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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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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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原则
1、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划分层级,服从统一规范,激励高效完成职责任务,确保薪酬水平公平公正。

2、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在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绩效激励、岗位津贴、技术研究奖励以及其它以明确的任务为依据的激励机制,实现奖励与惩罚并举,实施激励和约束平衡管理。

二、薪酬制度改革内容
(一)建立绩效激励制度
1、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特定流程,逐一给予职称、职务工资等提升,以激励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

2、采取“先发后评”的方式,定期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根据评价结果,判定是否给予激励或调节。

(二)职务津贴
1、实行法定职务津贴制度,确立基层、中层、高层等不同层次的职务津贴基准。

2、按照职务津贴基准,给予能力较强、工作贡献明显的企业负责人适当加薪,以激励企业负责人触动积极性。

(三)技术研究奖励
1、建立技术研究奖励制度,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培养技术创新能力,为技术研发提供条件。

2、根据研究成果,给与相应的绩效奖励,以认可企业负责人在技术领
域的表现,激励其追求技术进步。

(四)其他激励机制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激励机制,给与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显著成就的企业负责人更多的激励和认可。

2、向艰苦奋斗者、完成特殊任务者等优秀企业负责人给予特殊的奖励,以激励其积极工作为企业贡献价值。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完)
第2篇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亟待优化。本方案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规模及市场竞争力相匹配的负责人薪酬体系,以充分激发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与企业功能分类、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2.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
3.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员工收入增长相匹配。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其职责、贡献、企业规模和效益相匹配,体现公平、合理。
4.透明度与合规性相结合:确保薪酬制度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改革内容
1.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规模和行业标准设定,保障企业负责人基本生活需要。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业绩导向。
-任期激励:设立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任期激励,鼓励负责人关注企业长远发展。
-福利待遇:合理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规范职务消费。
-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创新、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3.强化薪酬约束机制
-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监管,规范薪酬分配秩序,防止薪酬过高、过低现象。
-强化对企业负责人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绩效年薪: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短期激励。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来源:综合局发布时间:2013-02-01 【大中小】《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10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2009年9月10日人社部发〔2009〕105号)一、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以及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和水平(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五)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且由政府掌控资本,最早出现于郑州纺织机械工业局,其目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壮大,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015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定义和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主要领导、副领导以及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适用范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需要统一规定。

2、薪酬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

其中,基本工资应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经验和业绩等因素确定;奖金应根据业绩、效益、创新和风险等因素进行考核;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等。

3、薪酬管理原则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有激励机制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符合岗位要求和绩效水平,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

4、层次划分薪酬分为三个层次:A级、B级和C级。

其中,A级为最高层次,属于企业的主要领导;B级属于企业的副领导和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C级属于一般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根据层次划分而定。

5、薪酬制度设置薪酬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竞争环境等因素进行设置。

填写每年度的薪酬计划,需要根据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各个部门的贡献度,计算出相应的薪酬体系。

6、绩效考核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营销、财务稳健度、创新和发展能力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7、薪酬调整和奖励制度对于薪酬调整,应该根据企业绩效变化和市场情况来决定。

奖励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贡献度和绩效表现来制定,其形式包括股票、期权、定向增发等。

8、监管机制国家将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薪酬管理规范、公平、合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第1篇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一、引言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方案。

二、薪酬原则1. 公平性:确保薪酬分配与企业贡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等因素相适应,体现内部公平、外部竞争。

2. 激励性: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负责人创新、进取、拼搏的精神。

3. 约束性:强化薪酬与业绩、风险挂钩,促使企业负责人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4. 合规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薪酬管理的合法性。

三、薪酬构成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和福利待遇四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

2. 绩效年薪: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负责人个人绩效等因素确定。

3.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业绩实现情况等因素确定。

4.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包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等。

四、薪酬确定及支付1.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行业、规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支付比例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3. 中长期激励: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业绩实现情况,经审批后实施。

4.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 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中长期激励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五、考核与管理1. 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薪酬与绩效挂钩。

2. 强化薪酬管理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3.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4. 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附则1. 本方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XX区及XX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属国有企业是指XX县人民政府直属或委托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名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国有企业员工薪酬上限

国有企业员工薪酬上限

国有企业员工薪酬上限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上限通常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限制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的薪酬体系公平、透明,并与市场接轨。

在中国,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上限通常与员工的职位、级别和绩效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上限较高,而普通员工的薪酬上限则相对较低。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其薪酬上限通常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薪酬水平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业绩、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挂钩,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上限,即其总薪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8倍。

