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监理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前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对传统的农业进行综合开发,实现资源集约、产业多元化和农民增收的过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标准参考标准本工程监理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157)•《工程竣工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2016)监理任务监理应主要负责以下任务: 1. 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 2. 对工程进度的监控 3.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察 4. 工程变更、索赔的审核和处理 5. 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跟踪和监督建立监理记录监理应建立以下监理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1. 监理日志 2. 监理记录 3. 质量验收记录 4. 竣工验收记录 5. 工程变更记录 6. 索赔记录监理实施要求基本要求1.监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监理人员应对现场施工现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计划等各项文件进行认真查阅,全面了解工程的情况。
3.监理人员应定期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检和质量验收,出具合格证书或处理不合格情况。
检查要点1.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2.构造物工程的施工质量3.电气与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4.绿化与环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常见问题处理1.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跟踪处理情况;2.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索赔进行审核,及时判定是否符合合同及质量标准;3.对质量检查不合格部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4.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监控,如存在进度滞后,应及时调整并通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5.对工程施工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环境问题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实施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阐述和讨论,提出一些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方面的建议。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职责1. 统筹协调项目各方关系监理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
2. 检查工程质量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3. 把握项目进度监理要对工程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督促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达到预期的效果。
4. 管理项目费用监理要对工程建设费用进行全程监控、审核和评估,防止工程建设单位滥用兴建资金,确保兴建资金使用得当,保障财务风险控制。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1.监理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和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人员应及时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进度滞后或者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能按时、按质量交付。
3.建立工程档案监理人员应建立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保存和备份,以备后续使用和查询。
4.报告工程建设情况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工程会议,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委员会汇报保管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相关问题,征求修订意见。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建议1.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社会评价,倡导公众参与工程建设的过程,完善监理实施的机制和过程。
2.建立完备的监理机构,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人员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监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农业综合产业化经营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廊坊市华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1、总则2、项目工程内容及重点3、监理工作流程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5、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6、监理过程的“三控两管、一协调”7、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8、工程计量与支付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有效地控制本工程质量,实现监理规划目标;同时也为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程序及工程质量要求,相互勾通信息,减少失误而编制。
1.2 编写依据:(1)业主和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2)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4)施工组织设计(5)与本工程施工内容相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条款、规程、规范:a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b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JTJ032-94;c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d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e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f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g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19165-2003;h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技术规范》NYT1145-2006;;r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6)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工程的监理,本细则根据项目土地重新规划、养殖(种植)、深加工,产业化一条龙等服务设施制定。
2、项目工程内容及重点:工程总规划:按图纸要求,建设工程有温室、养殖、种植、加工、水利水电、道路等工程,必须将原来的田块进行平整达到格局要求,将项目区内所有的废渠、废沟、废弃坑塘以及高低不平的零散地统一进行平整,达到集中连片,并按规划设计的渠系、林网、养殖、加工、灌溉、温室大棚,道路进行精确测量。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全和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全和环境监理实施细则1. 前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全和环境监理是为了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人身安全和环境健康,减少因项目建设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全和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 安全监督和检查(1)项目并入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督和检查应在项目的所有阶段进行,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试运行、正式运行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并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3)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特殊危险源和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和管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4)安全现场检查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即时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5)重点标段、关键环节、重要部位安全检查对项目的重点标段、关键环节、重要部位应加强安全检查,减少安全风险。
同时,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6)安全监督和检查报告安全监督和检查报告应当真实反映项目的安全状况,完整记录监督和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建议下一步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3. 环境监督和检查(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分析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批。
(2)环保设施建设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环保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对环保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污染物排放监控项目建设期间,应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确保不超过环保标准。
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整改情况。
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整理人 尼克农业综合开发附件: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综〔2006〕1363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综〔200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财政用于国家或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均实行县级报账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
第三条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旗县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内报账,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及本级预算安排,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专户内资金的拨入和拨出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七条县级报账资金支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支付与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相衔接的原则;(二)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支付资金的原则;(三)自筹资金到位后支付资金的原则。
