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5《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一、前言旨在提供招投标遵规避法的参考,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其认定规则进行详细梳理,匡助招标人和投标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方法。
二、相关定义1.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谋行为,即招标人与一家或者多家供应商进行合谋,共同敲定中标结果,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关联单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以相互投资、资产控制、管理或者委托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3.同一实控人: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经营者等在公司管理结构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三、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重要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供应商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单位或者同一实控人;(2)供应商与招标人在业务、资金或者其他方面有密切的联系;(3)供应商和招标人之间存在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2.是否采用协议(竞争性协议)的方式进行投标协议投标,也称竞争性协议投标,是指不同公司或者机构之间之间在投标阶段强行达成的价格或者投标范围协议,这种投标方式会极大地扰乱竞争环境,伤害各方的利益。
一旦存在该类情况,将严格认定为串通投标。
3.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指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遭遇串通投标的证实性证据;(2)投标人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比如在竞标文件或者社交媒体上的讨论、短信、通话、邮件等;(3)投标人之间的记录或者账务数据等书面信息。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独立法律,为招标和投标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规范相关行为和方法。
2.《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规制的基本法律,对于制止垄断、禁止虚假宣传、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3.《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股东权益、公司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公司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办字[2009]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19【实施日期】2009.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结果的通知(青建办字[2009]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办字[2007]16号)精神,自2007年3月21日起,在全市实行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评价机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考评分为AAA 级、AA级、A级和无诚信级别四个等级。
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价细则(试行)》的规定,对2008年度各级管理部门采集的在我市从业的本市及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了汇总,经考评,共有38家单位被评为AAA级诚信单位,134家单位为AA级诚信单位,29家单位为A级诚信单位,5家单位为无诚信级别单位。
93名从业人员年度良好行为记录3次以上(含3次),对24名从业人员进行“黄牌”警示,对8名从业人员进行“红牌”警示。
现将2008年度我市AAA级诚信勘察、设计单位和良好行为记录3次以上(含3次)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继续诚信经营,从业人员继续诚信执业,共同营造我市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对A级和无诚信级别单位,以及受“黄牌”和“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A级和无诚信级别单位将作为2009年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优,同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对无诚信级别单位暂停合同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一、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的目的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机构具备专业能力和资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通过招标评标定标的方式,确保选择到具有丰富经验、良好信誉的监理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招标范围和程序1.招标范围:适用于青岛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
2.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2)进行公告和宣传: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发布相关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监理服务机构参与招标;(3)资格审查:对报名参与招标的监理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检查其资质证书、人员组成、经验等;(4)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监理服务机构进行评标,综合考虑技术能力、经验、价格等因素,确定优胜者;(5)定标:确定中标监理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
三、招标文件的要求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规模、建设内容等信息;2.投标要求:包括资质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3.技术规范:根据工程性质和要求,规定监理服务机构的技术要求和执行标准;4.合同条款:明确监理服务机构与青岛市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约保证、违约责任、支付方式等;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文件的组成、格式、递交方式等。
四、资格审查的要求1.监理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国家和青岛市相关规定;2.监理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必须合理,具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能力完成监理工作;3.监理服务机构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工程监理经验,并且取得过重大、复杂项目监理的成功案例。
五、评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由至少5人组成,包括监理行业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代表。
评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技术能力:对监理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人员组成、资质证书、工作方法等;2.经验:评估监理服务机构的过往项目经验,特别是类似项目的经验;3.价格:评估监理服务机构的报价是否合理,和预算的符合程度。
广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招标代理试题广州公共资源招标文件范本:二、单选题:1. 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1》大型和复杂高耸构筑物工程高度标准( C )。
A、100米B、150米C、180米D、200米2.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2》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招标控制价少于1000万元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B、所有项目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中,报价得分权重占80%,综合诚信排名得分权重占20%B、所有项目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中,报价得分权重占95%,综合诚信排名得分权重占5%C、所有项目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中,报价得分权重占80-100%,综合诚信排名得分权重占20~0%D、按照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先后排序。
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其审查排序的先后。
3.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2》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正确的说法是:( C )A、均精确到“元”B、均精确到“角”C、均精确到“分”D、由招标人决定4.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2》,招标答疑方式采用网上答疑,投标人质疑期限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B 。
A、15日B、10日C、 5个工作日D、 3个工作日5. 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2》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B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A、10B、7C、5D、36. 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5-2》的规定,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 C )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2.发包人义务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8)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1)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2)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4)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6)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7)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8)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2)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2)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3)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75)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6)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5)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6)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8)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8)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9)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9)19.7 保修责任 (89)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4 其他保险 (90)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1)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1)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5)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6)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7)24.3 争议评审 (9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144)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青岛市树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视,凡采用本方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招标公示制度。
公示时期无异议的,期满准予操持各项手续。
时期假定接到揭发或赞扬经查失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买卖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招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任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进程监视。
青岛市树立工程招标招标社会监视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监视、反省。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路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渣滓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装置、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需停止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需严厉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有记名的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否那么该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赞同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赞同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载在案。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10号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1000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293%至%(含%和%)、其它工程投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并同时报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招标代理模拟试题2题库
