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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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12.12
•【字号】苏劳社险[2005]13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
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标准│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
│南京│4000│4000│1300│
├───┼─────┼──────────┼──────────┤
│无锡│4000│4000│1300│
├───┼─────┼──────────┼──────────┤
│徐州│3300│3300│900│
├───┼─────┼──────────┼──────────┤
│常州│4000│4000│1300│├───┼─────┼──────────┼──────────┤
│苏州│4000│4000│1300│├───┼─────┼──────────┼──────────┤
│南通│3400│3400│1100│├───┼─────┼──────────┼──────────┤
│连云港│2800│2800│800│
├───┼─────┼──────────┼──────────┤
│淮安│2800│2800│800│
├───┼─────┼──────────┼──────────┤
│盐城│2800│2800│800│
├───┼─────┼──────────┼──────────┤
│扬州│3400│3400│1100│├───┼─────┼──────────┼──────────┤
│镇江│3400│3400│1100│├───┼─────┼──────────┼──────────┤
│泰州│2800│2800│800│
├───┼─────┼──────────┼──────────┤
│宿迁│2400│24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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