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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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扣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扣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扣押制度的完善龙建明【摘要】刑事扣押与公民财产权存在尖锐冲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制度设计仍存在明显不足,如对扣押定性偏颇、司法审查程序缺失、权利告知不明确、程序制裁措施乏力、救济方式不合理,等等.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扣押制度予以完善,将扣押纳入强制措施体系;对扣押设置司法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在扣押中的知情权;明确设立非法扣押所获证据予以排除的制裁措施;允许受害人对刑事扣押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5页(P130-134)【关键词】刑事扣押;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性制裁;权利救济【作者】龙建明【作者单位】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完善我国刑事扣押制度的内在起因2015年1月28日《中国青年报》刊载了《国家该怎么赔46公斤黄金?》一文,该文是关于吉林男子于润龙46公斤黄金被吉林市警方扣押,自此后十几年,于润龙为追回被扣黄金,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最后被无罪释放并给予赔偿,但于润龙对赔偿数额表示难以接受,案件经历跌宕起伏① 宣金学:《国家该怎么赔46公斤黄金?》,《中国青年报》2015年1月28日,第9版。

尽管很难对该案及与此相关的国家立法给予客观综合述评,但这一典型案例不禁让人对这样一些问题予以重提: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赋予刑事司法机关有权对他人财产予以扣押不仅必要而且亟需,他人对此有忍受的义务。

但扣押是对他人财产实施的强制性干预,如若任其不内敛、不谦抑采用,极易对他人财产权造成重创。

为此,在设置刑事扣押制度时,一方面,要为个人财产权免受不合理限制或干预设定最低限度的正义底线,以防刑事司法机关无根无据或不合比例实施扣押;另一方面,当公民财产权不可避免受到国家权力的不法侵害时,为受侵害财产权的恢复或弥补设定合理有效的救济方式,这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责无旁贷的使命。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面 的独立获得 最充分 和最 自由的发展 。 为权利 , 作 它们被 认正 当行使
生来就有 的个 人理性 、 自由意 志的产 物 , 不仅仅 是 由实在 法所 而 授予 , 也不能被 实在法 所剥夺 或取 消 。 因此人 权是 自然人基 于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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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刑事司法机必须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措施。 此关乎公民宪法性权利, 所以它又是一柄“ 双
刑 事强 制措 施 人权 权 利保 障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一9 1 10 . 220 )I  ̄0 5 3
在有独立 和中立 的司法机 关存在 的前提下 , 权保障是 有效 人 在 国家行政 中不被 侵害 。 随着 公 民 自由和 民主要 求的不 断提 高,
对政府 在人权方面 的要求 也会越来越 高 , 但政 府一味追 求效率 的
地制 约政府 权力 的手段 。独 立 的司法机 关 能有 效保 障 公 民权 利 及时 有效 的救济 , 证及 时补救 追诉 人的 合法权利 , 保 减轻损害结 果。 为合法 权利 受到损 害 的被追诉 人提 供救济 , 是被追诉 人人权 保障 的重 要组成部 份 , 分体现 了诉讼 的人 道主义精 神和人文主 充
尊重 人的主 体性 是现代 司法 的基 本价值 取 向。早期 资产 阶
级反对 封建 专制 , 迫切希 望废 除 司法 专制 , 原 因就在于 封建 司 其
法专横 , 贬损 人所应 当具有 的权 利 。 兴 资产阶级 一旦进 入司法 性 协 商的保障 。 客观 上 , 新 但 被追 诉 人行 使权利 的局 限性 和知识 的 领域就 受到专制 的压迫 和侵 害 , 因此 , 资产阶 级利用 各种途 径宣 缺 乏 , 护权难 以实 现 。 以, 辩 所 在赋 予其 辩护权 的同时 , 必须为 还

