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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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之外,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委托,以赚取报酬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遵循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章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形
第六条严禁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即使是在教学工作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利用自己在授课过程中获取到的学生个人信息,私自联系学生或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教材、试题等进行有偿教育辅导;
(三)以任课教师的名义开设补习班、培训机构等,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

第七条教师在任课教学环节中发现学生存在学习问题或需要辅导时,应及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报告,由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学习监督与反馈,设立学习辅导平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建立有偿家教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师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举报。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一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偿家教禁令、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将其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通过教育部门、学校网站、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具体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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