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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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
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
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
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
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
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
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
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
Ⅱ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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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宣称:以黑社会组织为主的有组织犯罪作为世界三大犯罪灾害之一,应当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清除、消灭了旧中国所有的黑社会组织,使猖獗一时的黑社会组织在大陆销声匿迹。
然而近年来黑社会势力在我国有故态复萌之势,尽管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只是近十几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治安热点问题,但由于国内的特殊社会环境及国际黑社会势力的影响,其发展势头却如洪水猛兽一般汹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会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破坏,甚至使一些国家管理机关职能松弛,行政效力无能,行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直至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
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进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进一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的有关问题给予解释,但是,学术界、司法界对当前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存在许多争论。
本文试图从立法学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探讨,通过对其概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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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法律特征、界定和完善方面分析研究,以探求打击与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略。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近年来大陆一种严重的犯罪形态,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有着很深的社会和历史渊源,首先让我们探究一下它的发展轨迹。
(~)我国黑社会的历史演变①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黑社会等同于秘密社会,这显然是不够严谨的。
一般认为秘密社会是一种从事特殊的宗教、社会或政治活动的具有秘密宗旨和礼仪的、抗衡于政府的秘密团体。
它又称为地下社会或秘密结社,大致可以分为帮会和教门两种类型。
帮会是通过歃血为盟、开山立堂的方式而成。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师徒关系为纽带,例如青帮;另一类是以兄弟结义为纽带,例如洪帮。
而教门是通过烧香旌符采取传教的方式吸收徒众而成,以“真空家乡、天生老母”为最高境界,例如白莲教。
综观历史,秘密社会一直是传统统治秩序的反抗者和破坏者,是一股巨大的“地下反社会势力”。
其成员大多为贫苦农民和破产失业的劳苦大众,在无数次群众性的反抗运动中,秘密社会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秘密社会始终是落后的团体,其盲目的破坏主义、严重的分散主义和缺乏明确的政治目标等团体属性决定其活动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消极破坏性。
它本身。
周心捷:《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有关问题述论》.载《政法学刊》2000年第4期第66—67页。
就是一支不稳定的地下力量,如果被统治阶级利用,则可能成为政府的爪牙,在不断地演变中,部分秘密社会则可能成为鱼肉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犯罪组织,此时也就蜕变成为黑社会组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视黑社会的主体渊源于秘密社会。
近代黑社会渊源于清初的天地会。
天地会是有清以来会员最多,成员分布最广的南方民间秘密结社,因该组织“拜天为父,拜地为母”而得名,又因为崇信“天、地、人”合,故别名“三合会”。
近代黑社会组织以洪帮和青帮为主要代表。
洪帮是民国时期拥有成员最多,分布区域最广和势力最大的黑社会组织。
当时主要活动于长江中下游和两广地区。
洪帮是以兄弟相称的帮会。
每一组织名称一般规定为:某某山、某某堂、某某水、某某香,这种“山、堂、水、香”的秘密名称,称为“洪门四柱”。
内部有内八堂和外八堂之分,内八堂指:正龙头(龙头大爷)、副龙头(副龙头大爷)、坐堂(左相大爷)、陪堂(右相大爷)、管堂(京内总督大爷)、执堂(尚书大爷)、刑堂(西阁大爷)、礼堂(东阁大爷)、盟证(中堂大爷)、香长(总制大爷);外八堂指:心腹(京内军师)、圣贤(京外军师)、桓侯(京外总督粮饷)、红旗(督管粮台)、蓝旗(帮办管事)、黑旗(侍侯坐堂)、巡风(巡营查哨)、白旗(老八)、江口(老九)、么满(老么)。
入帮都要举行仪式,俗称“开香堂”,有大、小香堂之分。
为了严明纪律,制定有严厉的家法,例如《十八本律书》,此外还制定了禁条和誓词。
为了联络安全,不易被外人知道,洪帮内部使用大量隐语、暗号、凭证和旗帜等。
民国时期比较有名的堂口有:大陆山(孙中山开立)、大洪山、通洞山、西陆山、春宝山、栖霞山、太极山、民国山、九华山、谷云山、大同山、同登山、龙会山、桐
{
柏山、九龙山、天寿山、天目山、飞龙山、景阳山、武当山、鑫华山、五圣山、中华山、群英山、大龙山、复华山、天龙山、五行山、义兴会、同兴会、复兴会、民兴社、正诚社、侠谊社、正谊社、信谊社、安信怀公社、洪兴协会、致公堂等。
各个山堂内部结构严密,人员较多。
以五圣山为例,它于1923年4月于上海成立,“五圣”意在纪念洪门的前、中、后五祖,五圣山共分为五堂:仁文堂(堂主朱桌文)、义衡堂(堂主梅兴培)、智松堂(堂主向海潜)、礼德堂(堂主明德)和信廉堂(堂主张子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洪帮在大陆基本上消失,大都迁往台湾。
1956年11月,在台湾当局的支持下,曾举行了“中国洪门海外昆仲恳亲大会”。
