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莉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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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莉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
【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丽莉
【当事人-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吕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吕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兴洲吕铮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丽莉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侵权赔礼道歉不可抗力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快手公司是否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

快手平台昵称“西兰花3057”的用户通过其账号所发表的案涉言论,并未明确指向刘丽莉。

2019年2月2日以后,该用户在他人“说说”里发布的不当评论,经投诉后,快手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2.关于网络实名问题。

用户让渡个人信息来享有网络服务是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基础模式。

个人信息让渡的范围与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分种类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存在个人信息不当使用和泄露的风险。

快手公司对普通用户采用手机号码实名的方式,是大多数互联网服务平台通用的实名模式,亦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刘丽莉认为快手公司未尽到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包庇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丽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丽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2:28: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快手平台是快手公司经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

除短视频外,快手平台用户还可以在快手平台中“说说”板块发布文字或图片。

刘丽莉为快手平台用户“一村姐”(ID号:66802xxxx)的注册人。

2019年1月4日,刘丽莉发现快手用户“西兰花3057”(ID号:96188xxxx)在快手平台上发布侮辱、诽谤自己的言论。

为此刘丽莉提交(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显示,“西兰花3057”发布2条“说说”。

说说1内容为“一大把年纪了,跟小几十岁的人来争,争什么?你有什么资格同条件,穿的跟个捡破烂似的,吃饭方向错了吧,JR。

”。

说说2内容为“其实表面坚强的人,内心是柔的;反之,有种人,蛇蝎心肠阴魔诡计满肚子坏水,却还要装作楚楚可怜的贱人样,真是令人作呕”。

此外,“西兰花3057”在“明珠格格丫丫”发布的配有刘丽莉照片的说说下评论“这日本女人谁呀?”,在“。

一村姐”发布的人物为刘丽莉的视频下评论“一村老来痴情”。

2019年1月15日,刘丽莉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向快手公司发送律师函,说明刘丽莉的姓名、快手平台昵称、ID号以及侵权情节,并附上相关账户和内容以及相关截屏图片,要求快手提供侵权用户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删除快手网站和手机端涉及侵犯肖像、名誉权的侵权视频、照片以及说说上的跟帖、评论等侮辱性言论,封禁相关账号。

2019年1月18日,快手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回函,要求刘丽莉补充提交身份证证明以及授权手续,补充提交所主张的侵权内容。

1月22日,刘丽莉委托律师通过邮箱向快手公司补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表示关于侵权人的ID号、快手昵称、侵权网址和侵权内容在律师函中已详细列明,快手公司只要核实即可发现,要求快手公司采取措施。

2019年1月18日至2月2日,快手公司未删除相关内容。

刘丽莉提交时间戳认证材料。

上述证据显示,“西兰花3057”在“明珠格格丫丫”发布的“说说”下评论“得了臆想症吧,别把自己给办进去了,长得跟杀猪一样”。

“西兰花
3057”发布说说,内容为“谁不会嘴巴说支持,光说不做等于扯淡,呸呸呸。

就你们这群臭味相投的猪,祖宗十八代要饭的狗,也配跟我们争,下下辈子去吧。

穷人家的孩子,骨子里空气里透出来的都是穷酸样,爷还真不屑跟你们斗。

”,其中“猪”和“狗”都是表情符号。

2019年2月2日,刘丽莉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投诉。

收到投诉后,快手公司对投诉涉及的“西兰花3057”的有关言论进行删除。

2月3日,快手公司通过电话告知刘丽莉委托代理人上述情况,刘丽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电话内容通过可信时间戳方式进行取证。

刘丽莉提交时间戳认证材料。

上述证据显示,“西兰花3057”在“明珠格格丫丫,”发布的含刘丽莉肖像的视频下评论“这两张变形的老脸”。

该言论后经刘丽莉主张已被删除。

刘丽莉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

2019年1月17日,刘丽莉支付(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0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的公证费9700元,1月25日,刘丽莉支付(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812号公证书的公证费3200元。

2月1日,刘丽莉支付律师费8000元。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共计50000元。

本案诉讼中,快手公司提供了案涉账号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码。

快手平台《用户协议》中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受,其中第3条“您所设置的账户名称、快手号、头像、个人介绍及个人资料等注册信息不得出现违法或不良信息,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其享有合法权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姓名、名称、商标、字号、肖像、头像等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信息)注册快手账户,不得通过频繁注册、批量注册等行为恶意注册快手账户”;第4条“您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您应保证注册及实名认证时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

