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和处理意见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6.01.25
•【文号】国函[1986]17号
•【施行日期】1986.01.2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国务院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函〔198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及补充报告收悉。

报告中反映的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内乱占乱建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如不坚决制止和纠正,将对这个国内外瞩目的游览胜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请你省对骊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存在的乱占乱建问题,特别是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13号文件下达后的占地和建设项目,不论什么单位,都要按照你省“补充报告”提出的处理乱占乱建问题的原则意见,迅速、坚决地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关于是否将临潼县改为临潼(骊山)市的问题,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另行报批。

三、要加强对骊山风景名胜区的领导,尽快制订总体规划,解决管理体制问
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在处理乱占乱建和破坏景观问题之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使骊山风景名胜区成为真正体现我国壮丽山河、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游览胜地。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