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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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8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
【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当事人-个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飞何韬
【代理律所】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鹏;何欣洋
【被告】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本院观点】围绕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范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所购二楼商业用房,在装修时自行安装排水管,向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自行开了孔洞,并与顶部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相连接,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因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污水管破裂,导致租赁其房屋的承租人所存放的货物受损,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范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所购二楼商业用房,在装修
时自行安装排水管,向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自行开了孔洞,并与顶部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相连接,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该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的用途应是二楼排放污水所用。
上诉人张鹏、何欣洋否认安装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的事实,认为是原开发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开发商安装。
本案中,三通管道连接处破裂流出污水,与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不合理存在因果关系,应属上诉人张鹏、何欣洋对排污水管改装引起。
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污水管破裂,导致租赁其房屋的承租人所存放的货物受损,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承担损失赔偿120826.58元。
该损失系三通管破裂所致,辛海蓉、史东有权要求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承担赔偿责任。
张鹏、何欣洋上诉虽提出三通系上诉人在内所有被告共用的生活排污部分,本案致第三人受损系上诉人及各住户共用的排水管的三通破裂所致,应由除一审原告外的所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共10户所共用的立式排污水主管需要在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安装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进行排水。
本案中三通破裂与被上诉人钟声等10户住户的排水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鹏、何欣洋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00元,由上诉人张鹏、何欣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17: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在旺苍县。
该
商住楼共七层,其中一楼、二楼是商业用房,三至七楼是居民住宅用房。
2007年4月1日,张鹏和赵舟合伙购买了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虹祥居"小区二楼商业用房。
合同约定了购房价款,房屋用途为商用,二楼室内墙体、卫生间全部取消,装饰由买方自理,在南面上二楼处增加一趟楼梯。
随后,张鹏和赵舟将二楼按茶楼经营的需要进行了装修,并开办了旺苍县炎金商务休闲会所。
2014年10月8日,赵舟将自己商业用房的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张鹏、何欣洋。
2007年5月27日原告辛海蓉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楼6号商业门面。
2014年7月1日,原告史东将该商业门面出租给案外人侯兰科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
2015年4月1日晚9点,门店内,位于屋顶中央的沉水弯破裂,污水、粪便等脏物,下落喷溅在货架上、地面上的待售汽车零配件,侯兰科虽立即进行了抢救,仍造成汽车零配件因污水浸渍而不能继续使用。
2015年4月2日旺苍县公证处对其污损零配件进行公证登记,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对其公证登记的零配件进行了全损价值评估,其零配件全报毁损失扣除残值为105840.58元。
侯兰科对旺苍县公证处公证登记的污损零配件是否可以使用申请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四川中典司鉴(2017)技术鉴字170403号鉴定书结论:出于安全性考虑,受损物品不能作为零配件使用,建议全部报毁。
侯兰科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川08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史东、辛海蓉共同赔偿旺苍县富豪汽配门市部的经营者侯兰科因其室内生活排污管破裂致汽车零配件损失及其公证费鉴定费共计120826.58元。
史东、辛海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案由应更正为相邻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的损失。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原判
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改为相邻关系纠纷,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程序不合法。
本案无争议事实为:用于排水的三通管道破裂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应属侵权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属物权纠纷。
本案并非排水这一相邻权的权利发生争议,也不是请求保护行使排水这一相邻权。
故本案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更改案由,未予释名,致当事人没有对此发表辩论意见,也未针对性举证,应属程序不合法。
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和当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
该判决关于争议焦点2中认定排污管破裂的位置是三通管沉水湾的部位。
