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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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doc
第一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为了掌握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安排部署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开展在全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巡查,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职责;建立了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有效的衔接机制;主要选择工作相对薄弱和有投诉举报地区和单位。
督查应覆盖辖区内全部卫生室和个村。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暗访主要以无证行医、违法违规采血(浆)情况。
非法行医主要督查医疗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有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主要查妇产科、B超室);医疗机构对既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医疗、计生、机构有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行为(核查当地报纸、电视)。
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非法采供血主要以医疗单位为主,村卫生室为辅,督查检举违规采供血行为,进行明察暗访,要深入基层,了解工作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
不定时不定期对辖区内有可能有条件
发生非法采血行为的地点进行巡查,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巡查工作中,若发现有无证经营非法开业和非法采供血情况之一的,立即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本年度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的意义重大,我们要高度重视,结合以往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督查工作。
在做好督查工作工作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的总结工作,
按时完成总结报告。
第二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非法行医和采供血监督》
第三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
5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
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
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制度(一)医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制度开办医疗机构,如诊所、中医坐堂诊所等医疗机构行医,必须取得执业许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采供血机构包括血站、单采血浆站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
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二)行医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我国目前对医师、护士、乡村医生等医务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度进行管理。
经执业注册的人员,需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
动。
医护人员离开注册的医疗机构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依法应当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三)《供血浆证》制度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供血浆者实行《供血浆证》制度。
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的基本条件为具有划定采浆区域内的当地户口的公民、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身体健康。
成为供血浆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未取得《供血浆证》,没有供血浆者资格。
(四)卫生监督属地管辖制度属地管辖是卫生监督基本原则之一,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遵守此原则。
即不论非法行医人户口在哪里,非法行医单位坐落在哪里,只要在所管辖区域内发生非法行医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享有查处权,承担查处义务。
因此只要在你的地域内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均要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义诊备案制度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在开展义诊前应到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
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
违法的、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或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 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
成了恶劣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行医责任追究制度
非法行医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往往付出生命代价,
国家严令禁止;非法行
医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行为,将被判处刑罚。
第二节流程图及说明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开展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了解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发现相
关信息,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告后,组织查处非法行为,并向协管单位通报查处结果,进行查处效
果监测。
卫生监督协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监
测,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反馈监测结果。
4.向辖区内居民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和举报意识;
5.卫生监督协管单位定期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告阶段性监测信息,卫生监督单位
对卫生监督协管单位进行工作指导。
(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登记工作
报告监测信息、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均要做好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按非法行医点(人)计算。
一个非法行医点(人)计为一个监测信息,
一次报告多个非法行医点(人),计为相应个数的非法行医监测信息。
3.《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中“信息内容”项目要明
确非法行医地点、开诊时间段、是否有诊疗行为、是否有诊疗标识等信息。
二、服务流程内容说明
第三节协管内容、方法和步骤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一)非法行医的判定
非法行医:通俗的讲就是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
医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黑诊所:是非法行医表现形式之一,即无证行医。
指的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即开展了诊疗活动的行为及场所总称。
是相对合法医疗机构而言的。
3.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黑诊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以“诊所”或“红十字”或不挂牌
招揽病人。
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行医与生活区(厨房、睡房等)混在一起,
空间狭小,卫生条件较差,环境恶劣。
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行为。
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 非法行医的危害从事无证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诊疗技术低下,不遵守诊疗规范,
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甚至危及生命;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使用的医疗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无证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
可见非法行医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重的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往往造成身体
损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二)非法采供血的判定
非法采供血,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2.非法采供血的危害检测缺失不准确,采集患有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梅毒等经血传
播的传染病人员血液供临床或生物制品生产,易造成经血传播传染病传播。
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存在传染病传播隐患。
(三)收集信息
1.通过向就诊患者询问就诊经历获得非法行医线索并予以初步核实(非法行医主要核实
明确非法行医地点、开诊时间段、是否有诊疗行为、是否有诊疗标识等信息)。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对服务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和人员进行监测巡
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
开展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现的。
如实地随访。
社区及社区居民提供的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线索并予以初步核实,(非法行医主要核
实明确非法行医地点、开诊时间段、是否有诊疗行为、是否有诊疗标识等信息),如居民举报的。
面向辖区居民开展医疗卫生法规普法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相关宣传,提高患者举报意识。
定期巡访。
(四)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要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信息报告途径
(1)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可以向上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
镇卫生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直接报告的要向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报告报备,报告后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上级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或接到下属社区卫生服务
站、村卫生所报告的非法行医信息线索,直接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后请做好记录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定期汇总、整理报告信息,向辖区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后做好统计记录。
2.信息报告方式
(1)即时报告,指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后立即报告,采用电话等即时报告方式。
(2)定期报告,指一段时期(每季或半年)内的汇总式报告,可以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报告方式。
(五)查处效果监测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对服务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和人员进行监测,并向
交办的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监测结果。
效果监测报告适用即时报告。
(六)巡访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
1.服务区域内巡访是否有挂有医疗服务招牌、字号涉嫌无证行医的场所。
2.对经查处依旧出现非法行医的地点进行巡访。
3.对就诊患者进行巡访,收集非法行医线索。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乡镇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通报信息予以初步核实。
(七)宣传的方式
通过卫生宣传栏或向社区居民发放传单、小册子、小折页,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宣传有关
打击非法行医的目的,向群众普及必要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
第四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