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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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生成、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改建、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章建筑施工垃圾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和整洁。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制定合理的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按照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资源化利用,对可回收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施工垃圾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的联络与沟通,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
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设备维护,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分装运输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垃圾泄漏。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台账,定期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处理过程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法处理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合理利用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如制成砖块、砂石等再利用产品,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众应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到垃圾分类、减量化,提高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新建工地和旧有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的人员将受到处罚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居民和企业违反垃圾分类、减量化的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污染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资源回收点的个人和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其他与本规定有关的事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