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建法律法规第四版《葵花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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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
总则: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第一部分 1Z1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1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1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地方法规——————省级、大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大市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制州、自治县人大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1Z1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1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经过法定程序
有财产、经费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住所:主要办事机构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企业法人———公司
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
3、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企业等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时
机关——成立之日
学校等——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1Z1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1Z1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1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特征:被代理人A(本人)代理人B(行为人)
第三人 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含义: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人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1Z1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和法律关系
禁止——全部转包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取消或辞去委托建设工程代理终止的主要情形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取消指定代理
4、法律关系:有权代理————A承担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
构成——客观—存在足以使C相信B有权代理的理由和事实(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或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主观——B过失
善意——C
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
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并取得同意===有权代理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代理)
2、连带责任: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
BC串谋———连带责任
C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只要2人有过错,连带——只要2人进行共同活动,连带
3、连带含义:找谁都行
●1Z1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一物一权)
2、物权分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含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含义)
3、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地上、地下、地表设立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流转方式不受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期满后自动续期
4、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起转——土地使用权等转让,地役权一起转让
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1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权
2、债发生的依据及含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1Z1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101061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概念——对智力成果
2、知识产权特征——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我国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
▲1Z1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1、专利权——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现有技术、申请日前没有人提出
申请日前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成人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
程序——————初步审查——18个月早期公开
实质审查——3年内申请
专利权申请日——收到日或寄出的邮戳日
专利权生效日——公告日
2、商标权——商标权人有权标记注册商标
程序——初步审查公告——收到申请文件后9个月内
异议——公告后3个月内异议期
决定注册——公告后12个月内
3、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单位——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著作权∈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单位可优先使用,2年内,
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著作权∈单位、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只有署名权——
单位可奖励作者——(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受托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期限同
5、保护和责任——(1)侵权商标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帮助——其他损害 P32
(2)商标局撤销商标——连续3年不用注册商标
(3)赔偿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综合考量P33
●1Z1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合同==从合同——主无效,从无效;从无效,主有效(不影响主的效力)
2
3、保证: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有约依约,无约连带
(3)保证人——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4)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约依约,无约全部
(5)保证期间——有约依约,无约6个月(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建设工程常用担保——施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4、抵押: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对内对外)
(2)抵押物——×——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权设立:
登记设立———————不动产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
交通运输工具
在建船舶、航空器所有权设立:
登记—————————不动产
交付—————————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立而单独转让
实现抵押权时,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清偿顺序——登记优先、时间优先——理解抵押权实现关于价款的具体操作
3
4、留置权:
(1)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
(1)定金————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预付款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总标的的20%
●1Z1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概念:工程项目
(1)开工前——发包人办理,或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承担保费
(2)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
意外事件(火灾、爆炸)
(3)除外责任——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期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
P41
(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 诉讼费、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从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工地——至验收合格或所有人占有、接受工程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概念:安装
保险范围和除外责任:区分一切险
保险期限包括:试车考核期≤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加收保险费
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4、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推销保险
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选择保险公司
●1Z1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104093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含义)
2、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Z104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外部行政行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1Z104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3、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死1重伤3经100万
4、串通投标罪
第二部分 1Z1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1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1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要办理———建设单位——开工前——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
不办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
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的——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二选一
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是行政审批需要
军用——另行规定
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1Z1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建设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2、批准条件——人——地——钱——证——图纸——质量安全措施——施工条件拆迁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或合法发包)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不少于30%)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城镇用地——划拨——先向市县规划部门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用地
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已审核
全国人大及常委、国务院规定√其他×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天颁发许可证
▲1Z1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1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1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单位、个人——应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工程业绩
3
4
5、资质高低——申请多项资质,就高原则
合并的企业,,就高原则,
分立的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确定
改制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定
资质条件不变化的,办理变更
6、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延续5年)——申请延续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
7、资质、安全证变更——(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走2步:
1应先在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后30日内—2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名称变更——建设部颁发的---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部门申请-----
(2
资质撤回——企业有错——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就撤回---被撤回资质的,可
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其实际资质,重新核定资
质
资质撤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有错——玩忽职守等、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授予企业有错————————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资质的
