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解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中的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DAF、DES、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atTerminal)“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其运用策略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其运用策略摘要:Incoterms?2010横空出世,其变更和创新均令世人耳目一新。
然其亦有不足之处,且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在国际贸易领域掀起根本性的革命,充其量只是贸易规则的改良运动。
但是作为一种顺应国际贸易发展和时代变更趋势的国际贸易新规则,逐渐并最终取代现阶段通行的旧版本只是时间的问题。
因此需要着重分析适用的注意事项,提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规避,促进新版通则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积极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
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
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
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应用策略论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应用策略摘要:incoterms?2010横空出世,其变更和创新均令世人耳目一新。
然其亦有不足之处,且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在国际贸易领域掀起根本性的革命,充其量只是贸易规则的改良运动。
但是作为一种顺应国际贸易发展和时代变更趋势的国际贸易新规则,逐渐并最终取代现阶段通行的旧版本只是时间的问题。
因此需要着重分析适用的注意事项,提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规避,促进新版通则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积极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
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
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
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简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
简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摘要: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变化,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输形式的不断创新,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应随之有相应的变化与调整。
为此,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了修订,以更好的适应现实贸易的需求。
本文将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区别做简要的分析,并简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改动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进而更好地适应和运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关键词: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船舷《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在现实中的发展与变化,对《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2000至2010的十年时间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国际贸易的国际惯例,为外贸业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且避免了一些误解的产生。
而贸易形式的多样,贸易运输的变革等因素都使得《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无法满足于融入电子贸易等现代化的现实贸易的需求。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以及修订,主要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贸易术语由13种减为11种在《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了13种国际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为:e组、f组、c组、d组。
而在《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国际贸易术语为11种,分为两类。
贸易术语的变化主要是在d组中反映,daf、des、deq和ddu被dap和dat 取代。
dap和dat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即卖方需将货物交于买方,才完成风险转移和完成交货。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交货)、ddu(未完税交货)都不需要卖方办理进口清关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应的费用,也不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只需要将货物处于让买方可以支配的状态即可。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变化及应用编者按:为了增强成员企业干部员工的外贸法律风险意识,集团法律事务部推出专刊介绍国际商会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对其新变化予以重点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新通则给外贸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更好的服务外贸经营活动。
一、引言与案例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Incoterms 2010的修改,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 2010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案例一我国青海西宁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冬虫夏草,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
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
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案例二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
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给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照办。
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二、Incoterms的产生发展与变化Incoterms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应用研究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应用研究赵盈盈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摘要:《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国际贸易惯例更加贴合国际贸易领域发展的新变化,操作性和指导性也更强,更加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本文通过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并提出恰当选择2010版国际贸易术语的建议以及在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相信对于今后外贸业务人员灵活运用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变化应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贸易术语解释方面最权威、使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国际惯例,最早是1936年制定的,被称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1936》)。