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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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
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
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
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
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
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
(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
(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
(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
(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

第十二条一类学分包括: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三)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二类学分包括:
(一)院内自学项目;
(二)远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三)其他形式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指标,未完成学分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医学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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