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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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 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
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当前罪犯所有的财产,罚 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 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之追缴。
对于甲应当先没收10万,随时追缴罚金100万。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最低数额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 少于500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 子除依法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 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 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The end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犯罪行 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 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 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看守所、少年犯管 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特
点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 在起算问题。
(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A、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B、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C、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对死缓犯可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 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
特 点
罪并罚时,总和刑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 总和刑在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判决前先 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A.对甲某可以适用死刑 B.对甲某只能判处死缓 C.对甲某不能适用死刑 D.对甲某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CD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 立即执行
由单最击此高处人添民加法段院落核文字准
死刑 缓期执行
由单高击此级处人添民加法段院落核文字准
15
死缓
1、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 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审判时:羁押到判决确定 2、怀 孕: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 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甲于2002年11月因贩卖海洛因2000克被抓获,但第 二天即脱逃。2003年5月再次被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 产后再次脱逃,直至2008年3月才被抓获。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令
(二)拘役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
特 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 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D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 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其性质仍然是 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没收财产 的归属
一是上缴国库;二是发现没收的财 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 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须经
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
安机关执行
甲犯A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对B罪判处没收全 部财产。甲当前的财产只有10万,该如何执行?
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发生冲突 时,处理原则是“先民后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 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
三、附加刑
1 罚金
2
3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4 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适用方式
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 社会秩序的犯罪
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 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 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特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点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犯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 时执行。
(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或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3年。某甲至2005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至2005年7 月1日生效。某甲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间是
A.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B.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C.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D.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答案:B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的范围
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且没有用 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 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
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当前罪犯所有的财产,罚 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 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之追缴。
对于甲应当先没收10万,随时追缴罚金100万。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最低数额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 少于500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 子除依法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 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 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The end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犯罪行 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 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 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看守所、少年犯管 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特
点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 在起算问题。
(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A、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B、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C、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对死缓犯可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 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
特 点
罪并罚时,总和刑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 总和刑在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判决前先 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A.对甲某可以适用死刑 B.对甲某只能判处死缓 C.对甲某不能适用死刑 D.对甲某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CD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 立即执行
由单最击此高处人添民加法段院落核文字准
死刑 缓期执行
由单高击此级处人添民加法段院落核文字准
15
死缓
1、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 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审判时:羁押到判决确定 2、怀 孕: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 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甲于2002年11月因贩卖海洛因2000克被抓获,但第 二天即脱逃。2003年5月再次被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 产后再次脱逃,直至2008年3月才被抓获。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令
(二)拘役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
特 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 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D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 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其性质仍然是 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没收财产 的归属
一是上缴国库;二是发现没收的财 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 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须经
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
安机关执行
甲犯A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对B罪判处没收全 部财产。甲当前的财产只有10万,该如何执行?
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发生冲突 时,处理原则是“先民后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 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
三、附加刑
1 罚金
2
3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4 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适用方式
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 社会秩序的犯罪
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 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 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特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点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犯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 时执行。
(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或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3年。某甲至2005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至2005年7 月1日生效。某甲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间是
A.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B.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C.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D.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答案:B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的范围
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且没有用 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