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国际商会曾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一)术语分类的调整《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C、D、E、F四类,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把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者:李轩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10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文在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修改的背景,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通则2010 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船舷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惯例是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惯常做法和通则,它具有实体法的性质,并且是以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可、采用,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可灵活运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从《通则》的使用范围看,由于《通则》具有明确的内容和简练的形式,能够提高贸易效率和很好的平衡贸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它是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从《通则》的效力看,在实践中,《通则》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灵活使用《通则》术语,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采用术语变形对术语的含义进行更改,还可以通过补充说明。
因此,《通则》的性质可以界定为由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长期反复检验实践为基础而制定成册的,在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被频繁采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统一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调整范围《通则》适用于销售合同。
《通则》中规定的术语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通则2000》)在阐释其宗旨和范围时,着重强调《通则》是不能被无形货物的销售合同所使用,例如软件、程序等可以数字化货物。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作者:范冬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10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笔者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时间上的滞后性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
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UCP500在2007年修订为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2009年才更新调整。
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1. 比较对象的陈旧性。
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通则》与《90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第一个变更是: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第二个变更是: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DAT取代了DEQ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
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八版修订版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修改。
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运输实际操作、统一无关税区的贸易,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电子单据的使用以及货物安全等问题。
在新的通则中,新增了两个术语DAP和DAT,调整了术语种类和义务分配,完善了术语介绍和使用指南。
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有助于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在法律的确定性和节省时间和金钱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修订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
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为《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10的修订背景自从上一个INCOTERMS2000年版发布以来,全球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的版本主要考虑以下议题。
(一)“9.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货物的安全条例“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各国海关加强了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和核准工作,这给进出口双方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
而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INCOTERMS 2010中各方的义务中加以明确。
如C-TPAT是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在“9.11”事件发生后所倡议成立的自愿性计划,并于2002年4月16 日正式实行。
浅析《Incoterms~2010》的新变化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 易 术 语 分 类 的 调 整 一 贸
O c t ms 00 根据各 术 语的 n o r 0) e 2 )
ctr ) o ms e )适 时 地 进 行 修 订 是 必 要 特 点 , 按术 语缩 写首字 母将 1 3种 术 的 。比如 , 在对 8 0年版 本进 行修 订 语 分 成 四 组 , 即 E组 、 F组 、 组 以 C
时, 际商会 考 虑 到 出 口方 和进 口 括 那些 适用 于任 何运 输方式 ,包 括 国
方 分 别 办 理 出 口清 关 和 进 口清 关 多 式 联 运 的 7种 术 语 , 即 E W, X 手 续并交 纳关税 和其 他 费用更 为合 F CA, T, P, CP CI DAT, DAP 和 DDP
贸 七次修订工作 。 这次修订工作历时 3 特 别是欧盟 内部交 易的不 断增强 、 年, 国际商会召集各个 国家 的贸易专 易交易过程 中电子版代替纸质 文件、
新 家征集 了上百条意见 , 并形成最 终版 集装箱运输 的蓬勃发展 、 的协 会货 全球供应链 管理的 本 ,称 为 ( ct ms 0 ) 0 oe @2 1) n r o ,并 于 物保险条款颁布 、
内河 运 输 的 4种 术 语 , 即 F S 调 整 A ,
发展 , 这种 以“ 舷 为 界 ” 分 风 船 划
( ct m 0 0 与 ( ct s 险 的方 式对 于 买卖双 方 已经 没 有 ( or s 0) ( oe  ̄ I n e 2 ) I n r m
下 ,卖方 交 货地 点和 货 物运 至 买 2 19 对 于其 解释 的每 种 贸易 术 实 际意义 , 00 因此 一直饱 受争 议 。 尽
感 烹
脚
术语 ;第 二 类 是只适 用 于海 运 或 F B, F CF。在这 类术 语条 件 O C R, I
浅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浅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第一篇:浅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浅析新型运输方式下《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交通运输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的出现以及多式联运的迅猛发展,使得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的适时修订成为必要。
国际商会在风险转移界限划分、贸易术语分类及数量、国内适用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本文通过对《Incoterms2010》的贸易术语选择适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等方面分析,进一步探讨在我国实践中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Incoterms2010;风险界限;国内适用;贸易术语近些年,由于海洋运输成本低、运输量大,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
