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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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人身保险
第1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 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 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 伤、残各个方面。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危险的可测性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六、团体人身保险
概念:又称团体人寿保险,是指用一张总的保 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 保险。它是一种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人寿保险。
在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团体 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六、团体人身保险
特征: 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使用团体保险单; 成本低,保费少; 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健康保险的种类
2、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 分娩及其他原因所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承担按 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
按照给付方式可分为:工资收入保险、医疗给付 保险、业主所得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妊娠、 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流产、死亡、残废及 医疗费。
4、保险费豁免条款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全部或永久性残 疾从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在残废期 间,免缴到期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5、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有 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值作 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 一定比例。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1、战争排除条款
寿险合同一般都排除战争造成的人寿风 险责任。
第2节 人寿保险
第2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的基本内容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且以 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 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报 年龄高于实际年龄;二是所报年龄低于实际 年龄
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 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 还保险费。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0、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 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给付保险金。
复习思考题:
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怎样理解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理是怎样的?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关系如何? 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伤害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因遭 遇约定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而使其身体受 伤害乃至伤残、死亡,保险人于事故发生 后依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 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
最低保证年金保险:一种是规定一个最低保 证给付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 与否均可得到最低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领 取年金的年数未满规定的年数而不幸身故,剩 余期间的年金可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年金直 至身故。另一种为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 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 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差额。
人寿险保费的计算基础是生命表。
四、寿险保险费的计算
计算人寿保费还应遵循的原则: 1、适当性原则(不宜过高或过低) 2、公正性原则 3、稳定性原则 4、融通性原则
五、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以低收入者为承保对象,按月 (或按周)收取保险费,免验体、低保额的人寿保 险。它是一种对人的生存、死亡和意外伤残都进 行保障而带有储蓄性的保险,包括定期生存、死 亡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六、团体人身保险
承保对象: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 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一定的条件。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某团体或单位年满16岁到 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 人员为保险标的。
第3节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一、健康保险
含义: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 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住院费、医 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因疾病或生育造成 的死亡或残废等。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事先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即不属于本人有意行为 所致的伤害以致损害健康或引起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 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构成意外伤害的三要素 1、非本意的、非预期、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的、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 3、突然发生的、事故原因与伤害结果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3、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简称两全险或养老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 保险期届满仍生存,保险人均应向被保险 方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既可解决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家属经济来源的问题,也可解决被保险人 年迈、丧失劳动力后的经济来源的问题。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限期交费终身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在限期 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身 故为止。退休养老金保险都属于限期交费终 身年金保险性质。
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投资联结保险,用于 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障水平降 低的缺点。
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3、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 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 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 续有效。
按惯例,保险人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及时通 知投保人。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二、人寿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二者的对象不同 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 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 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对被保险方履行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4、普通寿险和简易寿险
普通寿险:指保险金额较高,需要检验被 保险人身体的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普通 寿险必须是个人投保。
简易寿险:指保险金额较低,不检验被保 险人身体,保险费按月或按周收取的两全 保险。通常是团体投保。
四、寿险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人寿险保费的计算,遵循“收支相等”的原则,即保 险公司所收得纯保费的总额应与其给付保险金的总额 相等,即: N· P = r· Z ( P为纯保费, N为被保险 人数, r为领取保险金人数, Z为保险金)。
生命表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又称生 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并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生存或 死亡为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又分为死 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医疗健康保险,是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其他意 外原因所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承担按合同 规定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 是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结合型,又分 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 低保额、免体检、内容简化、费率高于 一般保险、保险费缴纳便利。
“劣币驱逐良币”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叫“劣币驱逐良币”, 这个定律是这样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在铸币时 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 “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 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 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 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 力中止。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2、复效条款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 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申请 复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投保,具有 保险利益
本人
本人对为其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 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 利益
被抚养人
被抚养人对抚养人具有保险利益
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债务人 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6、保险金不可处置条款
寿险保险金不得因被保险人(有时扩大到 受益人)有未清偿债务而被诉讼和查封。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7、共同灾难条款
此条款是明确被保险人和主要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同时死亡(即共同蒙难)时,应 当如何处理保险利益归属。
四、人身保险利益
同人寿保险相比,健康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险期限不同;保险金的给付不同;费率的制约因素不同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又称为医疗费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 医疗费。
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 时相关的一般性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 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 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医疗、住 院、手术等一切费用。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届满 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年 龄后,可以领取约定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的 需求,如子女教育费用、婚嫁需求、养老 费用保险等。
子女教育费用保险、年金保险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子女教育费用保险
8、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 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 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 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 立后的两年。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9、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 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 予以调整。
“劣币驱逐良币”
譬如说,工厂为了精简员工,提高效率,就让 双职工中必须一个下岗,工厂的本意自然希望 能力强的留下,但事实上往往是比较弱势的留 在工厂,而有能力的人离开,因为他找到新工 作的几率更大。这样就劣币驱逐良币了。
“劣币驱逐良币”
平日乘公共汽车或地铁上下班,规矩排队者总 是被挤得东倒西歪,几趟车也上不去,而不守 次序的人倒常常能够捷足先登,争得座位或抢 得时间。最后遵守秩序排队上车的人越来越少, 车辆一来,众人都争先恐后,搞得每次乘车如 同打仗,苦不堪言。
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保险
第4节 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一特定 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或其 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保险因 其支付方式而得名。
意义:在保障寿命较长者有稳定经济收入方 面,尤其是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手段,发挥 了特殊的作用。
以少年儿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一般为少年儿 童的父母或抚养人。通常以达到入学或升学年 龄为满期日。当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年龄时,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 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 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 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具有自己的 特征: ⑴保险期限较短 ⑵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
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⑶保险金给付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自愿性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种人身意外伤害
