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安市开展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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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安市开展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6]2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安市开展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6〕27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永安市开展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明政文〔2016〕45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永安市开展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为永安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永安市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附件
永安市相对集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内容说明:
下列法定依据为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永安市及时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酒类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
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使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