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旧有的运输方式早已不满足国际货物运输的需要。
随之产生的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方式得以迅速发展并逐渐成熟,并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集装箱运输不同于以往的散装货运输,其在包装、装卸、保险的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基于对国际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考虑,国际商会在对贸易术语的修订过程中为适应这一变化对《Incoterms2010》的相关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据2009年的网上调查数据显示(王善论,2009),我国出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34.97%、19.44%和26.14%,合计占比80.55%。
进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29.47%、8.42%和29.47%,合计占比67.36%。
可见,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大部分的外贸企业仍然习惯采用常用的FOB、CFR和CIF术语成交,且以FOB术语成交最多。
1究其原因是以往的贸易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仅适合海运和内河 1《 INCOTERMS2010的特点和使用》戴海珊航运,故我国诸多外贸公司长期采用以F O B、C F R、C I F为主的国际贸易术语,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港口。
浅析《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
浅析《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作者:王蓉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9期【摘要】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
为了更加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发展和变化,国际商务重新修订了新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
本文中,通过对《2010通则》和《2000通则》进行比较研究,分析《2010通则》的变化和使用时的应注意事项,从而使外贸从业人员能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新版本,避免贸易纠纷,减少贸易风险,以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2010通则》;《2000通则》;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多次修订和补充。
现行的《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基础上根据近10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并参考各国代表的意见,进行的第七次修订,内容更加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也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这又将给国际贸易界以及包括运输、保险、报关检验、国际结算等相关行业带来新的规则和要求,外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和理解这种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2010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
一、形式的变化1.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使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减为11种《2000通则》中包含13种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DU、DEQ、DDP。
试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三处新变化
2011年第8期总第206期黑龙江对外经贸HLJ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8,2011Serial No.206[经贸实务]试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三处新变化杨 辉 丁梅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 要]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Incoterms2010在Incoterms2000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变动,更加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
通过对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主要变化进行分析,着重说明新版本为更适应当前国际贸易领域而作出的三种新变动,以期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通则2010提供帮助。
[关键词]Incoterms2010;Incoterms2000;贸易术语[中图分类号]F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8-0097-03 作者简介:杨辉,(1988-),女,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丁梅生(1956-),男,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
为了给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统一解释,以避免或减轻争议及纠纷,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于1936年公布了首个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此次2010年通则是对2000年通则所作的修订和补充,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它充分考虑到了近10年国际贸易领域所出现的,如免税贸易区不断增加,商务中的电子沟通不断增多以及更加重视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新变化,内容更加清晰和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强,也更加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
本文分析了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主要变化,着重说明新版本为适应上述三种新变化而作的相应变动,希望能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通则2010提供帮助。
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
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第一篇: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摘要: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摒弃了Incoterms 2000中关于E、F、C、D的分类,把贸易术语分为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适应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
关键词: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变化。
为适应当今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为了使得贸易术语能更加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交易中越来越多得使用到电子讯息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的版本在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总有11个术语,共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下面我们主要就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进行比较,比较来看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有三点:一、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摒弃了Incoterms 2000中关于E、F、C、D的分类,把贸易术语分为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适应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
