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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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是指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域和用途需求,进一步细化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区域内人口较少、用途较为特殊的地区,如农村、郊区、林区、草原、湿地、远离人口密集区的工业区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设定了以下主要污染物的限值:
1. 二氧化硫(SO2):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6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0μg/m³。

2. 一氧化碳(CO):在农村、林区和农田等非城市化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mg/m³,1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
4mg/m³。

3. 颗粒物(PM10):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7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0μg/m³。

4. 臭氧(O3):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00μg/m³。

5. 氮 dioxide (NO2):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4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
不应超过100μg/m³。

此外,功能区二类标准还包括对其他污染物如铅(Pb)、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二恶英与二苯并噻吩(PCDD/Fs)等的限值要求。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这些特殊区域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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