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业绩考评中的价值理念和体系原则邹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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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业绩考评中的价值理念和体系原则邹雯婕
发布时间:2021-12-26T06:18:56.639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7期作者:邹雯婕[导读] 建立和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是新时代加强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促进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建设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必然要求。

检察办案从量的要求开始向质效要求侧重。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建立和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是新时代加强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促进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建设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必然要求。

检察办案从量的要求开始向质效要求侧重。

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认真思考如何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

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必须要坚持科学的理念价值和体系原则。

我们所理解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应该是一组既独立双关联的业务指标和规则的集合,能够较完整的表达对一定时期内检察官工作状况及成效的评价要求。

不同的价值理念下,创设的指标和规定一定是不同的,理念性问题在业绩考评中决定了价值的引导和取舍。

“量”的价值在业绩评价中被逐渐上升的“质”、 “效”价值所平衡,就不再是唯一或绝对权重价值指标了。

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价值理念和体系原则,包含了检察机关新时期需要追求或达到的价值预期。

一、检察官业绩考评中的价值理念
1.宏观价值理念从宏观价值角度来说,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是将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新时期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开展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强化监督理念是宏观目标上最高的价值追求,但这种价值理念并不单一。

检察监督来源于宪法文本,其本身必然还包含了宪法的多元化价值追求,核心的就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和保障公民权利。

从这一要求出发,即转化为检察工作中经常强调的规范司法、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等一系列检察理念的新传导。

这些宏观的价值理念在体系设计中必然会发挥“风向标” 的作用。

二、微观价值理念在宏观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微观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检察办案中。

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框架和逻辑上,设计了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指标突出了对办案质量和“三个效果”的追求。

从计分规定的设定上来看,效率体现对检察官履职要求即完成量的工作,而质量和效果则体现的是履职的成效。

推动案结事了,促进和谐法治是办案中微观的价值要求。

三、检察官业绩考评中的核心价值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案件质量主评价指标》是否“案-件比”为核心进行设计的。

“案-件比”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计算出来的“件”形成的对比关系。

一个案件,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则“案-件比”数值越大,直观反映了案件的流转次数和办案质效。

诉累越多,效率越低,效果越差,是对检察办案情况的综合评价指标。

在检察官个体办案评价中,也应当坚持“案-件比”核心价值原则的地位。

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案-件比”主要以“院”为单位表现整体办案情况。

但由于“件”参数是具体项目指标,其落实到办案检察官个体进行计算,基本没有障碍。

一定周期内检察官的办案总数与“件”参数之和的比值可计为检察官一定时期内的“案-件比”。

同时出于对“案- 件比”核心价值原则的追求,还可以在各项具体的“件”参数上进行指标和规则设计,以实现正、负向引导。

四、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体系原则
1.导向性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建立,必须立好“风向标”,做好“指挥棒” ,引导检察官正确、高效的履职。

正、负向评价指标设置,必须从实践角度出发,针对宏观检察工作要求和部署,分级分类细化各业务条线的指标和计分规则设置,引导检察官积极作为、服务大局、关注民生、注重实效,严各把控案件各个诉讼环节,实现个人价值、检察价值、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2.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基于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随着检察工作的动态发展,将相应的指标、规则进行动态化调整。

评价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即时性。

但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经济社会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正在快速发展。

随着信息手段的不断加强,国家对整体发展方向调整越来越具有及时性。

重点工作部署不再是以年为单位,开始出现更多“当前”的重点工作。

而作为政治性极强的检察机关,为保障重点工作发展,其对于检察官个体工作的要求和引导也需要具有实时性。

固化的指标体系,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很难适应新的要求。

为避免标准滞后性,考评体系建立时必须考虑动态性调整方向与方式。

为随时适应检察工作调整预留空间。

3.差异性原则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要求,要解决的是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效率指标的设定采用“检察官司法办案工作量(效率)得分=【(本业务条线各类案件办案强度得分*案件类型系数)之和】*个人贡献度”的公式设计首先解决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的效率问题。

同一条线办案数多的个人贡献度高,办案数少的个人贡献度低。

而质量和效率指标则的直接加、减分设计,则更大程度的区别了干好、干坏的情况。

差异性原则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价值引导作用,对重点强调的工作,扩大差异性评价标准,则能引导检察官更好的向要求的方向努力,以获得更好的业绩评价。

4.平衡性原则
在评价标准的设立上,理想化状态即理性的以数据积分形式准确区分业绩差异。

但检察工作有其自身特殊的特点,各业务条线的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别,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条线,从办案的方式、方法、要求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

要实现跨条线区分比较,应当探索相对平衡的原则。

从高检院的效率计算公式来说, “案件类型系数”、 “强度分值”就是平衡工具。

但这些数值的设定需要长期的测算积累,以达到各条线业务相对科学的比较数值。

5.及时性原则
从业绩考评最初的出发点来看,需要评价的是一定时期内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考评周期可长可短。

传统的考核评价一般以年度为单位,但检察官如只进行年度考评,则考评结果对于检察官工作调整的意义不大。

因此,在实时考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缩短考评周期。

如,是否能实现月度考评、年度考评相结合,月度考评结果可供检察官检视工作情况,扬长补短调整工作节奏。

但月度考评也不能绝对化。

随机轮案制度的实施,相对于办理周期较长的如自侦案件等,月度工作的分配可能呈现出极度不平衡性。

同时一些以“率”为单位的考评,在月度中也可能呈现极端化情形。

因此,月度考评的结果运用不能作为绝对评价标准,仅能作为工作参考。

综合评价周期应当以季度或年度为单位更为合适。

6.透明性原则
理想的考评应当遵循透明性原则,才能充分体现公正性。

包括了考评流程、考评方法、考评指标规则的透明。

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在考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认识。

从当前各地开展的考评来看考评指标规则透明基本已经实现。

较难实现的是考评流程和考评方法的透明。

检察官业绩考评涉及大量的数据统计计算。

数据来源的准确性、指标分值计算的准确性,决定了考评是否能够透明、公平实现。

智能化数据采集、运算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建立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完善高质量发展趋动的有效措施,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业绩考评体系建立在短期内肯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各级检察机关,从实践出发,不断积累经验,以求极致的精神,从细从实推进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工作,更好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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