其中删除了Incoterms 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和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读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读第一篇:《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读《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读[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提出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统一规则。
该通则自1936年制定以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已经进行了八次修订与补充。
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本文重点阐释INCOTERMS2010的修订背景和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主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灵活运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避免贸易纠纷,减少贸易风险。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背景;变化;使用建议正文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①,它形式简单,内涵高度概括,包含买卖、运输、保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国际贸易术语是经过国际贸易实践长期反复检验,在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被频繁采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统一国际贸易惯例。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②: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活动的检验而形成;内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可、采用,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具有强制性,不经当①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②曹民之:《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载《经济与法》2006 年 5 月,第 217-218 页。
事人认可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运用起来灵活。
从历史上看,长期的贸易实践催生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的术语,特别是在一些主要的港口和进出口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较分析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
《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 U,新增2个D组术语:DAT(Delive red At Termin 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 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 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4.“船舷”的变化。
《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2010年解读
国际贸易术语2010年解读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及影响一、通则2010的新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通则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
EXW以及FCA术语均是通过完成交货而尽可能早地把风险转移给买方,相反地,D组术语通过完成交货或者尽可能晚地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
虽然通则2010使用了完全不同的分类方式,但通则2000的分类规则仍有意义,例如,当事人选择通则2010中11种贸易术语时,可参考通则2000的分类认清不同术语的负担程度。
通则2010则将术语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和适合水运的。
这是此次修订中的重大变化,新分类不如通则2000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而其目的在于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
此类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即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在船舷前面即可。
第二类包括那些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四种。
此类术语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这类术语的特点是“唯海运不可”。
2.术语数量的调增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具体调整为:(1)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2010安全义务的新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2010安全义务的新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朱钰;张晓东【摘要】为了适应当下全球重视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形势,国际商会在Incoterms(R)2010中首次增加了安全义务条款.通过现有文献得知,学者们虽然都认为新增的安全义务条款是Incoterms(R)2010最大的改变之一,却鲜见关于该义务的具体阐述.基于此,通过探讨Incoterms(R)2010中有关买卖双方安全义务的规定,分析当前全球主要的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提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不同版本下的贸易术语对安全义务的要求不同,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产生的安全费用由谁负担以及链式销售带来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期刊名称】《安徽工程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2)003【总页数】5页(P10-13,56)【关键词】Incoterms(R)2010;贸易术语;安全义务【作者】朱钰;张晓东【作者单位】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4;F740.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Incoterms®2010新变化的研究[1-3];Incoterms®2010下设所有贸易术语的研究[4-5];Incoterms®2010中个别贸易术语的研究[6-7];对Incoterms®2010的批评和建议[8-9].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Incoterms®2010最大的改变当属首次把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的安全信息写进了通则.作为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私法性的国际通则将“安检”这一公法性的内容纳入其权利义务体系,且作为不可违背的义务来规定,足见国际商会和世界各国对货物安全的重视,以及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货物交易环境的强大决心[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惯例之一,为了适应全球贸易环境的变化,新增有关安全义务的条款,新的条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鉴于此,探讨Incoterms®2010中有关买卖双方安全义务的规定,分析当前全球主要的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以期相关业者能够正视安检通关带来的成本和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应对措施.Incoterms®2010引言中明确指出现在人们对货物移动时的安全日益关注,要求确保除了其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得构成威胁[11].这是国际商会在基于不断强化的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背景下,首次做出的安全指示.