一、单选题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B )。
A.质量优先,价格合理B.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C.等价有偿,诚实信用D.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是(B)。
A.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手续B.资金来源已经落实C.招标方式已经备案D.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3、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分为(B)。
A.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四类B.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三类C.法人、其他组织两类D.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三类4、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A)。
A.资金来源以及落实B.勘察设计已经完成C.招标文件已经编制D.招标方案已经批准5、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向(B)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A. 2B. 3C. 4D. 56、《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D)日。
A. 7B. 10C. 15D. 207、关于联合体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可以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B.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C.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D.只对联合体中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人具有约束力8、《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A)A.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B.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C.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D.投标文件递交召回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9、关于投标有效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计算B.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无权收回投标保证金C.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D.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有效期延长导致的相应损失10、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候选人由(C)推荐产生。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二十五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进行抢修;(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16.《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共分大型工程项目、一般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三种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高层居住建筑(19层以上,含19层)、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公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一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中一类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
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中居住建筑(19层以下)、单层工业建筑、工程类别为一类(不含一类)以下的公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二等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二类及以下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中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修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17.《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1号)(五篇范例)
17.《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1号)(五篇范例)第一篇:17.《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1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11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同种类货物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五条货物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货物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货物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设置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招标必须设置控制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控制价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青建管工字[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07]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杜绝建筑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私自签定阴阳合同现象发生,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各区、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包、分包的管理,项目分包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
青岛市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或者材料设备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外均由建设单位整体发包。
专业分包项目按照《国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分包名称和内容确定第四条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材料设备采购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附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是指,在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后建设单位对未列入总包范围的其它专业工程发包的活动。
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是指,总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的活动。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的分包和10层及以上高层住宅、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建筑的主体劳务作业发包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未确定且同种项目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青岛市招标代理机构试题库
青岛市招标代理机构试题题库选择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答题卡否则不得分:一、单选题:1、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自起执行。
()A、2007年3月1日B、2008年4月1日C、2008年3月1日D、2007年4月1日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A、不特定B、特定C、13家及以上D、15家及以上3、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A、中国工程建设网B、山东建设信息网C、青岛政务公开网D、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4、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的浮动范围内选定,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A、40%B、30%C、20%D、25%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有不少于的同类工程业绩,但最多只能有一项。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6、公告发布日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A、二B、三C、四D、五7、公告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将公告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二B、三C、四D、五8、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A、二B、三C、四D、五9、在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A、五B、四C、三D、二10、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
()A、规划许可B、土地证C、法人身份证D、招标方案11、工程类别为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家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应选取不少于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青岛: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发布
青岛: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由青岛市建委、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据悉,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并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同时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具体条文为:
【总页数】1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生态环境部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 [J], 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2.青岛:有望成为北方首个明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的城市 [J],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J], ;
4.青岛:将明确串通投标行为 [J], 无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采[2008]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采〔2008〕9号2008年9月1日)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业务水平,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是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操作过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各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大局出发,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业务代理工作。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近两年,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项目代理的工作质量,甚至出现了投诉现象。
各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把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政府采购队伍。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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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08〕46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投标办法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
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评标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答疑、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同一人领取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投标资料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四)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但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公司或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二)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或者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
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程序予以监督,并对认定结论予以审核确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的审查小组,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
发现通过行贿等手段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