二、您的权益,其中第9条“快手尊重并努力维护您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您在使用快手软件及相关服务时,如您有合理证据认为您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您可以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如您需要快手公司协助的,快手公司会尽力协助。

”。

三、知识产权,其中第6条“为使您的作品得到更好的分享
及推广,扩大您的影响力,快手会在获得您授权及不影响您权利完整性的前提下,为您的作品提供额外的一些展示和推广机会。

在您可撤销授权的前提下,您同意将您在使用快手软件及相关服务时发表/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直播表演等内容,授予快手及其关联公司、承继公司全球范围内免费的、非独家使用、可再许可的权利……您同意快手可以为宣传推广之目的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

”。

六、付费服务,其中第1条“快币是快手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快手平台内的付费服务……”;第3条“您通过快手接入的支付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充值、第三方支付渠道等)充值兑换快币……”。

七、服务或使用说明,其中第1条规定违规信息界定,包括“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3条“快手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您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您上传、发布违规信息或您在使用快手软件及相关服务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快手有权根据相关证据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快手平台社区规则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处理”。

八、不可抗力与例外,其中第3条规定“如快手发现、或通过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获知,您发布的内容存在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快手平台规则的,快手平台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号、封号、关闭直播权限、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快手平台昵称“西兰花3057”的用户通过其账号所发表的案涉言论,多数并未明确指向刘丽莉。

刘丽莉委托律师向快手平台就“西兰花3057”言论进行投诉,并提供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截屏、理由、侵权人在快手平台信息,以及被侵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等充分材料,已构成有效通知。

快手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尽管未对相
关短视频以及侵权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刘丽莉的名誉权并未因此遭受损害。

此后根据刘丽莉的主张,快手公司又对“西兰花3057”继续发表的不当言论予以及时删除,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网络实名问题,首先,快手公司已按照刘丽莉要求提供了侵权账户注册时留存的手机号码。

其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因此,快手公司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刘丽莉要求快手公司提供侵权账户其他身份信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丽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丽莉上诉请求:1.判决快手公司以书面方式,在快手网站和移动APP 端向刘丽莉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20天。

2.判决快手公司提供侵权ID:
96188xxxx(昵称:西兰花3057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实名信息。

3.判决快手公司赔偿刘丽莉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4.快手公司赔偿刘丽莉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1万元。

5.判令快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侵权人“西兰花3057”明确针对刘丽莉,在“说说”板块持续、多次发布侮辱、诽谤、丑化言论,并在其他侵权人发布侵权视频、言论后跟帖发布言论多达十二次之多,其言论明显具有侮辱、贬损之意,攻击对象直指刘丽莉,侵权行为明显。

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言论未明确指向刘丽莉,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程序中,刘丽莉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公证的证据第00491号公正书、第00812号公证书,以及多份时间戳认证材料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该份证据中图片清晰、内容详细,可明显分辨出图片中为刘丽莉,且语言恶劣,侮辱明显可见,不存指向对象不明确、在用语隐晦、图片模糊,可明
显识别出侵权行为。

二、关于网络实名问题,快手公司拒不提供包括“明珠格格丫丫、一村大郎、蜗牛里的壳、西兰花3057、D—村见富C”侵权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信息,包庇网络暴力侵权人,未尽到实名管理、保存证据、主动提供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快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快手公司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刘丽莉要求快手公司提供注册用户身份清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正是因为快手公司拒不提供侵权人姓名住址等实名信息,才造成侵权人逍遥法外,不断挑战法律和司法尊严,在不更名的情况下更新账号,历经三次开庭,依然侵权如故,一审判决关于快手公司拒不提供侵权人姓名住址等实名信息,受害人要求提供不予支持的判定明显错误,快手公司包庇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快手公司所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用户进行移动电话的认证符合实名认证标准,电话号码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提供有效的号码之后可以找到相应的使用人,快手公司意图曲解该规定作为逃避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不能成立。

三、一审程序中,刘丽莉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审判决既未依职权要求快手公司提供侵权用户完整实名信息,也未依据快手公司提供的手机号查明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

一审判决未查明侵权人“西兰花3057”这一关键事实,历经三次开庭,在不更名的情况下侵权如故,严重程序违法,未依法保护刘丽莉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情权,依法应予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侵权人“西兰花3057”这一关键事实。