因此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2010在规定买卖双方义务的各术语中,明确了买卖双方各自完成或协助对方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以及协助取得信息的费用负担情况.1.1 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2010安全义务的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Incoterms®2010把安检通关写进了A2/B2义务的标题中.一般而言,出口海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由买方办理.Incoterms 2000中对海关手续的解释是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Incoterms®2010则首次明确海关手续中包括的各类安全信息义务.由此可见,无论从义务标题还是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卖方应该负责出口相关的安全义务,而与进口相关的安全义务则由买方负责.11个贸易术语中有两个例外情况,一个是EXW(工厂交货),代表卖方最低义务,出口清关手续由买方办理,所以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规定EXW术语下,卖方必须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该项货物出口安检通关所需信息,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另一个是代表卖方最大责任的DDP(完税后交货)术语,由于是卖方完成进口清关和一切海关手续,所以在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需要买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1.2 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由表1还可以获知,相对于Incoterms 2000的A10/B10的“其他义务”而言,Incoterms®2010该项义务的标题修改得更加清晰、准确,且其内容项下也明确了协助提供的信息中包括安全相关信息.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自己所需的进口安全信息的要求,EXW术语下还包括出口安全信息的要求,卖方在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相对应的,如果卖方在出口以及从他国过境时,DDP术语下还包括进口时需要买方提供有关的安全信息,也必须及时告知买方,并自负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的安全信息.在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上都用了“必须(must)”加强了语气,显示出告知对方自己的安全要求,以及向彼此提供或协助对方取得相关安全信息的重要性,根据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通过分析Incot erms®2010买卖双方的安全义务,可知双方提供安全信息已被确定为一项基本义务.9.11事件后,美国率先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货运安全的规则制度,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各国对贸易安全问题重视起来,就贸易便利化应基于贸易安全之上达成共识[12].经过10多年的努力和完善,国际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和各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保障制度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主要安全保障制度,既有像WCO《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欧盟AEO认证等自愿参加,通过认证后可以获得优先通关等各种优惠便利条件的安全保障制度,也有像美国舱单预申报规则等强制执行的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加入安全义务相关条款,是顺应了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视安全性的发展趋势.通过上述对国际贸易供应链中安全保障制度的探讨,了解到有强制和自愿两种情况.Incoterms®2010中要求提供安检通关所需信息和协助的有关规定并无任何区分,所以只要对方及时要求,都应该及时提供或协助.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3.1 不同版本下的贸易术语对安全义务的要求不同众所周知,国际商会为了推动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而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是一种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自治性规则,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普遍接受以及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司法机构依职权直接适用[13].这意味着Incoterms®2010的适用效力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加以标注才受其约束.而之前的版本并没有随着Incoterms®2010的生效自动废弃,但只有新版的2010通则才增加了安全信息提供义务.那么进出口方在所订立的合同中如果没有注明Incoterms®2010,也就意味着买卖双方没有向彼此提供安全信息的义务.上文中已经提到一些主要的贸易国家都已经实施强制性的舱单预申报规则,一方面合同中双方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信息,另一方面,不提供进口国所需的安全信息就无法出口,最终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如果对安全信息有要求,一定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注明受到Incoterms®2010管辖,这样,新增的安全义务条款对买卖双方才会具有约束力,若进口国或者出口国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时,义务才能顺利履行.3.2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产生的安全费用承担问题要履行安全义务,势必增加经营开支.如前文中提到的强制舱单申报,企业为此必须向船公司支付每单30美元的申报费用,如果临时需要修改数据,则需要另外支付每单40美元;IMO推行的国际船舶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船舶和港口提高安保水准,但企业也需要缴纳每箱10美元的安保费用.考虑到新增的安全义务所涉及的费用支出,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进行了规定.EXW术语下,对卖方来说相当于国内贸易,舱单预申报费用以及进出口港口安保费用都是由买方全权负责;F组贸易术语,是买方负责安排至目的地的运输,虽然Incoterms®2010中规定卖方承担出口所需的安全信息的费用,买方承担进口所需的安全信息的费用,但实际上舱单预申报费用和港口安保费通常是托运人即买方支付,所以合同中应该规定卖方要偿付买方在出口安检通关时支付的费用;而C组和D组贸易术语,由卖方安排货物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运费虽由卖方支付,但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商品的总价中,最终由买方支付.由于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港口安保费用作为运费的一部分已经体现在运价上,这时,若港口经营人再向收货人即买方收取安保费,就属于重复性收费了.基于此,虽然贸易术语和运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毕竟是基础合同,要注意与运输方式的配套和协调.由于国际班轮公会享有垄断豁免权,与班轮船公司争论的意义不大.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支付安保费用或者由于运输方式的原因,进口商支付了本应由出口商承担的安保费用,只能在合同中加以补充规定安全费用的负担问题.3.3 链式销售带来安全隐患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同一批货物在运送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的链式销售现象越来越普遍.国际商会特意在Incoterms®2010中规定由于处在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已经安排了运输,在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因此,处在销售链中端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对其买方的义务[11].但有关安全的义务并没有明列出来有何不同.链式销售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必须及时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但与销售链始端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并不是最后的买方,而是销售链中端的卖方.所以,销售链终端的买方在进口时所需的安全信息,无权力直接要求销售链始端的卖方提供.经过层层传达的安全信息,第一,造成信息获取的不畅通、不及时,可能导致无法达到有关安检通关的要求,比如来不及在24小时之前把详细的舱单格式发送给进口国海关;第二,由于反恐的要求,安全信息通常要求详细全面,通过销售链各方的层层传达,必然会泄露某些商业信息;第三,因为货物会被多次转卖,所以在出口安检通关时往往不知道最后的收货人是谁,导致无法准确填写预申报的舱单,最后需要改单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谁承担,国际商会也没有明确指示.