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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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的省级规章。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区内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的危险化学品。
一、定义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明显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或其他危害性特征的液体、固体,及其他含有活性成份的物质,如挥发油类、有机溶剂、含汞物质和酸碱等。
2、安全管理指的是采取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中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责任
1、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提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3、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做到随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状态。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到随时应付危险化学品事故。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物流运输的安全预案,严格执行安全运输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运。
5、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理污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清理管理,提高清理污染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监督
1、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各市、县(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督促情况报告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负责自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作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五、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由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撤销许可或者吊销许可的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