1982年国民党当局解除戒严后,洪门组织发展很快。
目前,台湾洪帮的70多个山堂分布台湾各地,人员总数己达30万以上,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大同山、五圣山、西华山、太华山、中华山、天目山,大陆山等。
青帮源于清帮。
清帮早期是清代漕运水手的一种行会性秘密结社。
其创始人相传为罗清。
到了道光、咸丰年间,清政府开始兴办海运。
海运的发展造成江淮地区漕运水手的失业,其中部分失业水手聚集在两淮之间,私结党朋,并逐渐向苏南、浙江和上海一带移动,由农村逐渐向大、中城市发展,成为一股从事贩盐、劫掠、包赌包娼的社会恶势力。
清帮逐渐蜕变成黑社会组织青帮。
与洪帮不同,青帮是一个“家长制”的纵向组织。
帮会成员各有字辈。
前二十四字辈相传由罗祖拟订。
即“清净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性、元明兴礼、大通悟学”。
后又续了二十四字。
即“万角听依、戒律传学、化渡心目、普门开放、广照乾坤、带发修行”。
青帮入伙手续繁琐,首先是“记名”,由记名人请求介绍人代投小帖,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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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师同意,乃择期开“记名小香堂”,投正式拜帖,上过小香,就是记名弟子。
再上大香才算正式弟子。
青帮组织严密,规则完备,制定有十大帮规,十禁、十戒、十要等。
青帮主要的秘密有“三帮九代”。
所谓“三帮”是指开香堂的三个师父(本门师、引见师、传教师),因为这三个师父须属于不同的帮(青帮有一百二十八帮半),
而“九代”是指三帮师父的三代的姓名和籍贯。
青帮的著名人物主要有:大字辈;高士奎(曾任直隶水警厅长)、汪禹丞(曾任孙中山总统府卫队长)、袁克文(袁世凯的次子)、樊瑾成(张啸林之师)、张树声(军人)、张仁奎(曾任通海镇守使);通字辈:金九龄(曾任上海租界巡捕房探长)、陈世昌(杜月笙之师)、季云卿(特务头子李士群、吴世宝之师)、姜怀素(曾任上海市执委兼书记长)、杨虎(曾任松沪警备司令)、黄金荣(上海青帮“三大亨”之一)、张啸林(上海青帮“三大亨”之一)。
悟字辈:杜月笙(上海“三大亨”之一)。
解放后,青帮成员大部分都脱离了黑社会组织接受改造,有小部分移居香港和台湾等地,目前,台湾还保留有青帮组织,人数不多,但地位较高,陆京土、潘土浩曾任国民党“立法委员”,万墨林则为“国大代表”。
(二)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
根据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文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书)的说明》,目前,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另外也发现有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进行违法活动。
无论从组织规模,还是从犯罪能量来看,目前我国大陆还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其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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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犯罪。
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的滋生和发展,已不是少数地区、少数城市的个别现象,在全国众多地区、众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名目之繁、数量之多、分布之广、令人触目惊心、正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就全国而言,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分布呈现出某种规律性,体现出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具体而言,黑社会(性质)犯罪比较活跃和比较猖獗的主要有两类地区,一是历史上帮会组织盛行的地区。
如湖南、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份,二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市。
(三)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
我们认为,根据现实状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1、正在向黑社会的高级形态发展。
第一,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公安机关每年要摧毁十多万个各种各样的犯罪团伙,但犯罪团伙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而在不断滋生和发展。
这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内部条件。
第二,~般犯罪团伙不仅其数量在逐步增加,更重要的是其组织和实施犯罪的质量在不断提高,连续不断地严厉打击,使犯罪组织的组织方式更加诡秘,犯罪经验更加丰富,犯罪手段更加狡猾,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不断提高,犯罪的策略性、计划性、隐。
赵可:《简论黑社会性质犯罪》,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2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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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性加强。
这就为其存在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创造了内部条件,
也给打击这类犯罪组织带来困难。
第三,由于取证难,证人不愿意作证,以及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头目躲在幕后,不直接参加犯罪活动,因此,即使一些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被揭露,也很难受到应有的打击。
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卷土重来。
其组织化程度和犯罪能量将会大大超过现有的状况,将会沿着更加严重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渗透到各经济领域,并以公司企业为依托,从事合法的和非法的生意,更为主要的是以合法掩护非法,因此,他们的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况且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已经通过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积累了一定资产,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壮大自己的力量,以求更大的发展机会。