因此,处于链式销售中的各方应主动识别安全隐患,在寻求合作伙伴时尽可能地选择通过ISO27001、ISO28000等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和消除销售链中潜在的风险和威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定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改,一直都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惯例之一,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新版Incoterms®2010中首次提出安全义务的概念,一方面是为了适应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也对进出口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研究分析了Incoterms®2010新增的安全义务有关条款,指出修改后的通则不仅把安检通关写入了双方义务的标题中,而且其内容项下也明确了买卖各方应提供何种安全信息,以及提供安全信息时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接着列举了当前主要的一些影响国际贸易的安全保障制度,根据其性质分为强制执行和自愿通过认证两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必须要遵守强制的安全保障制度相关的规定,否则无法顺畅的进出口.自愿性的安全保障制度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但通过认证后可以获得各种优惠的通关便利.最后提出企业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注明受Incoterms®2010管辖,参考运输合同对重复性收费问题加以规定,以及注意链式销售带来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正如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引言中所指出的,切记国际贸易术语并没有给你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纠纷,企业应事先了解有关进出口国安检通关的有关要求,结合Incoterms®2010的相关条款,尽可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文献】[1] 辛柏春.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J].北方法学,2013,42(7):85-90.[2] 邓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J].国际经贸探索,2011,27(12):61-67.[3] 覃娜,陈广.Incoterms2010的修订与贸易术语运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3(294):59-62.[4] 韩军.国际商事惯例推广与西部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基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5):101-105.[5] L Paliu-Popa.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rms of Incoterms 2010Rules[J].The Annals of Dunarea de Jos University of Galati,Fascicle I,Economics and Applied Informatics,Years XVIII-no,2012(1):99-106.[6] 刘晴,龙小娟.FOB盛行之谜:贸易成本与异质性企业的贸易术语选择[J].国际商务研究,2014,35(3):16-26.[7] 姚新超,冷柏军.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托运人”地位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4(1):167-176.[8] 聂开锦,周秉成.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若干问题的质疑[J].国际商务研究,2012,33(2):24-28.[9] 李伍荣,周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不完美及其应对[J].国际商务研究,2013,34(4):5-12.[10] 张丽英,刘佳.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新发展及其背景[J].法治研究,2012(7):103-109.[11]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12] 朱钰.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对中国外贸产生的影响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6,324(1):45-48.[13] 宋阳.论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及司法适用[J].法学杂志,2015,36(9):94-10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新型运输方式下《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交通运输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的出现以及多式联运的迅猛发展,使得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的适时修订成为必要。
国际商会在风险转移界限划分、贸易术语分类及数量、国内适用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本文通过对《Incoterms2010》的贸易术语选择适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等方面分析,进一步探讨在我国实践中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Incoterms2010;风险界限;国内适用;贸易术语近些年,由于海洋运输成本低、运输量大,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
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旧有的运输方式早已不满足国际货物运输的需要。
随之产生的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方式得以迅速发展并逐渐成熟,并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集装箱运输不同于以往的散装货运输,其在包装、装卸、保险的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基于对国际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考虑,国际商会在对贸易术语的修订过程中为适应这一变化对《Incoterms2010》的相关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据2009年的网上调查数据显示(王善论,2009),我国出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34.97%、19.44%和26.14%,合计占比80.55%。
进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29.47%、8.42%和29.47%,合计占比67.36%。
可见,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大部分的外贸企业仍然习惯采用常用的FOB、CFR和CIF术语成交,且以FOB术语成交最多。
1究其原因是以往的贸易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仅适合海运和内河1《INCOTERMS2010的特点和使用》戴海珊航运,故我国诸多外贸公司长期采用以F O B、C F R、C I F为主的国际贸易术语,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港口。
并且不管是海运还是运输中使用集装箱时均予以使用,这显然与国际商会的解释是有出入的:《Incoterms2000》中的FOB、CFR 和CIF 的价格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海洋运输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交货凭证,而集装箱运输使用集装箱提单。
由于装箱封箱在港外进行,货物通常在上船之前以前已经交给承运人,待实际装船时,集装箱越过船舷时无法考察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
而轮船公司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主要看货物装船并越过船舷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完好,否则,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
这样不仅可以解脱承运人的责任,而且可以证明卖方在交货和风险转移之前获取质量数量和包装存在严重问题。
2货物虽置于承运人管制之下,风险却由出口方承担,使得“装上船”的风险转移点没有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采用适用海洋运输的FOB、CFR 和CIF 的这类不规范的操作即因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纠纷会对贸易各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也不利于我国运输方式的发展且增大了国际贸易的风险。
