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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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旁站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四条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承担旁站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熟悉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参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旁站监理情况。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
(一)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
(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部位;
(三)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
(四)其他需要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
第九条旁站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施工工艺的符合性;
(三)施工质量的符合性;
(四)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施工进度的符合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
第四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第十一条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备案,并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
执行。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旁站监理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旁站监理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企业不履行职责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更换监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理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