第五,社会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尤其是政府官员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存在,这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如果这一重要条件不能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仍然会受到某些腐败分子的保护而越来越严重,并向其更高层次发展。
上述因素的存在,一方面,促进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继续产生、存在和发展;另~方面,加速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向黑社会的更高阶段转化。
2、加速向经济领域渗透。
凡是有利可图的社会经济领域,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势力必然涉足。
这是黑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其能够长期存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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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是一切黑社会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捷径。
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盏,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有的利用犯罪收入投资企业,开办公司,以“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头衔和合法身份招摇过市,以表面上的合法生意掩盖犯罪活动;有的躲在地下,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伪造货币,制造和贩卖假酒、假烟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开办地下赌场和各种娱乐设施,聚赌抽头,敲诈勒索赌徒,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从中渔利;有的控制某种行业和强占某一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有的涉足金融市场,欺诈、蒙骗、盗窃、抢劫;有的通过贿赂手段,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编制了一张秘密保护网,并在其保护下,进行走私、逃税等犯罪活动,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这类“犯罪企业”却获得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犯罪收入。
所有这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表现形式都充分说明,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深深地置根于社会经济领域,并且在进一步发展。
这类犯罪一旦在经济领域坐大,就会成为一股强大的反社会势力。
3、正在向政治领域渗透。
要想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收入,缺乏权力的保护和支持是很难达到的。
因此,促使掌权者腐败和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权力部门,是一些黑社会组织必然要做的一件不可缺少的大事。
因为这关系到黑社会的生死存亡。
在中外黑社会发展史上,凡是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无一不是与当时的政治权力相结合。
因此,一切黑社会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寻找政
治保护伞。
这是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从现在我国已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情况看,绝大多数有保护伞,其差别在于,有的保护伞很大、很有力,有的则比较弱小。
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不是伞,而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络。
寻找保护伞的手段,主要是贿赂与腐蚀。
金钱万能,在黑社会组织看来,是一条“真理”。
当然,不可否认,国家机关中的意志薄弱者、贪财者、变质者和道德堕落者大有人在。
他们一旦被腐蚀,就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犯罪组织服务,充当保护者的角色。
如有的犯罪组织被揭露以后,与其有贿赂关系的国家干部多达百余人,真是触目惊心。
当黑社会组织在保护伞的卵翼下成长壮大起来的时候,它们会反过来成为这些保护伞的主宰者,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得做什么。
因为如此,在政府部门寻找保护伞和代理人,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问题不仅如此,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还希望自己有一定的权力,希望自己的骨干成员打进权力部门。
现在看来,这已不是他们的希望,而已逐步变为他们的行动了。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个别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头目开始参与地方基层政权领导人的竞选,有的已当上了村委会领导,有的被选为基层人民代表,也有的已渗透进执法机关。
为了其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一些犯罪组织的头目以合法身份和合法企业的名义开办社会慈善事业,捐助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教育投资等活动,以获取社会地位和社会的信任。
4、国际化趋势。
实践证明,黑社会跨国跨境犯罪己不鲜见。
国内外的犯罪组织相
互勾结,进行毒品犯罪,组织偷渡,海上强盗,绑架勒索,走私汽车、武器、香烟和伪钞,洗钱等犯罪屡屡发生。
这类犯罪风险大、
利润高,因此,国内外犯罪集团不惜付出一切代价,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内外勾结的跨国跨境的犯罪链。
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大、全球贸易的大幅度增大、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通讯信息系统的发展,国内外有组织犯罪必然利用这些条件涉足其中。
尤其是那些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会捷足先登。
它们会利用种种手段,继续向市场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走私毒品、药品、武器、组织赌博,伪造证件,组织偷渡,制造假钞,利用支票和信用卡诈骗、洗钱、欺骗性交易等跨国性犯罪活动将会进一步发展。
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也必然加入跨国犯罪的行列,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
