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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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
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
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
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
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与其建立沟通渠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