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制定的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制定的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3•【字号】吉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制定的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4月13日吉政办发〔1998〕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厅制定的《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省劳动厅1998年4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组织好“三个攻坚、一个工程”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吉林省1998年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为目标,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企业内部消化,社会帮助分流和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结构调整攻坚、扭亏增盈攻坚顺利进行,保持全省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九五”后3年的目标是:以解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为重点,力争每年实现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全省预计实现93万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8年再就业37.5万人(国企29万人),1999年再就业31万人(国企25万人),2000年再就业24万人(国企18万人)。
到2000年末,使全省尚未分流安置的下岗职工控制在12万人以内(国企10万人左右)。
1998年,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计划分流安置下岗职工37.5万人(国企29万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达到5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吉政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2日吉政办发[2003]1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兴业战略,切实做好我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物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吉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招生、就业专门机构,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简化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8月12日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政策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通知》规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范围。
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
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吉人社字[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现将《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等规定,为做好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更好地开展促进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登记的对象包括:吉林省籍生源,户籍和档案已在吉林省的外省生源,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未就业登记。
第四条属于登记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或档案存放地进行未就业登记,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失业就业统计范围。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按照本人自愿,可在档案存放地办理未就业登记,或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未就业登记,同时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吉人社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政策落实效率,拟在全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高校毕业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扩大政策盖面、知晓度、落实率,有效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留吉就业率。
二、活动时间2022年6—7月集中开展,全年持续推进。
三、宣传重点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活动、获取渠道,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注意事项、就业手续指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助力。
四、活动安排(一)梳理宣传内容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明确核心内容、享受对象、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申请材料、政策依据等;梳理高校就业生创业服务清单,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联系单位、联系电话等。
挖掘培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成功典型事例。
(二)编印宣传材料着眼高校毕业生需求,编印就业创业政策指南,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知识,以问答形式,简明语言,宣传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吉人社字[2009]25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5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现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七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96号)、《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完成2009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缓解就业压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鼓励、双向选择、公益服务、注重实效、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见习单位自愿建立、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实现2009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力争使1/2以上的见习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增强政府人才机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良性互动;创建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促进就业的新模式。
二、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州人才中心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吉政办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公办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继续按《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68号)执行。
部属高校按照单独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省属高校部分特殊专业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批准的规定执行。
经省教育厅确认为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吉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13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先进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当前,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健全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不断带动我省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教学字[201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吉教学字〔2013〕5号)
各普通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校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高校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厅定于2013年10月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检查。
现将评估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号)精神,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
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培树全民创业意识,倡导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更多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到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中来。
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项目支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吉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确定1名就业服务局副局长为此项工作联络员,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络员表”(见附件),市(州)汇总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厅。
联系人:臧翠旭(省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1日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抓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的意见》(吉人社发〔2021〕9号)组织实施,现就做好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主题暖心助航吉聚筑梦二、行动对象省内在校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行动目标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多措并举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留省就业率“双提升”,为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四、行动内容(一)就业服务进校园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高校,做到“一建三送”。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
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
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吉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委、省政府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
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二)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一至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三)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吉政办发[2000]91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工商银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省教育厅、省工商银行、省财政厅2000年8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助学贷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为了保障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工商银行组成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教育、银行、财政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吉林省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省教育厅设立吉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吉林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条省教育厅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省工商银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等项工作。
第五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2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7【实施日期】2013.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发展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通过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逐步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适时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适当开发一批省级基层服务项目。
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不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对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根据全省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情况,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当地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见习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
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1500元的规定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60%予以补贴。
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采暖费、水电费等方面可使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创业孵化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根据毕业企业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对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六、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区、各高校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和就业援助。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
企业吸纳以上三类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同时,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支出。
对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组织省级以上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和培训实力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努力促进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从2013年起,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管理。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健全全省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对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提高求职应聘能力。
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将女性、少数民族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和重点推荐。
九、营造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才(人力资源)市场举行招聘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各高校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建立相应的人才供需对接机制。
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加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建立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把高校新增专业设置、专业机构调整、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与就业状况挂钩。
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对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将不再审批新增专业并限制招生;对连续3年就业率达不到30%的专业,将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十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协调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他各有关部门及高校、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附件: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7日附件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