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完善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完善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 搜查 证》 本的主要 内容 是“ 据《 正 根 中华 究犯罪嫌 疑人责任 ,保 证刑事诉讼 的顺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第 1 9条之规 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0
我国刑事诉讼 法中 ,有 关人身 自由 定 , 兹派侦 查人 员( 侦查 人 员姓名 )对 犯 ” 首 先 ,是获得犯罪 证据的最 有效手 的 强制措 施 由单独 第六 章进 行 了规 定 , 罪嫌 疑人 XX在 x市 x 区 x 路 x 号的 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 , 具有本 使刑事 强制措施在保 障公民人 身自 由方 住宅 进行搜查 , 并没 写明“ 搜查 的理 由和 能的逃避刑 事责任的想 法 ,都会做 出伪 面做 到了有法可依 。相 对于人 身强制 措 搜查 的范围” 造现场 , 灭证据 , 匿 、 毁 藏 转移 赃款 赃物 。 施而言 ,财产强制措施 在刑诉 法中 的规 定就简单 了许多 ,有关 财产权 的程序保 障上用语寥寥 , 关程序 的启 动 、 相 监督几 乎是 空白 , 相关规 定也 比较笼统 ( 如对赃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 本溪市溪湖 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本溪 170) 00 1
论 我 国 强 制 措 施 体 系 完 善
与 公 民 财 产 权 利 的 保源自障 摘 要 : 本 文 针 对 刑 诉 法 关 于 财 产 强 制 项权 力由侦查机 关内部审 批决定 ,就会 于形式。
约 ,实践 中难 免出现对 公民财产 权利保 机关来签 发 。但是 , 我国 , 查证 的签 以犯罪 嫌疑 人 受到应 有的 处罚 为结 局 , 在 搜
发和执行都是由侦查机关来行使。《 公安 很少关注被害人受到了哪些补偿,犯罪
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 序规 定》 2 5条 、 结 果往往由被 害人承受 ,对 犯罪嫌疑人 第 0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 修 正案》 基 本内容理解的基础上 , 就《 修正案》 的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和评价《 修正案》 。

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 在行使权力时更应主动保持足够的谨慎 、 自制和谦抑 。这是树立并强化权 限意识的主观 内在要求 。 “ 由于有权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 力”[ 5 1 , 为 了防止公共权 力 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 的暴 力 , 结合本次《 修 正案》 的具体 内容 , 笔 者认 为 , 本次 《 修正案》 的核心思路 为二 : 一 是权利保 障 ; 二 是权 力制衡 。 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障 , 实现权利对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决 定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作 出修改 , 这标志 着我 国
刑事诉讼法 向前迈进 了一大步 。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对
较弱 , 而不是 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 似 , 给 予个人的更 多的权利保护 , 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 , 个 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 , 因为需要特殊保 护的是个
行关系 , 但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质 , 决定 了在审前程序 中形成
了以侦查 为中心 的诉讼格局 , 并确立了警主检辅 的关 系 , 公诉职 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 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 ,从而造成 了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实际监督 乏力 ,检察权对侦查权 的控制相对较
弱, 这直接影响了侦诉质量和 司法精神。
的 核 心 条 文 进 行 了 系统 解 读 , 从 而发掘 本次修 改在保 障人权 与职权 机 关间权 力制衡这 两者之 间的价 值住 阶。
关键词 : 刑诉 法修 正案 ; 法理 学 ; 权利 中图分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8 -1 2 4- 0 2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糊口的社会,出格是国家中所理当享受并获得充实保障与实现的各类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全力实现的配合尺度”为连系国年夜会所经由过程;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经由过程的《维也纳纲要》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列国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所争夺实现的配合尺度”。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袂签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和《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剖清楚明了中国促进和呵护人权的顽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正视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否决~切加害平正易近正当权力的行为。

我国宪法周全划定了平正易近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一系列权力,。

这些划定为刑事司律例模保障平正易近民权供给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成长的一个主要里程碑,它标识表记标帜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熟悉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搜罗对被害人及泛博守法平正易近民权的权力保障,同时也搜罗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猛前进,但在刑事司律例模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年夜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年夜恶疾,虽然我国已插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赏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犯警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其不仅严重加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力,而且轻易造成冤假错案,破损公安司法机关在人平易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思维模式。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了无罪推定,可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周全贯彻,部门侦查人员在意识层面,已经形成了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探》[!]周绍金"《基层政府非法生存现象的危害及对策初探》[#]新华社"《莫让“政绩”成“政疾”:两会代表委员呼唤正确政绩观》,!$$%年#月。

[%]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年&!月版,’%(([(]课题组"《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参考书目&*金东日(译)"《政策学的主要理论》"天大出版社,!$$(!*郑敬高"《政策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董辅礽"《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经济科学出版社,&,,+)*马力宏"《分税制和中央与地方关系》"陕西人民出版社,&,,,-*《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责任编辑:正元]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李*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摘*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涉及到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加以合理的规制。

[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保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0**[文章编号]&$$-—%$(#(!$$+)$,—$$&+—$!**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审讯、保全证据以及刑罚的顺利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他们所采用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完善

