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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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确保矿区内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制定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加强与周边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评估,对矿山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确保矿区内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区内的土地保护工作,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减少开采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并设立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设施。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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