庭审中,快手公司所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用户进行移动电话的认证符合实名认证标准,电话号码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提供有效的号码之后可以找到相应的使用人的辩解,意图通过曲解该规定以此逃避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国家认监委
办公室关于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快手公司负有对用户实名登记的法定义务,其应对用户账号实行“使用者实名制”管理,快手公司用户仅登记手机号不属于已经履行实名登记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刘丽莉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第8页共10页9据刘丽莉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本案中,快手公司是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后,才提供侵权人“湖北我丽姐”的实名,严重耽误的案件审理进程。

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包括“明珠格格丫丫、一村大郎、蜗牛里的壳、西兰花3057、D—村见富C”等侵权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信息,包庇网络暴力侵权人,没有尽到实名管理、保存证据、主动提供的法定义务。

同时,一审判决亦已认定“快手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仍未对相关短视频以及侵权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权损害扩大”(见判决书第17页第8、9行),既然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对于“明珠格格丫丫、一村大郎、蜗牛里的壳、西兰花3057”等多个侵权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侵权,那么在后续审理程序中,对于刘丽莉已经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应当通过判项对快手公司“不作为的行为”予以纠正,要求其提供各个侵权行为人详细身份信息。

一审判决仍未依职权要求快手公司提供侵权人信息,剥夺刘丽莉维护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间接为快手公司逃避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提供借口,属于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刘丽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丽莉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 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丽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丽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洲、吕铮,被上诉人快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丽莉上诉请求:1.判决快手公司以书面方式,在快手网站和移动APP端向刘丽莉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20天。

2.判决快手公司提供侵权ID:96188xxxx(昵称:西兰花3057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实名信息。

3.判决快手
公司赔偿刘丽莉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4.快手公司赔偿刘丽莉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1万元。

5.判令快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侵权人“西兰花3057”明确针对刘丽莉,在“说说”板块持续、多次发布侮辱、诽谤、丑化言论,并在其他侵权人发布侵权视频、言论后跟帖发布言论多达十二次之多,其言论明显具有侮辱、贬损之意,攻击对象直指刘丽莉,侵权行为明显。

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言论未明确指向刘丽莉,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程序中,刘丽莉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公证的证据第00491号公正书、第00812号公证书,以及多份时间戳认证材料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该份证据中图片清晰、内容详细,可明显分辨出图片中为刘丽莉,且语言恶劣,侮辱明显可见,不存指向对象不明确、在用语隐晦、图片模糊,可明显识别出侵权行为。

二、关于网络实名问题,快手公司拒不提供包括“明珠格格丫丫、一村大郎、蜗牛里的壳、西兰花3057、D—村见富C”侵权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信息,包庇网络暴力侵权人,未尽到实名管理、保存证据、主动提供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快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快手公司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刘丽莉要求快手公司提供注册用户身份清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正是因为快手公司拒不提供侵权人姓名住址等实名信息,才造成侵权人逍遥法外,不断挑战法律和司法尊严,在不更名的情况下更新账号,历经三次开庭,依然侵权如故,一审判决关于快手公司拒不提供侵权人姓名住址等实名信息,受害人要求提供不予支持的判定明显错误,快手公司包庇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快手公司所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用户进行移
动电话的认证符合实名认证标准,电话号码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提供有效的号码之后可以找到相应的使用人,快手公司意图曲解该规定作为逃避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不能成立。

三、一审程序中,刘丽莉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审判决既未依职权要求快手公司提供侵权用户完整实名信息,也未依据快手公司提供的手机号查明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

一审判决未查明侵权人“西兰花3057”这一关键事实,历经三次开庭,在不更名的情况下侵权如故,严重程序违法,未依法保护刘丽莉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情权,依法应予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侵权人“西兰花3057”这一关键事实。

庭审中,快手公司所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用户进行移动电话的认证符合实名认证标准,电话号码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提供有效的号码之后可以找到相应的使用人的辩解,意图通过曲解该规定以此逃避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快手公司负有对用户实名登记的法定义务,其应对用户账号实行“使用者实名制”管理,快手公司用户仅登记手机号不属于已经履行实名登记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刘丽莉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第8页共10页9据刘丽莉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本案中,快手公司是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后,才提供侵权人“湖北我丽姐”的实名,严重耽误的案件审理进程。

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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