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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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l.32No .9
S ep.2011
第32卷第9期2011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 urnal of C hifeng University (S o c.S ci )学生伤害事故在法律上归为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伤后果的事故。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家长与学校之间因为运动安全问题造成子女伤害事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
为了积极、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在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它
的实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
但《办
法》只是作为教育部门的行政规章使用,其法律效力有限。
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加强事故的预防工作,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高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1.体育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
因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是
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它主要包括:体育器材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年久失修又没有及时更换、安装不牢固、放置不合理等。
2.运动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突发伤害事故
在运动过程中,特别是对抗项目激烈的运动中,如足
球、篮球、散打、拳击等教学比赛中,经常出现不可预见的伤害事故。
3.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
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4.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
体育教师在教学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没有按照体育教学程序进行,如未及时要求学生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保护措施不力、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岗位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5.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1.学校的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
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在校大学生一般为l8岁以上的成年人,除极少部分同学未成年或存在精神异常等情况外,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另外,高校是一类特殊主体,兼有行政和民事两种法律地位。
因此,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高校与被害学生都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有要求另一
高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
冯丽明1,徐烨2,陈智芳1
(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体育教研室,湖北武汉430074;2.凯里学院体育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
本文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着
手,探讨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的法律责任,以便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9-0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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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的权利。
但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从以上两方面讲,学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但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学生在校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体育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言,所以一般情况只讲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双方皆无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体育教师的责任
根据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决定的管理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受学校委托管理学生的职责,但并不是所有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教师都要直接承担责任。
因为事故是发生在学校并出现在教学工作中的,学校法人对外要承担主要责任和赔偿。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根据体育教师在工作中的错误或过失情况做出学校内部行政处理。
但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教师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才有直接民事责任:(1)发生伤害事实;(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主要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没有按照教育法规和体育法规的有关规范和要求来开展课堂教学;(3)教师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过错或过失情况;(4)教师行为与伤害事实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判定教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应根据以上四个要素来进行,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完全裁定教师的民事责任。
3.学生的责任
学生责任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事故的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
如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学校不知道(有的学生自己也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
4.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的规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行为为而定。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混合责任事故
在学校的体育教学过程中,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教师、学生自身等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对此应根据各方过错等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担责任,或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同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因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加强安全教育和制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作为体育教学的重点,将伤害事故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普及并开展现场救治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紧急救治措施,并依据教育部制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
2.购买伤残保险和设立专项基金
学生入校时,学校有关部门应了解他们的家庭是否为孩子购买了伤残保险。
对于没有购买的家庭应尽量劝说他们购买。
3.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学校要结合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4.制定相关常规制度,及时维护维修场地器材
制定学生上体育课的安全常规细则,对学生着装、物品携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日常教学中,认真检查教学所用场地、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合理地运用教学方法
教学中根据授课的内容、特点及学生的心理、场地器材等因素,合理运用教学方法,使课堂的节奏紧凑,队伍调动有序,以便于教师对全体学生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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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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