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皖财购〔2022〕55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操作流程目录一、采购人登录: (22)二、功能模块: (22)2.1协议供货采购管理: (22)2.1.1我要采购: (22)2.1.1.1完全自主采购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2完全委托中心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完全委托中心采购委托 (1313)2.1.3完全自主采购委托 (1515)2.1.4所有采购列表 (1616)2.1.5定标管理 (1818)2.2合同管理: (2020)2.2.1合同管理 (2020)2.2.2完全自主合同管理 (2121)2.3合同验收报告管理: (2222)2.4满意度管理: (2323)2.4诚信评价: (2424)附件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查询网站:…….………………- 28 -附件二、协议供货采购委托单…………………………………….- 29 -附件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流程图…………………………….- 30 -一、采购人登录: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竞技平台,网站为:(/website/Index.aspx)。
点击左侧:采购人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点击登录。
二、功能模块:2.1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包括:我要采购、委托管理、所有采购列表、定标管理,共4个功能模块。
2.1.1我要采购:2.1.1.1、完全自主采购这种采购采购人直接下委托给供应商,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建立合同,采购人审核合同。
(一)采购范围:1、信息化类产品协议供货: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设备(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摄像摄影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正版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杀毒软件、通用办公软件)、网络设备(防火墙、交换机、UPS、磁盘阵列、服务器、KVM设备、路由器)、速印机。
2、电器设备:空调(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机房空调)、电视机、电热水器。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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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 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 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3 政府采购基本程 序
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
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 依据
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额标准1》.7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 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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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限额标准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 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关于政府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有关说明
协议供货商申请签署的每一个合同在系统中都会生成“唯一且对应的”电子合同及货物验收单,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直接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合同管理系统核查合同的真实性。为利于审计核查,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各单位在执行采购时应要求协议供货商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而协议供货合同上的水印,只是与采购中心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区别的一种底纹,并不是辨别合同真伪的正确方法。
关于政府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有关说明
1.什么是协议供货?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办公设备的品牌、机型、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售后服务条款,并通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各部门在日常零星采购这些办公设备的时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
采购中心已经委托了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进行调查核实及模拟市场询价,欢迎各部门及关心协议供货制度发展的各界人士在发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在同等可比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5.协议供货入围产品的售后服务条款如何查询?
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进入协议供货专栏查询产品售后服务条款。
20.如何进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系统?
采购中心将赋予每个中标的设备生产厂商登陆合同管理系统的权限,再由其按照投标文件中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赋予其签订合同的权限。各部门暂时无需用户名和口令即可登陆合同管理系统。
21.上期入围的采购机型而本期没有中标入围的可以采购吗?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操作流程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实行一次招标,分批供货,并以财政部门的文件形式将协议供货内容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按规定直接与协议供应商联系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式能简化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便于财务结算、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市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空调、办公用纸、车辆维修、车辆保险、汽车轮胎、部分车型的公务车采购等。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
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
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的一般程序如下:1、确定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或每两年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应优先考虑采购节能产品。
2、实施采购:采购人根据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
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一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X-GP甲方:XXXXX市政府乙方:供应商XXXX有限公司鉴于甲方需要采购特定物品,乙方作为供应商具备提供该物品的能力和经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采购物品1. 采购物品名称:(填写具体物品名称)2. 采购数量:700(具体数量)3. 采购规格:(填写具体规格)4. 采购单价:(填写具体单价)5. 采购总金额:(填写具体总金额)6. 交货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须在一周内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地址。
7.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地址,并在货物到达时通知甲方验收。
二、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采购款项给乙方:a. 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b. 甲方支付货款时可扣除相关税费。
三、交付标准1. 提供质量合格的物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物品应当具备保质期限,并在交付时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3. 所有物品应当具备检验合格的合格证明,并随货物一同交付给甲方;4.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与协议要求一致,如有不符将负责处理和赔偿。
四、验收与质量保证1. 甲方有权对到货物品进行验收,如发现物品不符合采购标准或存在缺陷,乙方应负责处理或更换。
2. 甲方在收到质量问题物品的通知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合格的物品。
3. 质保期限:物品交付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修支持。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数量支付货款,应支付滞纳金。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质量提供物品,应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交付全部物品并付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
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
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
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安徽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定点采购
展览服务
包括会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
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广告服务
印刷和出版服务
印刷服务
出版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
装修设计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规划服务
房屋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金融服务
银行代理服务
保险服务
其中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
多功能一体机
协议供货
摄像机
协议供货
照相机及器材
协议供货
LED显示屏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车辆
乘用车(轿车)
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客车
专用车辆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图书档案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机械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机组等
电气设备
制冷电器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医疗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图书和档案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家具用具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被服装具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定点采购
建筑建材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
医药品
农林牧渔业产品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速递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
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供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1、供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需方交付货物。
2、供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3、需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
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售后及服务1、供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供方上门保修,即由供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货款支付在供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由需方开具“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采购方):_______乙方(供货方):_______第二条合同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产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合同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清单如下:–产品名称:_______–产品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_–单价:_______–总价:_______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提供产品/服务,并保证产品/服务的及时性。
