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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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废物对环境和
人体造成危害,依法规范医院内医疗废物的管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等相关工作,以及医院内全部相关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必需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
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处理的安全、环保、高效。

第二章责任管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岗位,指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等工作,并明确其职责。

第五条医院订立医疗废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废物管理规定的
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含纪律处分、经济惩罚等。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确保工
作的落实与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三章废物分类和贮存
第七条医院将医疗废物分为有害垃圾、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品废
物和一般垃圾四类。

第八条医院内的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废物分类存放的要求和贮存
的安全性要求,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九条医院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设立不同的贮存区域,确保废
物分类明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医院应在废物贮存区域设置醒目的标识和说明,明确废物
种类、贮存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联系方式的标识牌。

第四章废物收集和转运
第十一条医院订立废物收集和转运计划,确保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和转移,防止废物滞留、聚积和扩散。

第十二条废物收集箱应密封、耐用、防漏,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识,确保废物正确、安全地收集。

第十三条医院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单位进行废物转运工作,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协议,规定废物转运的方案和要求。

第十四条废物转运车辆必需符合相关要求,车辆内部应有防滴漏设施和防撞设备,必需时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五章废物处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与符合相关要求的废物处理单位或设施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和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订立废物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废物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医院不得随便丢弃废物或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废物处理,不得私自销毁医疗废物。

第十八条医院应加强对废物处理过程的监控和检测,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符合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废物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医院应订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医疗废物事故的报警、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指定应急处理班组,确保在医疗废物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事故的防备工作,通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医院内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医院内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废物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医院将依照相
关制度进行追责处理,并可能面对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的,经
医院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管理人员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全部,如对本制度的内容有疑义,可以向医院管理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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