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顶管施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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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顶管施工安全技术
(一)沉井
1、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现场环境等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沉井的施工方法、程序和防人员坠入、落物打击、防溺水等安全技术措施。
(2)夜班作业井内外应有充足的照明,井内照明电压应小于12V。
(3)下井前和作业中,应按规定对空气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2、沉井制作
(1)沉井制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旱地制作沉井时,遇有地基松软应进行处理,且基底应在地下动水位
1.5m以上;
②在浅水或可能淹没的旱地、浅滩,应筑岛制作沉井;
(2)沉井制作场地应坚实、平整。制作前应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分节预制时,沉井预制高度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依靠自身重力能克服周边摩阻顺利下沉的需要。底节沉井的最小高度应确保在拆除垫木后,能满足其竖向挠曲强度的要求。
(4)制作沉井时,应同步完成施工设计规定的梯道或直爬梯预埋件的安设。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梯道宜使用钢材焊制,钢材不得腐蚀、断裂、变形;
②梯道宽度不宜小于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75°±5°;休息平台面积不宜小于1.5m²;踏板每步不宜大于30cm;不得使用钢筋做踏板;
(5)沉井侧模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25%方可拆除,刃脚侧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拆除。
(6)抽除支垫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抽垫时,应分区域、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
②抽出垫木后应用砂性土回填、捣实;
③抽垫时应采取防沉井偏斜的措施;
④定位支垫处的垫木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最后全部抽出;
⑤抽取刃脚下垫木时,人员不得从隔墙下通过。
(7)接高沉井时,应停止出土作业。在沉井偏斜情况下,不得接高沉井。
3、沉井下沉
(1)沉井下沉影响区内,现况架空线杆、地下管线、堤防、房屋等建(构)筑物,在沉井下沉前,应进行拆除和加固。
(2)沉井下沉过程中,作业平台、起重架、安全梯等设施不得固定在井壁上。
(3)沉井下沉过程中,应随时观测沉井的斜度和结构变形,确认合格。
(4)沉井过程中结构外壁与现况土层间隙之间填充石屑防止现况外侧土方坍塌。沉井应连续下沉,尽量减少中途停顿时间。
(5)排水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挖土过程中应设专人排除地下水,排水机械操作工不得离开岗位;
②井内土方应按施工设计的规定分区、分层顺序开挖。刃脚标高以下每次挖掘的深度,应根据土质,沉井下沉的垂直度确定。遇到软土层,土方应由沉井中间开始向刃脚方向对称挖掘,不得在刃脚下直接挖掘;
③涌水、涌沙量大时不宜人工挖土;
④人工挖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土方提升应设专人指挥。提升土方前,井下人员应撤至安全位置。当装土容器落地后,井下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B 在刃脚处除土应均匀、对称,保持沉井均衡下沉;
C 沉井内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沉井为双室或多室时,各室均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
D 作业人员不得在刃脚和隔墙附近停留、休息;
E 作业中应在沉井口设专人监护。
⑤人工挖土时应向刃脚方向对称挖掘,使沉井底形成锅底状。
(6)不排水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机械最大挖土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且不得超过刃脚标高下2m。挖土应在井的中部开始对称、均匀进行;松软土质时不得直接在刃脚处除土;粉沙、
细沙土层,井内水头应高于井外水位1m~2m;
②当沉井面积较大时,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
③使用空压机时,操作工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应编号,供气应由专人负责,潜水作业时,应设滤清器,进气口应设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7)采用高压射水辅助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射水嘴不得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8)采用泥浆套辅助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泥浆套应设地表围挡防护,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2m;
②压浆泵应完好,压浆系统各接口应连接牢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③压浆管应畅通且不可直接冲刷土层,泥浆在下沉过程中应随时补充,且保持井内外水位一致,或井内水位略高于井外;
④现场应设泥浆沉淀池,并对残渣泥水妥善处理,不得漫流。
(9)采用加载辅助作业时,加载平台应进行施工设计;加载或卸载作业范围内,应停止其他作业。
(10)沉井下沉完成后,其顶部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1m以下时,应在井口四周边缘及时安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
4、沉井封底与填充
(1)沉井基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封底。
(2)潜水检查或清理不排水沉井的基底时,应采取防止突然下沉或歪斜的措施。
(3)封底作业前应在沉井顶部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结构应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支搭应牢固,临边应设防护栏杆。
(4)沉井具备填充混凝土施工条件时,应及时进行填充混凝土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平台,确认合格;
②漏斗、下料串管连接应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
③下料人员应听从井内作业人员的指令。
(二)顶管施工
1、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材管径、土壤类别、地下水位、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因素,选择管道顶进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人工挖土遇土质为砂、砂砾石时,应采用工具管或注浆加固土层的措施;
②管径小于等于800mm时,不得采用人工掘进;
③采用密闭式掘进顶管,管口与掘进机、中继间的连接和管道间的接口应严密,不得漏水。
(2)施工前应根据顶进方法、管径、最大顶力等,设计后背结构,选择顶进设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监控量测方案。
(3)利用已完成顶进的管段作后背时,顶力中心应与己完成管段中心重合,顶力应小于已完成管段与周边土壤之间的摩擦阻力,后背管口应衬垫可塑性材料保护。
(4)顶管施工中渗漏、遗洒的液压油和清洗废液等应及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
(5)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要求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施工影响区内的地面、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等进行观察量测并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设备与辅助装置
(1)顶进设备和辅助装置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后背结构及其安装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油泵压力表使用前应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
(2)施工前应对顶进设备和辅助装置进行检查,经试运行确认合格。
(3)安装后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后背墙体应平整,与管道顶进轴线垂直;
②后背墙体埋入工作坑底板以下的深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且不得小于500mm;
③后背墙体应与后背土体贴实,缝隙应用粗砂等料填充密实;
④方木、型钢等组装的后背,组装件之间应连接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