改变外贸企业长期以来习惯于《Incoterms2000》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应对运输方式的诸多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详尽了解《Incoterms2010》相对《Incoterms2000》的变化实为必要。
一、《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的调整《Incoterms2000》按照术语缩略首字母将13种术语分成四种:启运组2《最新修订的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的变化分析》杜小英刘传俊E组、主运费未付组F组、主运费已付组C组、到达组D组。
这样的分类易于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寡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而《Incoterms2010》针对国际贸易实践中相关人员选择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问题,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适合所有运输方式的,包括EXW、FCA、CPT、DA T、DAP 和DDP七个术语,第二类是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包括FAS、FOB、CFR和CIF四个术语。
《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种调整为现在的11种,主要是对D组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删去了《Incoterms2000》中的4 个术语,分别是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同时新增了2 个术语,分别是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A T (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在该术语下,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并至该时起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卖方需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其中“place”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陆地的地名。
在该术语下,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并至该时起由买方承担风险。
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先前的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
4二、《Incoterms2010》对风险界定的调整依据《Incoterms2000》,在使用FOB、CFR、CIF三种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船舷为风险转移点。
而“船舷”只是买卖双方在活动领域的一个假想界限。
随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变革与发展,以越过船舷为转移风险的界限一直饱受争议,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承担装卸责任时,不能仅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卖方转嫁责任的标准。
因为港口作业中,随着装卸货物自动化程度提高,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船在装卸时由装卸车直接运至仓位,并且装卸设备会自动读取通过船舷货物的重量或体积。
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的大量使用,以船舷为界的划分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
FOB、CFR、CIF三种术语已不适合适用于集装箱运输。
考虑到以上的实践情况,国际商会取消了这三种术语中涉及的“船舷”交货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完成交货(goods3《浅析_Incoterms_2010_的新变化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匡增杰4《浅析_Incoterms_2010_的新变化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匡增杰being delivered when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5,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避免了以往围绕船舷判定是否完成交货义务。
三、《Incoterms2010》对费用界定的调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复收取港口操作费的现象,因为由卖方负责安排获取运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运输,并支付运费的七项术语(CPT、CIP、CFR、CIF、DAT、DAP和DDP)下,卖方报价时已将运费计入价格中,即实际上由买方承担了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的理货等操作费和运输的费用。
而在买方收取货物时要重复支付给承运人和终点的运营人港口操作费,这不仅增加了买方的成本,而且这种重复收费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Incoterms2010》为了避免这种重复支付,在这七种术语中明确了终点站操作费(DHC)的分配:卸货费默认情况下由买方承担。
6因此,卖方在订立运输合同时要详细的规定运输费用的分担问题。
因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当,或由于运输方式本身所致,卖方支付的运费当中已经包含目的地的卸货费,则一般认为卖方的报价当中已经包含这笔费用成本。
既然买方支付的货款当中已经包含卸货费用,就不应额外在收货时再次支付,也不必额外向卖方补偿这笔费用。
同时,《Incoterms2010》对各术语的解释中均有这样的规定:“The parties are well advised to specify as clearly as possible the point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的主要变化和发展》马祯6《INCOTERMS2010的特点和使用》戴海珊within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
7《2010年通则》特别强调买卖双方要尽可能地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对港口或地区写得尽量确切,最好指定地点的位置具体到街道的排号,避免模糊规定带来的纠纷。
这样不仅有利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风险转移的界限更加清楚,而且对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的计算也更加清晰,实践可操作性更强。
四、我国国内实践中贸易术语适用在内陆地区使用CIF、FOB和CFR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CPT比CFR更合适,FCA 比FOB更合适。
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CPT和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这三个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
但是出口业务中若使用FOB或FCA时,出口商必须坚持国外进口商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权,同时由代理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放货等条件,从而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7参见《Incoterms2010》国际贸易术语的变更是为了更好的衔接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我国的外贸工作者应重视对新术语的学习以及在日常实践中经常误用的问题。
参考文献[1] 戴海珊《 INCOTERMS2010的特点和使用》[2] 杜小英刘传俊《最新修订的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的变化分析》[3] 匡增杰《浅析_Incoterms_2010_的新变化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4] 马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的主要变化和发展》[5]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6]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7]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9.[8]姚梅镇.余劲松.《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