l、黑社会(性质)犯罪诸观点的述评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我国学界对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多种定义。
大致有以下几种:
其一,认为“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
“(性质J”为笔者所加,下同。
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
其二,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获取某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严格的纪律,在一定地域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多种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
”。
其三,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3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谋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用犯罪的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
”固
其四,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特殊的犯罪集团,它除了具备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犯罪主体为3人以上的较稳定的组织,为了实旌共同犯罪等(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实施犯罪活动的形式具有较严密的组织性。
(2)目的在于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不特定多数的犯罪。
(3)行为手段具有强暴特征,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共同犯罪,并主要以暴力实现其黑社会秩序和独霸一方。
(4)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势力,称霸一方。
(5)组织规模较大,分割面广,犯罪数量多,后果严重。
”o
其五,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
”@
其六,结合社会学的有关理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为在一定地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控制一定区域、形成与主流社。
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542页。
高铭喧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2页。
高铭喧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712页年。
陈正云主编:%中国刑法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568—569页。
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6页。
会相对抗的、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的地缘组织。
”。
上述观点中,前五种大同小异,基本上认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的严密性;第二,犯罪的多样性:第三,一定的地域性;第四,有较强、较明显的目的性:第五,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第六,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等。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团伙、一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团体有何区别的问题,这些观点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以其组织的严密程度、组织的规模大小以及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
问题是,一个犯罪组织究竟要其组织严密到何种程度、其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何种程度、其组织规模有多大才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昵?我们无法找到精确的尺度。
第六种观点则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社会”一词应理解为“社区”,因为它具备社区的一般性特征,即地域、人员、文化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与地缘感。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社区作为“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不可能整个社区成员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充其量只是社区的边缘部分。
因此,用“社区”的概念来界定“黑社会”难以让人信服。
但是,这种观点归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有其合理之处。
上述见解尽管不乏一定的价值,但毕竟是学理解释,既未形成共识,也不具有相应的权威。
这显然有碍子执法的统一,不利于司法实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确认定和打击。
为此,最高人。
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o2页。
郑抗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l版第348页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此会议于2000年l2月4曰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
该《解释》第l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我们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特征详见下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l、从黑社会(性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来看,黑社会(性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生活和经济秩序,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其中,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是其侵犯的主要客体。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的威胁,它动摇社会根基、群众信念,造成邪恶当道、正义不存的社会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