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主要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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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对它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执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五)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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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除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各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抓紧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按《统一目录》划转事项。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方案。

《统一目录》和地方扩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5日
——结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9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法规处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七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委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第三章执法协同第四章执法规范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 财政 厅 、 省 科技厅 、 省 发展 改 革 委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相 关 市 政 府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对 接
局 规 司

划 司 )



开展实施 “

国制造

2025
浙 江行 动第
三方 评估

全面掌握各地 贯彻 落
实 情
况 , 总 结 工 作 经 验 、 分析 解 决 问 题 。 加 强 对各地 、 各部 门 落 实 协议各 项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督
事项 的 办 理 , 可 以 就 特定 监 督 事 项 组织 下 级政 府 法制 工 作 机 构 开 展 交叉 监 督 。 下 级政
府 法 制 工 作 机构 对重 大 疑 难复 杂 的 监 督 事 项 , 可 以 请上 级政 府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给 予 指 导
帮 助 。
第 七 条 行政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应 坚 持普遍 监 督 与 重 点 监 督 、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监 督 相
委 查 责 单 。

任 位 : 省 经信

浙江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浙江省 行 政 执 法监 督 实 施办 法的 通知
政 发 浙

号 〔 2 〇 1 8 〕 1 1
各市
县 、





人 民 政府

省政府 直属 各 单位

《 浙 江 省 行 政执 法 监 督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增强市、县、乡级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功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突出政府层面的行政执法协调指挥职能,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狠抓责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市、县、乡级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能力,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内容(一)强化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

1.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乡级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主导功能,在加强部门专业执法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要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的具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监管,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

乡镇(街道)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具体开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浙江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浙江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第八条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一)投诉、举报受理;(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四)实施抽样取证;(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举行听证;(八)文书送达;(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通过制作文字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在文字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现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我办信箱电子邮件地址:***************.cn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机构性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坚持行政执法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互相配合监督。

第五条(权限范围)市、县(市、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七条(执法资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13•【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

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

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

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民政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缺乏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执法行为、证据收集等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权力滥用等问题。

为了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规范,浙江省民政厅特制定了《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原则与目的1.原则:本制度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权力规定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在执法过程中确保公正、权威性、准确性。

2.目的:确保执法行为公开透明,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2.适用对象:执法人员、当事人、相关证人等。

四、具体规定1.全过程记录内容(1)执法基本情况:记录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执法过程:详尽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询问、调查等行为,并标明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4)执法决定:记录执法人员作出的执法决定,包括处罚种类、依据、理由等。

(5)文书制作:记录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文书的过程、时间、地点等信息。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对执法活动中的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进行全面记录,包括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陈述内容等。

2.全过程记录形式(1)书面记录:需要将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以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音像记录:对执法情况复杂、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可以使用音像记录方式,如录音、录像等。

3.全过程记录保存(1)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原件由执法人员负责保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档。

(2)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原始文件由执法人员负责保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档。

4.全过程记录使用(1)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当事人对全过程记录可以进行申请查阅,确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执法工作评审、监督及追责的依据。

精选浙江省行政执法主要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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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执法资格考 Nhomakorabea合格不属于执法机构的人员混用为执法人员不论编制性质(行政、参公、公益、企业等),关键是执法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12、故人江海别,几度隔山川。。13、乍见翻疑梦,相悲各问年。。14、他乡生白发,旧国见青山。。15、比不了得就不比,得不到的就不要。。。16、行动出成果,工作出财富。。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11、成功就是日复一日那一点点小小努力的积累。。12、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完美。。13、不知香积寺,数里入云峰。。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17、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9、杨柳散和风,青山澹吾虑。。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2年)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2年)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五)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六)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情况;(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浙江试点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试点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试点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公正和效能,浙江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点行政执法改革,以优化执法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1. 试点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

2. 试点目标:(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范制度,推动执法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2)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公正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 优化执法环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三、改革内容和举措1. 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执法规范要求。

(1) 落实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责;(2) 完善执法规范,明确执法行为标准和程序;(3)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追责机制。

2. 推进智能化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1)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过程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2) 引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3) 加强执法数据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1) 完善执法人员选拔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3) 改进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4. 深化行政执法公开和参与,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意识。

(1)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2) 推进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增加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构建合作共治的执法格局。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1. 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4.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 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总结与评估1. 定期总结试点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和问题,形成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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