4.乙方应提供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确保甲方能够正常使用产品。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合同价格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第五条付款方式1.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方式为:_______。
2.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
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数量提供产品/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
2.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款项的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专项资金项目采购管理。
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配备市、县(区)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省级统一采购形成不了规模效应、对采购价格影响不大的,或预算指标已分配下达到市、县(区)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推广应用“网上商城”采购。
省级扩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提高省级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直购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
已应用网上商城采购的市、县(区)可视情适当提高现行网上直购限额标准。
三、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财购〔2016〕1239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购〔2016〕1239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于2016年年底前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8月12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73号【发布日期】2007-06-13【生效日期】2007-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范围的通知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范围的通知《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范围的通知》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供货范围达成协议:一、供货范围1. 甲方需向乙方采购公务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车型:__________。
2. 甲方需根据实际需求与乙方协商确定具体车型、数量及其他相关要求。
如有变更需求,应及时通知乙方。
3. 具体的供货清单及技术标准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由甲方书面提供给乙方,并经乙方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确认并维护本协议的效力。
2. 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严格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3. 为乙方提供详细的供货要求、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4. 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5. 根据签署的合同执行供货义务,确保供货品质符合要求。
6. 如要求采购成本较高的材料或零部件,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
7. 根据需要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维护乙方的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公务车辆供货服务。
2. 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向甲方提供满足其要求的公务车辆。
3. 确保公务车辆的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4.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公务车辆,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5. 如遇甲方提出变更需求,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沟通并达成一致。
四、履行方式、期限1. 甲乙双方确认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完成交货。
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达到最后交货日期为止。
3. 如未能按时交货,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公务车辆质量存在问题,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6•【文号】财库〔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
《办法》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与创新。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切实抓好《办法》确定的公平竞争机制建设,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二、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
《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对一些地方或者部门缺乏专业实施力量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制定专门办法,适当调整相关品目实施的组织形式。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主体推进实施,并同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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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计划表采购单位:(盖章)备注:本表一式两份,采购单位一份,财政局留存一份。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3036073- 1 -宣城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甲方(买方): 合同编号:乙方(卖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通用条款(与市财政局和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中的条款一致)和本合同专用条款;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其中一份在每月报送销售月报时报市财政局)。
二、货物及数量:三、合同金额:货物合同金额(大写)(¥)。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五、付款条件:甲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方式根据《关于宣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试行)的通知》“三、协议供货采购方法”具体规定执行。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甲方(买方):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乙方(卖方):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乙方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附件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
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售后及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货款支付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分两种情况处理:1、货款由财政直接支付的,由甲方开具“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货款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采购单位参照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宣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要求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乙方协议供货资格。
3、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较长的期限),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2款处理,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目名称:宣城市市直单位2011年第1期协议供货项目产品名称:品牌:协议编号:甲方:宣城市财政局乙方:(中标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公开招标结果,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组成本框架协议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投标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电子数据;3、甲方通过招标系统发布的中标结果通知;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投标数据的真实性、中标产品、履行框架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核查。
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
2、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货物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
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在产品市场价下降的同时(不超过24小时)应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申请调整报价,配臵及服务应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承诺。
调整报价以后,如果市场价格恢复,在报经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投标时承诺的价格。
5、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因无货等原因拒绝提供当期协议供货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协议供货以外产品替代协议供货内产品等情况,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将取消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
并在下次采购活动中给予该协议供货商适当的扣分。
6、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协议供货商必须每月28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报送当月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及产品销售情况月报表,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对当期中标产品没有价格调整、没有销售量的供货商,也应报送书面说明。
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中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销售的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部件而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5、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销售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
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乙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第六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七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投标承诺提供服务。
2、乙方应提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培训。
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保修期自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4、保修期后的维护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退出协议供货的一年后返还。
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
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乙方投标文件有不实的技术指标或承诺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中标产品无价格优势(高于市场平均价);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3、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4、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5、乙方不遵守中标人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未能及时解决的;6、乙方违反协议供货条款制造虚假协议供货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7、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在相关网站通报;受到三次投诉的,取消三至六个月协议供货资格。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