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志彬、秦玉珍与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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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志彬、秦玉珍与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5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钮丽娜李斐白文虎
【审理法官】钮丽娜李斐白文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卞志彬;秦玉珍;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卞志彬秦玉珍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卞志彬秦玉珍
【当事人-公司】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友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施正华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张宁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武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友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施正华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张宁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武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友施正华张宁华武馨
【代理律所】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卞志彬;秦玉珍
【被告】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合同过错排除妨碍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卞志彬、秦玉珍承担395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129元,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2元(此款卞志彬、秦玉珍已预交556元,法院退回卞志彬、秦玉珍161元,两被上诉人应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直接交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评估费16000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12800元,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200元(两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评估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卞志彬、秦玉珍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卞志彬、秦玉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8:30:40
【一审法院查明】万达茂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妨碍通行的时间认定正确,中建八局于2018年11月5日就已将挂网围栏拆除,此后在案涉现场留有4米宽的通道,满足正常通行需求,故一审法院认定妨碍通行的时间符合客观事实。2.一审判决关于租金损失的认定正
确,商铺能否出租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经济、环境、周边环境、交通、人流量、商业配套设施、租金价格等,围挡并非是导致案涉商铺不能出租的唯一原因,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租金损失的认定,符合公平原则。3.关于评估费,评估费系一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各方如何承担进行分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如下方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卞志彬、秦玉珍损失17446.3元;二、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卞志彬、秦玉珍损失4361.58元;三、驳回卞志彬、秦玉珍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卞志彬、秦玉珍承担395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129元,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2元;鉴定费16000元,由卞志彬、秦玉珍承担8000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6400元,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卞志彬、秦玉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妨碍通行期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错误,2018年11月5日是拆除挂网围挡,竖立广告牌的时间。此时道路绝大部分仍处于被封闭的状态,对上诉人房屋的影响仍在持续。围挡被完全拆除是2019年2月5日,故妨碍通行的期间系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5日。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30%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损失是由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且评估机构己就该损失作出了无障碍通行情况下的评估意见。3.一审法院将评估费用50%由上诉人承担,有失公允。本案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而引发,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上诉人
一审主张按7元天㎡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基本一致,但两被上诉人不认可。评估费用本可以避免,完全是由被上诉人的原因而造成。综上所述,卞志彬、秦玉珍的上诉请求除评估费用分摊不当部分外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卞志彬、秦玉珍与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5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志彬。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珍。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华,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办事处摄山星城天佑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