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修改稿)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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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项目、大成果、大奖项”的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学校的综合科技优势,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标志性科技成果界定
标志性科技成果是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如下成果:
1. 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
2. 发表于《NATURE》、《SCIENCE》等顶尖期刊的论文。
第二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
标志性科技成果的培育对象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团队中评选产生。
1.我校牵头承担的973、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级项目群;
2.原始创新显著,有重大科学发现;在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并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评价;
3.研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推广转化效益显著的专利成果,特别是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系列专利成果;
4.曾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或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
1. 成立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标志性科技成果的顶层设计、组织协调。
2. 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和每年度推荐申报省部级奖项目的评选。
3.设立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基金
对于经专家评选并经学校批准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每年按下表的科研经费标准对其研究团队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奖励政策
对于申报成功和成功录用或发表的标志性科技成果,除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外,同时按下表的科研经费标准对其研究团队进行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