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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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BOT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控制投资风险,调整资产结构,提高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的资产经营效益,实现BOT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运营管理的规范化、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BOT投资项目包括BOT、BOO、BOOT三种基本形式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交股份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BOT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的选择
BOT项目的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应遵循如下几点原则:
1、项目的规划应该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批复,
具有合法合规性;
2、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较好、人文环境较好、政
治社会环境稳定、区域经济较为发达;
3、项目所在地政府原则上应该与中交股份及系统内
单位具有长期的良好
的政企合作关系;
4、拟投资的BOT项目原则上应在中交股份系统内可
以实现“BOT+EPC”的投资模式;
第五条项目的尽职调查
为保证项目拟投资BOT项目的规范运作,项目的尽职调查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的立项及相关专题行政审批(核准)情况;
2、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情况,包括相关
税费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协调配合政策等;
3、项目沿线的土地状况;建筑材料分布情况;矿
产林业、旅游资源布局情况等;
4、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
运营的收费标准、收费体系、路政管理、养护
等的相关要求;
5、项目特许经营时间等等
第六条项目协商与投资意向签署
为使拟投资BOT项目有序推进,获取项目资源,在项目前期应就项目的下下列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项目投资的意向性协议:
1、建设期与运营期间相关税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2、征地拆迁、资源补偿、土地复耕等地方支持政策的工作
标准与责任协商一致;
3、地方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或恢复协商一致;
4、地方土地或资金等资源平衡投资的相关方案协商一致;
5、地方政府关于投资人招标的相关办法及特许经营年限
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协商一致。
第三章项目的上报与批复
第七条、投资人在上报审批前,应聘请有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项目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2、项目总投资的准确性分析与论证;
3、项目运营效益的分析与论证;
4、项目财务效益的分析与论证;
5、项目风险识别、提示以及消除或规避风险的对策;第八条、项目上报
投资人在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和第三方专业评估后,必须编写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便上报中交股份审批,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的概况
2、项目的合规性及相关行政审批(核准)情况;
3、相关投资人的投资合作情况;
4、自有资金的来源及资金计划分析;
5、完整的融资方案及可行的融资信用结构;
6、项目建设期资金投入的净现金流分析与保障措施;
7、项目投资效益与财务经济指标的分析;
8、项目运营前期的资金平衡方案;
9、投资人关于同意投资本项目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项目审查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收到拟投资人完整的报告后按照中交股投字[2010]219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审查。
第十条、专业评审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在项目初步审查完成后,就审查合格的投资项目应召集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融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集中的专业评审,并形成书面的专业评审意见。对于专业评审达到中交股份投资要求的项目方可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项目审议与决策批复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在完成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后对符合中交股份要求的项目形成书面签报上报中交股份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
中交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对董事会决策同意投资的项目下发文件
进行允许投资的批复。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署
第十二条、所有BOT项目必须在完成上报及批复同意投资的相关程序后才能进行投资人的投标工作及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在准备或完成投资人投标等工作中,应就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的条件不应低于上报中交股份审批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特许经营权相关内容的描述;
2、特许经营期限;
3、特许权的转让或质押;
4、政府的相关承诺与优惠政策;
5、投资人的责任、权益与义务;
6、投资项目的融资与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7、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各项
行政审批与核准、征地拆迁、勘察与设计、施
工、监理、政府监督、质量、安全、工期、交
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内容;
8、运营、养护与维修;
9、收费标准与收费管理;
10、路政管理;
11、交通管理;
12、项目附属资产与权益的经营与开发;
13、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14、项目的移交;
15、不可抗力的发生与管理;
16、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7、违约与责任追究;
18、项目投资使用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行业规
定标准的明示;
19、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条件的具备与成立。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完成,并经过投资人相关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评审后可适时签署。
第五章项目的融资
第十六条、所有BOT投资项目必须制定严格的自有资金投入计划,并确保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前提下能够及时足额投入,自有资金应与融资部分同比例投入。
第十七条、自有资金外的资金可采用银行借款、信托资金、基金投入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项目公司是借款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本着降低融资成本、本息还款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可行的融资方案、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中交股份系统内单位原则上应充分利用BOT项目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