8、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在申请日前1年内,不批准的情形——
超越资质、名义资质;倒卖出借涂改出租资质证书;串通投标;无证施工、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恶意欠薪或欠工程款;隐瞒或谎报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现场阻止事故调查;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且情况严重;
925%
▲1Z1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3个禁止:
禁止无资质承揽——挂靠、个人、包工头承揽×——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损失—被告: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赔付禁止越级承揽——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
禁止借用、名义资质——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
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连带)
●1Z1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102031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考核或考试——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未取得证书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关——建设部——一级建造师
3、注册程序:
(1)申请
聘用单位——向省级建设部门申请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a.有资格证书:b.受聘于1个单位;c.达到继续教育要求;d.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证书有效期——有效期——3年
延续———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变更
变更———不改原有效期
注册过错——企业承担责任——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2)不予注册情形 P74
65岁以上——不完全行为能力人——2单位——继教——刑罚3、5年——吊销证书2年——事故3年(3)证书和印章失效情形 P74
人不在了、单位不在了、65以上、没证书了、解除合同的
▲1Z1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执业范围——项目经理——担任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项目经理
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1人1单位
1人1项目负责人——例外:非承包人原因停工120天↑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合格、同一工程相邻
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原则不更换项目负责人——任职期内—例外:承包合同解除、发包人同意更换、不可抗力必须更换
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施工期内
▲1Z1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用名称——范围内——签章——保管使用证书——继教——报酬——解释——申诉
考点注意:权利同义务的区别。
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签章: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建造师签 + 章
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质量合格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 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3、禁止行为——违法的都禁止
4、继教学时——每一注册有效年度不少于120
5、建造师执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停业1年
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部分 1Z1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Z103010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Z1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范围——3
类: 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200万↑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100万↑
勘察、设计、监理的服务采购——单项——50万↑
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
3、可不招标的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投资者能自行建设、生产、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邀请书方式—向3人↑——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标人可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6、招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1Z1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法发包的规定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内容:
(1)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
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不得包括——要求或标明特定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
4、澄清修改:
通知不足3日或15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5、对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歧视、排斥、透露——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P89
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6、出售招标文件——从出售起到止,最短不少于5日
7、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择一)
资格预审——预审没有通过的申请人——无投标资格
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
预审文件内容违法,可能影响预审结果的——招标人修改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8、标底——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1项目1标底
标底需保密,只是评标的参考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规定最高限价√,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
开标时应公布标底
9、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选择——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代理和咨询业务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规定在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进行
2、程序——检查密封、当众拆封、宣读、记录——所有文件
检查密封人——投标人、投标人代表、公证机关
当众拆封——投标书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书
投标人少于3人——不开标,重新招标
对开标有异议的——开标现场提出,现场答复
1、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
2、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计算错误——
不得超过投标书范围或改变投标书实质性内容
评委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说明
3、必须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重新招标
提交不少于3个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排序
1、中标——(1)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
异议——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3日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
(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或委托评委会确定
(3)确定方法——排第一人为中标人
第二人依次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第一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交履约保证金、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
(4)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向所有的投标人
(5)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交的应当交——≤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合同——(1)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
(2)主要条款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标的、质量、价款、期限等
(3)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无效——按备案的中标合同——计算工程款
六、特殊规定
1、终止招标——及时公告或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息(存款利息)、各种费用
4、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知道后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Z10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
(1)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必须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响应
(2)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联合体协议、投标保证金、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书——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有效期内==截止后到---有效期终止前×
3、投标保证金:
(1)数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2阶段招标的,中标人在第2阶段提出要求交纳
(2)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3)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未中标人
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截止日期前撤回的投标人
4、联合体———2人共同投标——1个承包合同——连带责任——不是法人
联合体确定资质标准——按资质等级较低——同一专业
预审后,不得改变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否则投标无效
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
不得在同一项目上再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无效
5、几种情形:否决投标=======没有投标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没附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提交2个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没有对实质性内容相应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串谋、贿赂等违法行为
拒收========== 逾期送达标书
未按要求密封标书的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委会否决了全部投标的
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放弃中标等行为的,可以重新中标或第二人依次替补
6、禁止——串通投标、行贿、低于成本价竞标、弄虚作假类型含义
●1Z1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102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所有单位、个人——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
2、总承包单位——提倡总承包
可承担项目管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管理,不具体勘察设计施工)——
不得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总承包和项目管理——
不得与总承包或项目管理的另一企业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3、总包、分包单位——连带责任
4、发承包方式——整体工程——全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1个总包
部分发包给1个总包指定分包商×推荐分包商,总包可以拒绝或接受专业工程——总承包单位自己实施,不分包
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实施
劳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
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劳务分包可不经发业主认可)专业分包-----建设同意
劳务分包-----不需要
▲1Z102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共同承包——大型、复杂工程
2、资质——按等级低的资质
3、责任——连带
▲1Z102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分包类型——专业分包————总承包企业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分包
2、分包的前提——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可分包√
经建设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推荐√
4、违法分包——个人承揽分包业务——无资质、超越资质——包工头×
合同未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实施分包的×但,劳务分包√
再分包×——但,专业承包企业把劳务作业分包√
主体结构未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总承包、专业承包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或不办社保;或劳动者只与包工头签劳务合同——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