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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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选派的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在煤矿现场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服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挥,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选派和职责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
(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不适应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煤矿负责人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
(二)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协助煤矿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状况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依规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要求煤矿负责人和职工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和材料;
(三)向煤矿负责人发出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通知书,并追责整改;
(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状况和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参加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和实施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加强煤矿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协助煤矿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煤矿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属地安全监督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安全生产的继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执行监管职责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煤矿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款项和礼金。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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