否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三、资质证书的管理获得资质证书后,开发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1 期限管理资质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开发企业需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保证证书的有效性。
3.2 项目管理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时,应当按照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合规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3.3 资料报备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时,应及时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备项目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合规进行。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保障行业秩序和项目质量的重要措施,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质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者。
第三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健全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资质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市场自律、行业协会组织管理、政府监督管理等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资质管理中应给予相应的优待和支持。
第二章资质申报与审批第六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申请相关资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企业申报资质的详细要求和流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企业申报资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依法依规严密审查,严禁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限制企业的申请。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相应的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等方面。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_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开辟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造业企业资质,并在开展房地产开辟业务前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类别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管理房地产项目,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取得第五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取得建造业企业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经营房地产开辟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关的业绩和信誉度。
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申请建造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照复印件;(三)公司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简介;(四)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取得建造业企业资质,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绩效评价,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
第三章备案登记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在取得建造业企业资质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件复印件;(三)建造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备案登记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县分层次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情况及时更新登记材料。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类别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二条各级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如下:(一)特级;(二)一级;(三)二级;(四)三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类别如下:(一)房屋建造;(二)市政公用工程;(三)园林绿化工程;(四)公路工程;(五)铁路工程;(六)水利水电工程;(七)机电工程;(八)矿山工程;(九)冶金工程;(十)化工工程;(十一)纺织工程;(十二)轻工工程;(十三)农林工程。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引言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企业资质分类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分为以下几类:1.一类资质: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资质,可以独立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开发和销售等工作;2.二类资质:只具备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资质,只能进行房地产项目销售等工作,不能独立进行开发和规划等工作;3.三类资质:只具备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业务的资质,只能进行物业管理等工作,不能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销售等工作。
3. 资质申请与审批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资料准备:申请企业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财务报表、企业组织结构和人员从业情况等;2.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3.资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记录等;4.资质评定:根据资质审查结果,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的资质等级;5.资质颁发:经评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4. 资质管理与监督房地产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要遵守以下管理与监督要求:1.企业信息更新:房地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更新相关资料;2.资质公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获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资质等级和有效期;3.经营行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开发计划执行等;4.资质检查和复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资质检查和复审,确保企业仍然符合资质要求;5.资质奖惩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房地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企业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和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等级和等次两类。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为:A级、B级、C级、D级。
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次分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四等次、五等次五个等次。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次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四等次、五等次。
其中,一等次为最高等次,五等次为最低等次。
第二章资质的划分和申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等次的划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划分依据包括以下因素:(一)注册资本;(二)企业经营情况;(三)人员素质和能力;(四)企业信誉状况;(五)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企业经营范围的详细描述和证明材料;(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六)企业有关人员的个人履历和证明材料;(七)企业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信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审核决定应当写明审核结果和理由。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将已经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等次纳入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意见稿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发展规模和实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资质等级相应的管理标准进行审批。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第八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与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企业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五)企业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综合评定企业的申请资质。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质审批的监督机制,及时监督和检查已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资质证书和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不同,从事相应规模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并在开发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1.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2.资质等级: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应条件和标准所被评定的等级。
第二章资质管理机构和评定程序第四条资质管理机构房地产资质管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负责,具体管理机构设在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資质评定程序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评定需向当地住建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3.住建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向企业发放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等级和管理要求第六条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将房地产资质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为最高等级,C等级为最低等级。
第七条管理要求1.A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2.B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3.C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基本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相应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章资质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资质变更1.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变更资质等级,须向当地住建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
2.住建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核实、审查,并根据结果发放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资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注销,经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住建部门将注销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规处罚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将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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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1、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3、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