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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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投资合同管理工作,把握市场风向,规避投资风险,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合同指公司为获取预期经济利益,与其他主体订立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投资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内的专项管理工作,公司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做到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第四条公司投资合同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全面策划与组织,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与支持。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与全体员工必须认清投资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合规,精细操作,提高依法合理的意识,从严履行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合同管理工作应首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按制定的投资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公司投资合同管理业务,不做越权违规的操作,做到依法合规,防范风险,提
高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意识。

第七条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任何投资合同经办人员和单位在审批签署合同前必须对甲方身份,资质,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裁定出接受还是拒绝。

第二章投资合同立项
第八条公司投资合同立项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投资方向。

投资方案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实力、管理单元的具备情况,以及风险管控能力
等条件,确定公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第九条投资合同立项应当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并在公司申报、核准后组织实施。

立项过程中应充分彻底思考风险,防止盲目擅自决策,严格遵守立项程序。

第十条公司立项前,需提供“投资合同立项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方案,
投资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管理单元应完整提供投资项目的立项相关材料,保证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立项管理单元对投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论证、研究,形成可行性报告,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停止或中止相关立项工作。

第十三条立项报告责任人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备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公司投资项目设定初审、审批和备案机制,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要认真、严格、细致审查,做到审核不漏项不差人。

第十五条公司对立项不通过的项目应当展开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立项未通过项目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立项程序,擅自立项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超越权限立项的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投资合同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归全公司享有,必须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实际运作,做到公平合理、规范有序,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进行投资合同签订前,必须完备的各类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投资合同的签订,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投资合同的签订应该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尊重对方的真实意愿,实行尽职调查,谨慎决策。

第二十二条投资合同签订前,要审查、评估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政策风险,面对所涉及的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投资合同签订后,责任人员应在约定的日期内将合同归档传送至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投资合同签订要建立健全出资方的身份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合同法律责任的情况应主动或被动咨询法律顾问,使双方合同的效力得以施行。

第四章投资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确保项目资金的适当使用,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考察应有项目实施人提交合同、项目决策、与业务审批要求一致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投资合同项目的实施产生任何投资风险事件,需及时报告总经理,及时处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需要确保财务与业务相关的全部材料齐备并且合法合规,所有财务与业务方面的审核工作与报告工作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需确保立项变更的法律法规手续和公司内手续合法合规,签署主体履行合同所履行有效,结算手续齐全无操作问题。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报告的所反映的项目表现审查鉴定的合同或项目成果要进行总结报告,具备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查鉴定与合同项目改善执行的合同表现的实情是独立完成执行业务的有力证据。

第五章投资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投资合同履行中,如遇到合法合规的原因修改合同、终止合同的情况,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会议决。

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报备董事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投资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通告合同对方,确保对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满意,并对外体现或通报变更或终止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投资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投资合同的监督与检查是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由董事会经理负责全面策划与组织,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与执行,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负责监督与支持。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管理单元负责同总经理对所属投资合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七条公司投资合同的监督检查要有计划性、有针对性,检查要点主要有: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投资合同对责任人的考核情况;投资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建议;投资合同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投资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个严格”的要求,严格遵守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检查计划。

第三十九条各管理单元需定期对公司投资合同的监督检查结果开展总结反馈,形成有关文件报告,传经董事会审核,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

第四十条对投资合同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的破坏行为应当依法检查纪律处理。

第七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投资合同意性项目签收投资合同前,对已经签约的投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所辖的投资合同是合法真实的。

第四十二条对投资项目未按法律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擅自异动合同总条款或单项条款、不满足合同履行条件,需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投资简报需完成后,负责人应该拿出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依据,使合同发生形成夸大不足和缺乏理性内评。

第四十五条对投资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严重违背合同规定的行为,要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高应进行合同的解除。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核心部分,具体落实的肯定权格为公司董事会,可进行用则调解,应当向董事会经理请示。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裁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必要时,可将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务必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2021年7月日出效。

公司(盖章):
2021年月日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
董事会决定: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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