接的刑事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缺陷。 我 利、 隐私权等宪法所赋予公 民的基本人权。 所以, 刑
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 狭义的 事强制性措施概念不仅仅涉及公 民的人身 自由而
强制措施, 仅局限于对人身 自由权予 以限制; 对物的 且还应涵概公民的财产权及相关 的隐私权, 并理应
践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 法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一 立
施体系设计方面的明显瑕疵。在我 国, 些对人身 这 做 出限制或剥夺 的强制措施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 了逮捕 由检察 院批捕部 门作 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外, 的四种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其他 也就
收稿 日期:0 9介: 陈建强(9 8 )男 , I6 一 , 浙江绍兴人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马忠诚(9 8 )男 , 1 6一 , 天津市人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干部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中规 定 的 强制 措 施 和 强 制 性 侦 查措 施 统 一 纳 入 到 须 经人 民检 察 院批 准 以及 人 民法 院 不 能适 用 指 向 刑 事 强 制性 措 施 这 一 概念 当 中 , 义 为 : 安 司 法 “ 定 公 现行 犯 和重 大嫌 疑 分子 ” 的拘 留措 施外 . .公安 机 机关 在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于维护 国家利 益 和公 共 关 、 基 检察机关和法院多家主体均可 自主决定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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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体系应该 由三部分组成:1x 人的强制措施; ) 强制的程度不同分为: 、 ( ), - j - ( 2 拘传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 对物的强制措施; ) ( 对隐私权 的强制措施[ 3 2 1 。笔者 留、 逮捕五种方式 ; 在我 国, 这些剥夺或限制公民人 认为 , 可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将我国现行法律 身 自由的刑事强制性措施 , 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必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证据规则:都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辩护制度: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独立:都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都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改进建议: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互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适用条件:根据犯罪嫌疑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
问题:审判程序存在不公正和不效率的情况
原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
申诉权的定义:公民对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申诉权的行使:公民可以自行行使申诉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行使。
申诉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公民的申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申诉权的意义:申诉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证据的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改进建议: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知情范围:包括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上诉权的定义:公民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权的限制:对于一审判决,只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刑事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法律程序,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体现。

在完善和改革刑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兼顾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首先,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民行为的准绳,是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关注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为了实现公正审判,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取证和审查过程的监督,防止侦查滥用权力和非法手段。

同时,还要完善法庭审判程序,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另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关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管理。

预防犯罪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和重点人群的监管,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同时,也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提高跨地区犯罪打击的协同效应。

此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还需要关注刑罚的人道性和社会再教育。

在刑罚执行中,需要秉持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完善的刑罚执行机构和团队,提供合理的监管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摆脱犯罪的诱惑。

此外,还需要推动改革性司法制度的建立,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真正受到教育和改造,群众对刑罚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更多的认可。

最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实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实施


参见卞建林《 我 国刑事强制措施 的功 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 《 中国法 学》 2 0 l 1 年 第6期 , 第2 4页。
1 1 5
安徽 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 0 1 3年第 1 期
宪法 权 利 ) 的干预④。根据 无 罪 推定 原 则 , 犯 罪
先 经 由司法 官员 许 可 并 签发 令 状 , 并 在执 行 时
关键词 : 刑 事强制措 施 ; 立法意图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1— 5 0 1 9 ( 2 0 1 3 ) O 1 一 O l 1 5一 o 9 作 者简介 : 卞 建林 , 中国政 法大学诉讼 法 学研 究院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中 国刑 事诉讼 法 学研 究会 会
刑事 强 制 措 施 的 基 本 立 足 点 在 于诉 讼 保 障 。考察世 界 主 要 国 家 和地 区 的立 法 , 诉 讼 保 障均 被视 为强 制措施 的主要功 能 。作 为一项 重 要 的刑 事诉 讼 制 度 , 强 制措 施 对 保 障刑 事 诉讼 的顺利 进行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其 积 极 效 用包 括 : ( 1 ) 保证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 始 终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程 序 以及 法 院 的裁判 结 果 能够 得 以执行 , 防 止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拒不 到案 或者 以 自杀 、 逃 跑 等方 式逃 避案 件 的侦 查 、 起诉 和 审判 ; ( 2 ) 保 证 案 件 事实 与 证 据 的调 查 、 认 定 工作 能 够顺 利 进行 , 防止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毁灭 、 伪造 、 变造
人 身 自由为基 础 的 , 一 旦错误 适用 , 就会 构 成对 公 民基本 权 利 的严 重 侵犯 , 国家 因此也 须 承 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 任 。为 调 和上 述 矛 盾 , 人 权 保 障 即成 为 强制措 施 的另一 重要 功能 。各 国立法 对 强 制措施 适用 中的公 民权利保 护 均给予 了极 大 关注: 首先 , 在强 制 措施 的 内容 设 计 方 面 , 除 确 有必 要外 , 不 得强 制处 分公 民的人 身 自由, 如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刑事案件发生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和约束。

