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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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3.1(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3)……。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5(1)
3.5(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1.1(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3.8(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调整到3.7(2)
3.8(2)
3.8(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删除
3.8(3)
3.8(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7(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2)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删除
1.2(6)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3(3)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2.3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重量的电梯运行。
3.1
3.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3.1(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
—
3.8(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3.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3.8(7)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1.1(5)
1.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2.1(4)
2.1(4)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4.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4.14
4.14底坑水位限制C
4.13底坑水位限制C
4.15
4.15底坑空间C
4.14底坑空间C
4.16
4.16限速张紧装置B
4.15限速张紧装置B
4.17
4.17缓冲器B
4.16缓冲器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18
4.18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4.17对重方空间的防护B
7.4门的运行和导向B
7.6
7.6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7
7.7紧急开锁装置B
7.6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7.8
7.8门的锁紧B
7.7门的锁紧B
7.9
7.9门的闭合B
7.8门的闭合B
—
—
增加:7.9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8.1
8.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8.2
8.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8.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8.3
8.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4
8.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5
8.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3.8
8.6
8.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11.5
11.5平衡系数试验C
11.1平衡系数试验B(C)
3.5(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3.6
3.6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调整到3.8(2)
—
—
3.7(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11.2
11.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11.1
1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1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
—
增加:1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1.3
11.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11.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4
11.4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3.9限速器B
3.12
3.12接地C
3.10接地C
3.13
3.13电气绝缘C
3.11电气绝缘C
3.14
3.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增加:3.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4.11
4.11随行电缆C
删除
4.12
4.12井道照明C
4.11井道照明C
4.13
4.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5.5
5.5对重的固定C
5.5对重块B
5.7
5.7轿厢铭牌C
5.7轿厢铭牌和标识C
6.2
6.2端部固定C
6.2绳端固定C
7.1
7.1水平滑动门C
7.1门标识C
7.2
7.2门地坎距离C
删除
7.3
7.3门间隙C
7.2门间隙C
7.4
7.4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5
7.5门的运行和导向C
1.1(4)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删除
2.3
2.3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1.1(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 T7002—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1.5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
—
增加:11.8应急救援试验B
11.8
11.8电梯速度C
11.9电梯速度C
11.9
11.9上行制动试验B
11.10上行制动试验B
11.10
11.10下行制动试验A(B)
11.11下行制动试验A(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6
3.6断错相保护C
调整到2.8
3.7
3.7主开关B
3.6主开关B
3.8驱动主机B
3.7驱动主机B
—
—
增加:3.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3.9
3.9制动装置C
调整到3.7、3.8
3.10
3.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3.7
3.11
3.11限速器B
3.1(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3)……。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5(1)
3.5(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1.1(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3.8(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调整到3.7(2)
3.8(2)
3.8(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删除
3.8(3)
3.8(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7(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2)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删除
1.2(6)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3(3)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2.3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重量的电梯运行。
3.1
3.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3.1(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
—
3.8(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3.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3.8(7)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1.1(5)
1.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2.1(4)
2.1(4)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4.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4.14
4.14底坑水位限制C
4.13底坑水位限制C
4.15
4.15底坑空间C
4.14底坑空间C
4.16
4.16限速张紧装置B
4.15限速张紧装置B
4.17
4.17缓冲器B
4.16缓冲器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18
4.18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4.17对重方空间的防护B
7.4门的运行和导向B
7.6
7.6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7
7.7紧急开锁装置B
7.6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7.8
7.8门的锁紧B
7.7门的锁紧B
7.9
7.9门的闭合B
7.8门的闭合B
—
—
增加:7.9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8.1
8.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8.2
8.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8.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8.3
8.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4
8.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5
8.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3.8
8.6
8.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11.5
11.5平衡系数试验C
11.1平衡系数试验B(C)
3.5(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3.6
3.6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调整到3.8(2)
—
—
3.7(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11.2
11.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11.1
1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1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
—
增加:1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1.3
11.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11.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4
11.4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3.9限速器B
3.12
3.12接地C
3.10接地C
3.13
3.13电气绝缘C
3.11电气绝缘C
3.14
3.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增加:3.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4.11
4.11随行电缆C
删除
4.12
4.12井道照明C
4.11井道照明C
4.13
4.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5.5
5.5对重的固定C
5.5对重块B
5.7
5.7轿厢铭牌C
5.7轿厢铭牌和标识C
6.2
6.2端部固定C
6.2绳端固定C
7.1
7.1水平滑动门C
7.1门标识C
7.2
7.2门地坎距离C
删除
7.3
7.3门间隙C
7.2门间隙C
7.4
7.4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5
7.5门的运行和导向C
1.1(4)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删除
2.3
2.3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1.1(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 T7002—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1.5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
—
增加:11.8应急救援试验B
11.8
11.8电梯速度C
11.9电梯速度C
11.9
11.9上行制动试验B
11.10上行制动试验B
11.10
11.10下行制动试验A(B)
11.11下行制动试验A(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6
3.6断错相保护C
调整到2.8
3.7
3.7主开关B
3.6主开关B
3.8驱动主机B
3.7驱动主机B
—
—
增加:3.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3.9
3.9制动装置C
调整到3.7、3.8
3.10
3.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3.7
3.11
3.11限速器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