第八条报账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
第九条未按要求实行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报账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不得报账,不得以拨代支。
第三章报账程序第十条各类项目报账的具体范围是:(一)水利项目:包括衬砌渠道、建筑物、喷灌、抽水站、机井建设等工程。
1、渠道和建筑物工程:包括水泥、沙子、砌石、水管、钢材等材料及有关人工费用。
2、喷灌,抽水站工程:包括机电设备、站房、各类水管、变压器、输电线路等及有关人工工资费用。
0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操作规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机制,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咼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委托,对其所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范围为国家和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开发项目、世行贷款项目、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废黄河治理项目、丘陵山区治理项目等。
具体工程含盖桥、涵、闸、站、机电井、防渗渠、塘坝、机耕路等,这些工程必须与工程招标有机结合,涉及财政投资的所有工程必须全部打包招标,以便与合同管理相一致。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按照审定的工程扩初设计及签署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工程变更设计亦纳入监理内容。
第六条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监理指令,没有监理的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除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市级农发部门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章监理机构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履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在项目县(市、区)设置监理机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一、前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是为了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展开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必须对其实施监理。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监理任务1.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验收和竣工交付等各个环节;2.担负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收尾等工作;3.监督工程项目进度;4.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理标准1.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监理;2.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或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出书面报告;3.对工程建设现场人员的户外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
四、监理流程1.立项前监理1.要求参建单位提交开工建设申请书,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并进行审核;3.对建设用地进行勘察、评估,并验收报告。
2.建设监理1.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起草和审批进行审查;2.督促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做出验收;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4.对材料、设备进行质量审核,并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5.督促建设工程进度,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6.对竣工资料审核并验收。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监理验收1.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2.对合格项目做出评定,并签署监理报告合同。
五、监督力度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违法和受质疑情况,监理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批评教育;2.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建设进行现场整改指导;3.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要求及时整改。
六、监理报告及保存1.监理员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进行保存,以便后续查阅;2.每隔一段时间,对工程建设中的进度和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交监理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国家农村发展的政策推动,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其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是改善农田质量、提升农民收入的关键举措之一。
为了保证低产田改造项目实施的顺利和有效,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理。
二、监理内容1. 招标监理项目招标监理是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的第一环节,主要包括:•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合规性;•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递交;•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性;•监督评标过程和结果。
2. 建设监理项目建设监理是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核查工程款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督促整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竣工监理项目竣工监理是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的最后一环节,主要包括:•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的办理;•核查工程质量和建设效果;•监督项目交接和档案归档。
三、监理标准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需遵循以下标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2.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3.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工程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的要求;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其他要求。
四、监理程序低产田改造项目监理的程序如下:1.准备工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监理合同上注明监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
2.建设阶段: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理日志。
在建设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监理、抽样检验、验收监理报告开具,及时发现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和质量问题。
3.竣工阶段: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如有不合格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整改。
出具竣工监理报告。
整个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等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完美交付。
济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实
xx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含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关于严格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通知》(国农办〔2004〕11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鲁农开办字〔2007〕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范围为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年度计划表2《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措施投资计划表》中每一栏为一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及井房、防渗渠道、地下管道、电缆、机耕路、桥涵闸等。
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工程开工之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代表监理委托单位行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权限。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监理委托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之间就工程建设合同相关的活动进行联系,维护监理委托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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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农综开发项目监理部二O一二年三月编写:***审查:***批准:***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监理依据 (1)2 开工审批 (1)2.1 开工审批内容 (1)3 质量控制 (2)3.1质量控制原则 (2)3.2 质量控制方法 (3)3.3 质量控制程序 (4)3.3.1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程序 (4)3.3.2 对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日常管理程序 (5)3.3.3 过程控制程序 (6)3.4 施工测量控制 (7)3.5 原材料质量控制 (7)3.5.1 水泥 (7)3.5.2 砂、石骨料 (8)3.5.3 水 (9)3.5.4 外加剂 (9)3.5.5 钢筋 (10)3.5.6 模板 (13)3.6 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 (14)3.6.1 配合比 (14)3.6.2 混凝土拌和 (15)3.6.3 混凝土运输 (15)3.6.4 混凝土浇筑 (15)3.6.5 雨季施工 (18)3.6.6 混凝土养护 (18)3.6.7 高温季节施工 (18)3.6.8 砼的质量检查 (19)3.7 地埋管道工程质量控制 (20)3.7.1 材料设备的控制 (20)3.7.2 管道的施工放样 (20)3.7.3 管沟开挖 (20)3.7.4 管道埋设 (20)3.7.5 管道连接 (21)3.8 机井工程质量控制 (22)3.8.1 开工条件及审批 (22)3.8.2 钻孔工序质量控制 (23)3.8.3 井管制安工序质量控制 (23)3.8.4 填砾和管外封闭工序质量控制 (24)3.8.5 洗井和抽水试验工序质量控制 (24)3.8.6 机井验收 (25)3.9 道路工程质量控制 (25)3.9.1 开工审批 (25)3.9.2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26)3.10 低压输变电工程质量控制 (29)3.10.1 低压架空线路 (29)3.10.2 变压器安装质量控制 (31)4 进度控制 (33)5 投资控制 (34)5.1工程进度款支付 (34)5.2 合同新增项目计量及支付 (35)6. 验收 (35)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顺利完成**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监理目标的实现,依据《监理规划》,结合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用于指导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实际操作。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2 监理依据1.2.1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1.2.2 **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文件。
