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结算重点【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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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的重点
(黑体为重点,红体为理解)
名词解释(4分*4)
本票: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1)写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制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一定金额;
(8)付款地点。
信用证: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D/T:票汇汇款( 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
(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
(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
(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常见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
D/A:凭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汇票: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T/T:电汇汇款(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M/T:信汇汇款(Mail Transfer,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
汇委托书(Mail Transfer Advice, M/T Advice) 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顺汇:顺汇(Remittance)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其特点是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债务)方传递到收款(债权)方,故称顺汇。
简答题(6分*3)
(1)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P211)
对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开证申请人在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支付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这就是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依存,才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加公正和完善。(这是课本的原话,黑色字体是PPT上的)
(2)票据行为(广义、狭义)(P27)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行为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驶追索权等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3)信用证的当事人(英汉)(P210)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a)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b)开证行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c)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d)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e)被指定银行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一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被指定银行可以是即期付款行、延期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也可以是议付行。
(f)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Add Confirmation)的银行,即为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
(g)开证行若授权另一家银行代为偿付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均称为
索偿行)的索偿时,则该银行为偿付行。偿付行一般是信用证结算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者代理行,主要是为了头寸调拨的便利.
(4)出票日期的作用(P17)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一固定时期付款汇票,或见票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2、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决定其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5)信用证的自主性原则(P208)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6)信用证的相符交单(P205)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