第1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 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 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 伤、残各个方面。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危险的可测性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六、团体人身保险
概念:又称团体人寿保险,是指用一张总的保 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 保险。它是一种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人寿保险。
在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团体 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六、团体人身保险
特征: 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使用团体保险单; 成本低,保费少; 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健康保险的种类
2、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 分娩及其他原因所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承担按 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
按照给付方式可分为:工资收入保险、医疗给付 保险、业主所得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妊娠、 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流产、死亡、残废及 医疗费。
4、保险费豁免条款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全部或永久性残 疾从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在残废期 间,免缴到期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5、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有 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值作 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 一定比例。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1、战争排除条款
寿险合同一般都排除战争造成的人寿风 险责任。
第2节 人寿保险
第2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的基本内容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且以 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 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报 年龄高于实际年龄;二是所报年龄低于实际 年龄
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 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 还保险费。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0、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 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给付保险金。
复习思考题:
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怎样理解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理是怎样的?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关系如何? 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伤害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因遭 遇约定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而使其身体受 伤害乃至伤残、死亡,保险人于事故发生 后依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 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
最低保证年金保险:一种是规定一个最低保 证给付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 与否均可得到最低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领 取年金的年数未满规定的年数而不幸身故,剩 余期间的年金可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年金直 至身故。另一种为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 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 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差额。
人寿险保费的计算基础是生命表。
四、寿险保险费的计算
计算人寿保费还应遵循的原则: 1、适当性原则(不宜过高或过低) 2、公正性原则 3、稳定性原则 4、融通性原则
五、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以低收入者为承保对象,按月 (或按周)收取保险费,免验体、低保额的人寿保 险。它是一种对人的生存、死亡和意外伤残都进 行保障而带有储蓄性的保险,包括定期生存、死 亡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六、团体人身保险
承保对象: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 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一定的条件。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某团体或单位年满16岁到 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 人员为保险标的。
第3节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一、健康保险
含义: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 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住院费、医 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因疾病或生育造成 的死亡或残废等。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事先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即不属于本人有意行为 所致的伤害以致损害健康或引起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 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构成意外伤害的三要素 1、非本意的、非预期、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的、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 3、突然发生的、事故原因与伤害结果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3、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简称两全险或养老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 保险期届满仍生存,保险人均应向被保险 方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既可解决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家属经济来源的问题,也可解决被保险人 年迈、丧失劳动力后的经济来源的问题。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限期交费终身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在限期 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身 故为止。退休养老金保险都属于限期交费终 身年金保险性质。
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投资联结保险,用于 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障水平降 低的缺点。
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3、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 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 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 续有效。
按惯例,保险人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及时通 知投保人。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二、人寿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二者的对象不同 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 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 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对被保险方履行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4、普通寿险和简易寿险
普通寿险:指保险金额较高,需要检验被 保险人身体的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普通 寿险必须是个人投保。
简易寿险:指保险金额较低,不检验被保 险人身体,保险费按月或按周收取的两全 保险。通常是团体投保。
四、寿险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人寿险保费的计算,遵循“收支相等”的原则,即保 险公司所收得纯保费的总额应与其给付保险金的总额 相等,即: N· P = r· Z ( P为纯保费, N为被保险 人数, r为领取保险金人数, Z为保险金)。
生命表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又称生 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并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生存或 死亡为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又分为死 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医疗健康保险,是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其他意 外原因所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承担按合同 规定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 是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结合型,又分 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 低保额、免体检、内容简化、费率高于 一般保险、保险费缴纳便利。
“劣币驱逐良币”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叫“劣币驱逐良币”, 这个定律是这样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在铸币时 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 “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 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 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 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 力中止。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2、复效条款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 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申请 复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投保,具有 保险利益
本人
本人对为其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 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 利益
被抚养人
被抚养人对抚养人具有保险利益
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债务人 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6、保险金不可处置条款
寿险保险金不得因被保险人(有时扩大到 受益人)有未清偿债务而被诉讼和查封。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7、共同灾难条款
此条款是明确被保险人和主要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同时死亡(即共同蒙难)时,应 当如何处理保险利益归属。
四、人身保险利益
同人寿保险相比,健康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险期限不同;保险金的给付不同;费率的制约因素不同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又称为医疗费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 医疗费。
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 时相关的一般性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 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 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医疗、住 院、手术等一切费用。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届满 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年 龄后,可以领取约定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的 需求,如子女教育费用、婚嫁需求、养老 费用保险等。
子女教育费用保险、年金保险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子女教育费用保险
8、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 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 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 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 立后的两年。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9、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 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 予以调整。
“劣币驱逐良币”
譬如说,工厂为了精简员工,提高效率,就让 双职工中必须一个下岗,工厂的本意自然希望 能力强的留下,但事实上往往是比较弱势的留 在工厂,而有能力的人离开,因为他找到新工 作的几率更大。这样就劣币驱逐良币了。
“劣币驱逐良币”
平日乘公共汽车或地铁上下班,规矩排队者总 是被挤得东倒西歪,几趟车也上不去,而不守 次序的人倒常常能够捷足先登,争得座位或抢 得时间。最后遵守秩序排队上车的人越来越少, 车辆一来,众人都争先恐后,搞得每次乘车如 同打仗,苦不堪言。
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保险
第4节 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一特定 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或其 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保险因 其支付方式而得名。
意义:在保障寿命较长者有稳定经济收入方 面,尤其是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手段,发挥 了特殊的作用。
以少年儿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一般为少年儿 童的父母或抚养人。通常以达到入学或升学年 龄为满期日。当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年龄时,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 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 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 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具有自己的 特征: ⑴保险期限较短 ⑵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
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⑶保险金给付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自愿性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种人身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