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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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行政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时所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原则;
(三)资源共享、效率优先原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设立评审专家库,为采购评审提供人才支持;
(三)设立监督机构,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采购合同内容
采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
(二)合同价款或者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的地点、期限、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其他应当纳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购合同的履行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三)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便于日后查询和审计。
第八条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采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报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采购合同的终止
(一)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二)采购合同因变更或者解除而终止;
(三)采购合同终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清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采购人和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采购人、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
(一)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违反采购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保密规定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保守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二)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利用合同约定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采购管理部门;
(三)采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