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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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
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

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

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

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

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也不予追究。

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

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中国法律刑事犯罪过多少年不追究? 如果有关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则不存在时效限制。

如果没有发现的犯罪,没有立案的按以下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丹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为什么法律中会规定对犯罪追究的有效年限啊?不是这样的。

如果已经立案了,那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只是对没有发现的案件,才会有追诉期的限制。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部分按刑事法、行政案件按行政法,结束刑事、启动行政,一退一进。

没什么复杂的。

触犯刑法由什么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公诉案件、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他公诉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原告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主要包括虐待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以及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检察院和公安不介入。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什么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如何处理你好!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是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相呼应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人提起告诉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处理。

即这五种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有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进行追究
自诉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立案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吗?法律依据?一、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民事责任的特
征是什么
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直接相关。

民事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应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息息相关,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民事责任的形式应具备民事主体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和侵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分割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要件。

没有以上要件,就不构成民事责任。

3 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发生,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民事主体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相适应。

民事责任与损害结果不相适应就无法实现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

5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追究违反民事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不限于承担财产责任。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会侵害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实践中,民事责任多体现为财产责任。

但民事责任不仅限于财产责任,还包括行为责任等。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4、他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者承担的责任。

5、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民事责任中也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以民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必然
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实现。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居然要人帮忙做作业?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责任的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

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
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有哪些通俗点说,民事责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赔偿损失。

1、赔给对方钱。

2、属于民法(确切的说,是非刑法)调整的范围
3、协议、调解或由民事诉讼认定。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是民事主体,没有检察院参与。

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服刑(主刑和附加刑)
2、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3、由刑事审判确定产生。

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被告即为犯罪嫌疑人。

民事义务的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
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
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

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
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

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

(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之通说现代大部分国家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予以适用,但由于不同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做法不同,因此,反映在侵权行为的适用上也不尽相同。

法国是以“近邻妨害”这一概念来概括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损害的。

法国判例认为,土地的利用者,为了追求正当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并且在使用时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基本上没有任何过错,也会引起对相邻者的损害。

当这种损害超过了向邻者通常应当忍受的义务时,就应当认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责任,以谋求对被害人的保护。

日本以“公害”这一概念来表述环境污染损害,而其学说......余下全文>>
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
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六、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什么是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单
位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是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承担相关义务的单位。

就是责任单位

企业
主管部门”一般应该泛指企业所在地的当地政府部门!
主管单位对自己的下属企业的债务问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主管单位”一般是指行政主管,它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代表,也就没有企业代表权利,因此对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是没有关系。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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