2 开工审批2.1 开工审批内容1)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布臵、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环保措施及节约保证措施等予以审查、确认。
①承包人的内部工序检验,按照“三检制”执行,即: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科终检。
②承包人必须遵照《施工七不准》的原则,即:图纸未复核不得施工、工序未审验不得施工、现场无技术人员不得施工、材料未报验不得施工、隐蔽工程未报验不得施工、技术未交底不得施工、测量未复核不得施工。
③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
④质量保证措施应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制定,要切实可行。
2)对承包人提供(或准备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的准备情况进行核准。
必要时可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满足各自规范要求,在各类型工程实施细则进行叙述;原材料的储存量应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3)对施工队伍的劳动力组织、安排和技术准备情况予以审核确认。
承包人劳动力组织、安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4)对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人员资格进行检查,是否与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相符。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5)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以上内容经审验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合同项目开工申请单,报监理机构审核通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2.2 审批程序承包人应在合同项目开工前7天,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予以审批。
3 质量控制3.1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的原则就是做好事前控制,严格事中和事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其具体原则有:1) 总原则:总体控制,分部管理,对应方案是总体方案和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部工程开工。
2) 合同原则: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进行质量控制。
3) 预控原则: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制订对策,组织落实执行。
4) 重点控制原则: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
5) “三全”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环节。
6) “三不”原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艺不得实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签认、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7) 程序原则:质量监理活动必须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尤其是审批程序、验收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
8) 以质保为基础的原则:监理的质量控制活动是建立在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的,必须充分监督和激励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不以监代管。
3.2 质量控制方法1) 预防: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开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开工;施工过程中实施工艺和方法与方案有实质性不符,必须及时制止。
2) 旁站:对于重点部位(基础工程、土石方回填、石方爆破开挖、隐蔽工程、压力钢管安装等)、关键工序(引水堰基础开挖、堰体砌筑、溢流面浇筑、明渠渠底浇筑、渠墙砌筑、混凝土浇(灌)筑、钢管焊接、钢管安装等)和返工造成的损失较大或难以事后通过检测确定其质量状况的应进行旁站监理。
3) 巡视检验: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验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办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并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5) 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6) 验收:对工程实施以工序验收为基础的单元工程验评制度。
7) 指令:对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一般施工行为或质量后果,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给予纠偏、整改制止。
8) 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对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防止后果进一步恶化。
9) 暂停计量支付: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造成恶劣或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应暂缓项目的支付。
10)控制分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审批。
通过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1)坚持程序:监理工程师要控制承包人的一切质量行为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
3.3 质量控制程序3.3.1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程序1) 控制要点①在材料进场前,检查承包人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合格证和出厂试验资料。
②承包人在材料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报验单,交监理工程师,经试验工程师进行抽检合格后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构配件或工程设备)使用申请。
③承包人要及时、提前进行各项标准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经试验工程师进行验证试验合格后审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
现场监理工程师依据审批后的合格的试验报告,批准施工单位使用报验的原材料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④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所用是否与报批的样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指令直至撤销对该部分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批准。
⑤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量所用材料实际用量,掌握实际进场批次和进场数量,来控制承包人材料申报的频率,材料申报频率不足时,应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扣支和缓支。
⑥承包人使用新型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权威部门和技术鉴定证明资料,在有资格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
2) 控制程序①在合同工程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批准以后14天内,承包人根据被批准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按分项工程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总体进场计划和材料报验计划(构配件或工程设备使用计划),供监理工程师审批。
被批准的总体进场计划和材料报验计划(构配件或工程设备使用计划)应随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并需重新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②材料在进场之后3日内,承包人应及时填报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报验单,注明进场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地点、拟使用部位等,供监理工程师查验。
③在分部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报验单,并附全部详细试验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④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应及时抽取试样进行试验,并据试验结果于14日内批复承包人的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使用申请。
⑤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如在使用过程中生产厂家、生产批次、进场批次、规格、配合比等发生变化,或实际使用数量已经超过规定允许代表数量,则承包人应重新提交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使用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申请使用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批复,是以对试样的试验结果为依据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责任,若监理工程师发现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与试样不一致或对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品质有怀疑时,有权撤消其批准。
3.3.2 对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日常管理程序1) 管理要点①检查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到位情况;②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③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持证上岗情况;④重点检查分部工程质量控制人员现场到位与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