然而,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拘留拘留是最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用于对刑事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并严格限制拘留的方式和条件,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限制和虐待。

拘留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提供适当的休息和饮食,防止任意殴打和虐待。

二、取保候审对于不存在逃避追诉和证据销毁等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取保候审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比如在适当时候参与案件审理、无罪推定等。

三、羁押在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然而,羁押作为一种对自由的最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滥用。

在实施羁押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健康权、言论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羁押期限也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避免无限延长。

四、限制出境在涉及逃避刑罚或邀请国际法庭调查等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权。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理由,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并确保相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

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除了上述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司法机关其他权力,如搜查、查封、冻结财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障。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平衡。

司法机关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当限制自由。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

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

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第一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概念刑事司法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治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刑事司法中,应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审判公正、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保障是指政府和国际社会采取措施,保障个人和群体享有一系列基本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民主、言论自由、宗教信仰、教育、健康、福利等权利。

第二章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尊重被告人的权利,这是保障审判公正的前提。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有权利对起诉书提出抗议;有权利提出证据和申辩意见;有权利做最后陈述等。

这些权利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裁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人权保障中的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中,刑事司法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犯罪行为是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

但是,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防止任意拘禁,并避免不必要的刑事惩罚。

第四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是非常关键的。

研究应该探讨刑事司法中的人权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另一方面,实践要重视人权保障,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第五章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的互动关系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是相互关联、互动和制约的。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体现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并以此为基础保障审判公正。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和谐和公正。

只有两方面相互配合和制约,才能实现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共同目标。

第六章结论在当今社会,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是不可分割的。

刑事司法必须体现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并保障审判公正;而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刑事司法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利。

我们必须在研究和实践中随时关注和维护这一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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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3)
被羁押人被超期羁押时缺乏申告机制,对执行羁押任务的看守所未规定其监督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被超期羁押的现象却很普遍,而我国法律对超期羁押的现象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律未建立对超期羁押的申告机制,对执行羁押任务的看守所也未规定其监督职责,这就必然使被羁押人对自己被超期羁押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这将严重侵犯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事拘留期限太长
我国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14天,而对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作为一项临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样的期限规定显然太长。

从国外的情况看,日本的逮捕类似我国的拘留,时间一
般是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

法国刑事诉讼法将逮捕和先行拘留相分离,其逮捕类似我国的拘留,时间一般是48小时。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时逮捕”与我国的拘留相类似。

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向法官解交]对未被重新释放的被逮捕人,应当不延迟地,至迟是在逮捕后的第二日向逮捕地属地地方法院法官解交。

法官要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讯问被解交人。

法官认为逮捕无正当理由或者逮捕理由已经消灭的时候,要命令释放。

否则,法官应依检察院申请或者在无法与检察官联系时依职权签发逮捕令、安置令,相应地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2]由此可见,暂时逮捕的时间是比较短的。

拘留时间最长的是英国。

在英国,嫌疑人在受到警察的正式指控以前,在警察局羁押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

但是,对可能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的嫌疑犯,可以延长至96小时,但必须得到治安法官的批准。

对被羁押的嫌疑人,从其最初被羁押的6小时后,必须由警察对其是否应被羁押复查一次。

然后,这样的复查每隔9小时都要进行一次。

如果复查后认为嫌疑人不应被羁押,则应立即释放。

从中外对比情况看,我国的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全世界最长的,且这种拘留只需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就可决定。

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极大的威胁。

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如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的《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我国侦查机关将被刑事拘留人羁押14天甚至37天的做法显然与“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规定相去甚远。

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存在侵犯人权的必然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我国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五种强制措施互相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适应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及其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既能适应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的斗争,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又能防止滥用强制措施,随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

但笔者认为,即使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作了重要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仍然不完善,仍然存在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必然。

主要体现
在:其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只是适用的例外,而不是原则。

即在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处于被羁押之中,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只是一个例外,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被羁押的条件或者不宜被羁押时才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其二,逮捕的条件过于严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有三,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从中外对比情况看,我国的逮捕条件是最严格的,逮捕的首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而国外一般逮捕的条件是有重大犯罪嫌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了避免因错误批捕而使自己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往往在批捕时以起诉的条件来替代逮捕的条件,无形中大大提高了批捕的条件。

逮捕条件的严格,虽然可以避免无辜公民被逮捕,但正由于其条件的严格,使得刑事拘留很难与其衔接。

公安机关对拘留的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又担心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犯罪嫌疑人会脱逃,因而往往被迫违法超期羁押。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脱节,足以证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完善,也必然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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