三通管位于一楼顶板中央,一头连接排污主管,一头连接二楼营业用房的生活污排水管。
三通管是二楼生活排污管的组成部分,不是主排污管的组成部分。
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该三通系上诉人在内所有被告共用的生活排污部分。
致第三人损害的破裂位置不是三通管的“沉水湾"的部位,距三通破裂处有一米左右。
三、原判认定三通管道破裂系上诉人自行安装、安装不合理与三通管道破裂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的装修活动只在自己的二楼范围内,二楼的主排水道以及二楼之外的主排水道以及连接管道均不是上诉人施工的,而是原开发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装并承担成本的。
1、认定三通管道破裂系上诉人自行安装、安装不合理,仅有唯一证据,且系证人证言,上诉人要求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该证人仍未出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证人证言系孤证,不能作为依据。
2、该证人证言系法庭依职权调取。
原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找到以前的装修工可以证明上诉人未到一楼进行改装。
本次一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
各被告表示不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
3、一审依据证言认定,便认定“造成本案所涉损失的三通管道材料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依据,材料是否合格、安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于专门性问题,只能通过鉴定专家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发表意见。
4、上诉人2007年9月开始装修房屋。
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明确陈述上诉人未进入其房屋内改装过管道。
5、原判认定马某某的陈述,也与上诉人的两水电工的证言相同,可以证明三通破裂致损害并非上诉人安装和改装。
6、2008年1月15日上诉人张鹏与开发商签订《还款协议》中补充内容,间接证明上诉人未改装二楼以下排水管道。
四、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致第三人受损系上诉人及各住户共用的排水管的三通破裂所
致,应适用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案损害应由除一审原告外的所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系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8民终8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欣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海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东。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钰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芬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万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芬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建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义佳(曾用名林小龙)。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鹏、何欣洋因与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物件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鹏、何欣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的损失。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改为相邻关系纠纷,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程序不合法。
本案无争议事实为:用于排水的三通管道破裂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应属侵权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属物权纠纷。
本案并非排水这一相邻权的权利发生争议,也不是请求保护行使排水这一相邻权。
故本案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更改案由,未予释名,致当事人没有对此发表辩论意见,也未针对性举证,应属程序不合法。
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和当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
该判决关于争议焦点2中认定排污管破裂的位置是三通管沉水湾的部位。
三通管位于一楼顶板中央,一头连接排污主管,一头连接二楼营业用房的生活污排水管。
三通管是二楼生活排污管的组
成部分,不是主排污管的组成部分。
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该三通系上诉人在内所有被告共用的生活排污部分。
致第三人损害的破裂位置不是三通管的“沉水湾"的部位,距三通破裂处有一米左右。
三、原判认定三通管道破裂系上诉人自行安装、安装不合理与三通管道破裂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的装修活动只在自己的二楼范围内,二楼的主排水道以及二楼之外的主排水道以及连接管道均不是上诉人施工的,而是原开发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装并承担成本的。
1、认定三通管道破裂系上诉人自行安装、安装不合理,仅有唯一证据,且系证人证言,上诉人要求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该证人仍未出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证人证言系孤证,不能作为依据。
2、该证人证言系法庭依职权调取。
原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找到以前的装修工可以证明上诉人未到一楼进行改装。
本次一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
各被告表示不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
3、一审依据证言认定,便认定“造成本案所涉损失的三通管道材料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依据,材料是否合格、安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于专门性问题,只能通过鉴定专家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发表意见。
4、上诉人2007年9月开始装修房屋。
被上诉人史东、辛海蓉明确陈述上诉人未进入其房屋内改装过管道。
5、原判认定马某某的陈述,也与上诉人的两水电工的证言相同,可以证明三通破裂致损害并非上诉人安装和改装。
6、2008年1月15日上诉人张鹏与开发商签订《还款协议》中补充内容,间接证明上诉人未改装二楼以下排水管道。
