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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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庭审程序
一、提起行政复议
1.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行为通知书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事实、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等内容。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材料传送给行政复议庭。

三、开庭审理
1. 行政复议庭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

2. 行政复议庭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3. 行政复议庭应当保证庭审过程公正、公开,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

四、作出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庭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2.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也可以改变、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

五、法律救济
1.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以上是行政复议庭审程序的主要流程和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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