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中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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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中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城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穹窿山风景管理区:《吴中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三届政府第九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吴中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税政策
(一)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文化产业扶持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等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集聚区(园区、基地)。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文体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动漫产业。
对从事动漫的文化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执行。
二、土地政策
(七)优先保障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将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供地方式、地价确定、用途确定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标准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执行。
(八)积极支持利用国有或集体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产业,经区文产办审核同意发展文化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
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新建的建筑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三、人才政策
(九)支持鼓励区内文化企业培养、引进文化产业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吴中文化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吴委办…2011‟29号)和《关于实施吴中区人才创新创业“3311”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2‟37号)执行。
(十)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全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全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扶持政策
(十一)项目补贴是对文化产业项目在项目研发、市场推广、项目建设以及参展等方面给予的资助和鼓励,具体标准为:
1.对“一镇(街道)一品”重点文化产业类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补贴。
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文化产业,在改造完成正常营业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贴,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二)贷款贴息是对辖区内文化企业的担保贷款由引导资金进行贴息,具体标准为:
1.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政府贴息不超过5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2.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十三)扶持奖励是指对辖区内具有发展潜力和价值、取得阶段性突出成绩的文化企业或园区给予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为:
1.动漫企业制作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给予2万元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给予5万元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国外电视台播出的,每集给予10万元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广告创意类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原创作品获得专业领域国家一等奖的每件奖励1万元。
3.获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10~25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3~5万元奖励。
5.被评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可达15万元的奖励。
6.为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
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缴的税收的1‰计算。
五、符合引导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或法人单位,一个企业或单位每次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的文化企业范围详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63号)。
七、本政策意见由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