四、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致第三人受损系上诉人及各住户共用的排水管的三通破裂所致,应适用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案损害应由除一审原告外的所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系法律适用错误。
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诉称辛海蓉、史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分担原告
的损失费用124900.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在旺苍县。
该商住楼共七层,其中一楼、二楼是商业用房,三至七楼是居民住宅用房。
2007年4月1日,张鹏和赵舟合伙购买了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虹祥居"小区二楼商业用房。
合同约定了购房价款,房屋用途为商用,二楼室内墙体、卫生间全部取消,装饰由买方自理,在南面上二楼处增加一趟楼梯。
随后,张鹏和赵舟将二楼按茶楼经营的需要进行了装修,并开办了旺苍县炎金商务休闲会所。
2014年10月8日,赵舟将自己商业用房的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张鹏、何欣洋。
2007年5月27日,原告辛海蓉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焱建筑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楼6号商业门面。
2014年7月1日,原告史东将该商业门面出租给案外人侯兰科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
2015年4月1日晚9点,门店内,位于屋顶中央的沉水弯破裂,污水、粪便等脏物,下落喷溅在货架上、地面上的待售汽车零配件,侯兰科虽立即进行了抢救,仍造成汽车零配件因污水浸渍而不能继续使用。
2015年4月2日旺苍县公证处对其污损零配件进行公证登记,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对其公证登记的零配件进行了全损价值评估,其零配件全报毁损失扣除残值为105840.58元。
侯兰科对旺苍县公证处公证登记的污损零配件是否可以使用申请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四川中典司鉴(2017)技术鉴字170403号鉴定书结论:出于安全性考虑,受损物品不能作为零配件使用,建议全部报毁。
侯兰科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川08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史东、辛海蓉共同赔偿旺苍县富豪汽配门市部的经营者侯兰科因其室内生活排污管破裂致汽车零配件损失及其公证费鉴定费共计120826.58元。
史东、辛海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辛海蓉与原告史东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鹏与被告何欣洋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意佳与詹蓉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在2018年10月25日已将赔偿款全额赔偿给
侯兰科。
原一审中,法院承办法官对排水管的布局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对该楼房的承建方人员进行了询问,其中负责安装整栋楼房给排水的马某某陈述:“我们在安装楼房给排水时,只是安装到二楼顶板处和一楼顶板处,二楼的给排水管道我们没有参与安装,全是二楼购买方自行安装,我们只是在二楼铺设安装好后负责将二楼安装到一楼的主排水管道进行连接,二楼与三楼的排水管道的连接也是二楼购房户自行连接的。
二楼购房户在对二楼进行装修时,对排水管道自行进行了改装,我给他们说这种改装方式不合理,但因为二楼是他们买了的,我们也无法干涉。
我们承建方老板罗发洪也给他们交涉过,必须按照规范装修施工。
一楼顶板处的所有横向管道及沉水湾管,包括破裂的三通管道都是二楼自行安装的。
我们只是在他们二楼安装完后接的下水主立管。
从现场查看,当初我们按施工图对二楼预留了给排水洞口,但他们二楼排水管道没有从预留洞口安装下来,二楼排水系统是二楼房主自行改变了的。
同时一楼顶板处横向管道上不应安装沉水湾,安装沉水湾会造成管道排水有阻力。
在管道转弯处不应用90度弯头连接,应用两个45度的弯头连接,安装90度弯头容易造成堵塞,这些因素可能是造成三通破裂的原因"。
2007年4月1日,张鹏、赵舟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内容是《装饰、设备标准》,该附件第7项的内容为:卫生间: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顶棚、地面做水泥砂浆找平。
地砖、卫生洁具由买受人处理;第10项内容:水电安装,为进户为止,室内水电安装由买受人处理。
在该附件的尾部,增加内容为:双方协商层室内墙体、卫生间全部取消,装饰由买方处理。
在南面上二楼处增加一趟楼梯。
买受人签字处张鹏、赵舟签字。
附件四的内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六保修责任约定: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2年。
2008年1月15日,张鹏、赵舟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第十项为补充内容:
二楼所有房屋的厕所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向下漏水,在保修期内由甲方维修,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007年10月29日,张鹏与魏志鹏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在补充说明中第5项,补充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甲方的施工期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止。
2008年4月23日,辛海蓉与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案由应更正为相邻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应否将建筑公司、物业公司追加为被告;2、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共同使用管道导致货物损害,还是被告是被告张鹏安装排水管不合理或不当改变管线导致破裂;3、损失金额的确定。
关于争议的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损害赔偿纠纷,而建筑公司安装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合同纠纷,因此不能将建筑公司追加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与各用户是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中的公共部位具有管理、维护职责。
根据查明的情况,所有用户共用立式排水主管,属于用户公用部分,从立式排水主管连接到各用户的部分应为房屋所有人所有和管理。
造成损害的部位不属于公共部位,因此,不将物业管理公司追加为被告。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排污管破裂的位置是三通管沉水湾的部位。
三通管位于一楼顶板中央,一头连接排污主管,一接头连接二楼营业用房的生活污排水管。
三通管是二楼生活排污管的组成部分,不是主排污管的组成部分。
根据被告张鹏购买房屋协议及补充协议、装修房屋的情况、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可以认定二楼商业用房的排水管从厕所到主排水管系被告张鹏安装。
虽然排水管的三通管处破裂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