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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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
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5]5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5〕522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二、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参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级管理规定》执行。
按照市、区(县)环保部门职责分工,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费用由市、区(县)环保部门分别向同级的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