对于普通员工,其薪酬上限通常受到企业内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

企业会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工作表现等因素来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并确保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

同时,企业也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市场情况来调整员工的薪酬水平。

总之,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上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企业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等。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的薪酬体系公平、透明,并与市场接轨,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3)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3)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1. 引言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和管理的大型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管理效能和激励机制。

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央管理企业的发展目标,有必要对其负责人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将提出一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达到激励管理者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的目的。

2.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目标2.1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薪酬过于集中,高层管理者的薪酬远远高于基层员工,导致薪酬激励失效。

其次,薪酬结构过于简单,过多使用现金薪酬作为激励手段,缺乏长期激励机制。

再次,薪酬与绩效挂钩不够明确,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

因此,有必要对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2.2 薪酬制度改革的目标薪酬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激励正当、绩效导向的薪酬体系,以提高中央管理企业的治理效能和工作积极性。

具体目标包括:•平衡薪酬分配,提高薪酬激励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建立多元化的薪酬结构,提供长期激励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积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中央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3. 薪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3.1 平衡薪酬分配为了提高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中引入更多的非财务指标,例如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此外,应该合理设置薪酬的上限,避免薪酬过高或者过低的问题。

同时,适度增加基层员工薪酬,缩小薪酬差距,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2 建立多元化的薪酬结构为了提供长期激励机制,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薪酬结构。

除了现金薪酬,还应该考虑引入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方式,使负责人在企业发展中能够与企业利益挂钩,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薪酬发展基金,将一部分薪酬投入到基金中,作为企业未来发展和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基础。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主要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薪酬核定规则:
1. 首先确定薪酬核定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合理等。

确保薪酬的分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保证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其职责和业绩相符。

2. 核定薪酬的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业绩等。

这些指标可以是公司的利润增长率、销售业绩、市场份额、企业创新能力等。

3. 考虑到中央企业的特殊性,可能还需要考虑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等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国家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

4. 薪酬核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薪酬核定的责任部门或机构;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业绩等;根据核定指标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薪酬水平;上报并获得相关审批程序的批准。

5. 薪酬核定的结果需要经过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确保薪酬水平在合理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W = W0 X L X R=W0 X( 60%G+ 40%M) X R=WO X[ 60% X( 20%z+ 30%x+ 30%j + 20%y)+ 40%X( 30%D + 30%H + 40%Q)]X R=WO X( 12%z+ 18%x + 18%j + 12%y + 12%D + 12%H+ 16%Q) X R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O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L为综合测评系数,L = 60%G + 40%M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 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G 为规模系数,G = 20%z + 30%x + 30%j + 20%y(贸易行业企业G = 20%z+ 30%x + 20%j + 30%y);M为工资调节系数,M = 30%D + 30%H + 40%Q;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 = 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 0.966J0.1925,最低值为0.7, 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 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H为行业工资系数,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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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 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

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纯净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 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 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 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规范央企高管薪酬有利于薪酬分配制度改革2009-09-18 09:22:49 来源: 新华网-经济参考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本报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17日说,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率先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从企业领导层做起,无疑能够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苏海南说,这份指导意见的下发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他们承担的经营责任、难度、风险和企业的实际业绩紧密联系起来,能够更好地体现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更好地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其次,意见有利于促进解决目前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将所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纳入其中,以改变原来有的企业无人监管的状况;另一方面,按统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能够更好地规范所有中央企业的分配行为,整顿分配秩序。

再次,这份意见通过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使管理要素和劳动要素的薪酬与各自的智力体力付出和贡献相匹配,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维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苏海南还指出,意见率先对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规范,从企业领导层做起,无疑能够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推动解决企业薪酬分配方面的其他问题;而从央企做起,无疑也能够促进其他层次和类型的企业理顺分配关系,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本文来源:新华网-经济参考报 )如何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2009-10-15 09:04:11 来源: 新华网-经济参考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做出了规范。

此《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能缓解和解决当前薪酬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存在明显的缺陷:薪酬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报酬结构不合理,薪酬支付形式单一;薪酬激励不足和激励不当的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高级管理者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多是直接任命的,在这种代理关系下,高级管理者大多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关系不大。

另外,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不持股,即使有少数管理人员持股,但人均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很小,薪酬自然就不存在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报酬是工资加奖金,薪酬支付形式单一。

实行年薪制的,年薪平均水平也较低,而且还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

另外,股权激励的报酬形式在我国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报酬结构不尽合理。

通常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创值能力、成长能力和竞争能力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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