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工作与心理咨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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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工作与心理咨询比较

第一篇:个案工作与心理咨询比较

个案工作与心理咨询工作方法比较

个案工作是专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个别化的方式为感受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和心理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福利状态。心理咨询是由专业人员即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各种技术和方法,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其实个案工作与心理咨询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作为两个不同的学科,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就将个案工作于心理咨询做一个比较。

一、专业关系的内涵

在个案社会工作中,当案主遭遇生活适应上的困难,前来机构向个案工作者寻求协助时,双方即产生关系。这种关系我们称之为助人关系,或专业关系,这是个案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关系,个案工作者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通过双方内心感受与情绪的动态交互反应,协助案主发挥潜能、调整态度,从而解决案主的问题并增进案主自我发展的过程。这种专业关系主要体现在:个案工作者作为达到一定目标的社会工作机构的代表,是肩负特定使命、执行特定社会功能的专业人士,个案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是为达到解决案主生活适应上的困难这一特定的目标而结成的专业关系。在心理咨询中,当来访者遭遇心理方面的困扰或失常时就会向咨询者寻求帮助,而这样一个助人过程则是在咨询者与来访者之间的一种独特的人际关系中进行的。这种独特的人际关系也是一种专业关系,通常我们称之为咨访关系。这是咨询者与来访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工作关系,咨询者通过专业的方法和程序,使得来访者正确认识自己与环境,以达到心理改善和适应良好的效果。咨访关系是一种帮助关系,结成这种关系的目的是克服心理困难,促进个人发展。

二、专业关系的相似性

(一)专业关系的产生过程中的相似性

1、具有纯粹的职业性

无论是个案社会工作还是心理咨询,受助者与助人者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为着特定的目的发生联系,这是一种职业性的联系,仅仅是助人与被助的关系,不存在私人关系,并且在双方预期中没有长远的利益和情感联系。专业关系是为了协助受助者处理问题而形成的,所以受助者问题解决后,维持专业关系的条件或前提也就消失了。由于专业关系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所以这时专业关系必须结束,也就意味着受助者和助人者不再有任何关系。

2.具有治疗的功用性

无论个案社会工作还是心理咨询它们各自对专业关系有着非常相似的理解,他们都认为个案和咨询的前提首先是良好的专业关系。良好的关系产生轻松、舒适、愉快、信任、喜欢、温暖、和谐和心理上的安全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受助者的问题起到治疗的功用。因为在这种温暖与安全的气氛下,受助者容易减除防卫心理,产生自我开放的心态,并获得积极的情绪体验。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交流的扭曲,使彼此的沟通更加顺畅愉快,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助人者对受助者的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受助者的认同感和学习的意愿及效果。受助者把精力放在学习上而非自我防御上,其结果常常是受助者能够发挥他的潜能,增进学习或改变的效果。同时在这种良好关系下,受助者才能够冒着挑战、冲突和不愉快的危险,面质或指出受助者不适当或矛盾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协助受助者。

(二)专业关系的建立过程中的相似性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助人者与受助者双方对为什么要发生这种关系,结成这种关系的目的是什么都是非常明确的。双方都认识到受助者因存在困难而来,助人者是能够并且愿意提供帮助以解除受助者困难的人,结成这种关系是为了帮助受助者解除困难。除此之外,不存在别的目的。在专业关系中,受助者始终处于中心地位,专业关系就是围绕这一中心建立、维持并发展的。

2.建立条件的相似性

在个案社会工作中,工作者必须尽力建立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对案主产生治疗性的效果。建立起这种关系的基本条件包括关心他人、承诺与责任、接纳与期望、同感、真诚和一致、尊重及权威和权力等。而通过有意识地操作精心发展起来的咨访关系则具有以下一些内在条件:信任、理解、真诚、关怀和爱护、尊重、宽容和接纳、诚实、托付感和可靠性,等等。在两种关系中,尊重、接纳、真诚、关怀和同感是所共有的。同时,这些成分彼此混合在一起,很难分离开,共同构成一种微妙的、难以形容的关系氛围。

(三)专业关系的运用过程中的相似性 1.助人者的主导性

无论在哪一种关系中,受助者和助人者都是互动的两方。在把握、维持和发展专业关系中,助人者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虽然两种专业关系的目标与重心都在受助者,助人者只是一个协助者、媒介者与催化者的角色,但是在发展关系过程中,助人者会自觉地不断对关系进行评估、监督和调整,因此,如果缺少了助人者的参与和引导,专业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建立、维护和发展专业关系,提供有利于受助者改变的氛围和刺激,是助人者的任务。

2.受助者的开放性

助人者作为一种社会角色有其严格的行为规范要求,而受助者则表现出纯粹的个性,是以一个完全真实开放的自我出现在助人者面前的,而且这个个性比较于他在生活的其他领域中的表现,再没有比面对工作者更坦诚、无遮饰,面对助人者,他不再是任何的社会角色,不需要受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他可以尽情地袒露自己的内心世界,倾吐自己的情感,表现个性化的价值观、防御心理等,而且助人者应该鼓励受助者这样做。

三、专业关系的差异性

(一)专业关系利益的单向性与双向性

心理咨询作为一种职业,是在社会中寻求生存与发展而从事的活动,其专业关系同一般的社会关系一样,与物质的、经济的获得相联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即利益是双向性的。咨询者为来访者提供相

应的咨询服务,服务结束后则按规定向来访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咨询者付出了时间、精力以及专业技能,就要收获相应的报酬,而来访者收获咨询者的服务并得到改善,就要为自己的所得付费。实质上,这是一种消费行为。在国外,收费标准通常是按分钟来计算的,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高薪的行业。个案社会工作中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与心理咨询的专业关系不同,它不具有互利性,而是表现为利益的单向性。个案社会工作的目的只为了案主的利益,工作者不图任何个人的回报,如果一定要说“回报”,那就是工作者希望看到案主的问题得到解决,案主的潜能得到开发,案主走上了朝着健康人格的方向发展的道路。个案工作者大多分布在工会、妇联、青年团、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不同组织与机构内,其中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志愿组织。工作者为了助人而不是工资去工作,虽然形式上工作者作为机构的工作人员会有相应的报酬,但是,工作者的工作动力是助人,是给予,是奉献。没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是不能做社会工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工作是一项崇高的社会职业。

(二)专业关系的非强制性与强制性

心理咨询中咨访关系的建立、维持和发展都要以双方共同愿意为条件。不可能迫使人自愿帮助人,也不可能迫使人自愿接受帮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完全的自由在任何时候中断或解除这种关系。因此,咨访关系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专业关系,即来访者应有求助动机。有无心理困难是一回事,有了困难是否意识到了又是一回事,意识到困难但是否想寻求帮助则是第三回事。只有意识到困难又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的来访者才是合适的咨询对象。个案社会工作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个人失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婚姻伦理问题等,即使当事人并不自愿或主动要求治疗,社会工作机构也要强行介入,因为这些问题已经不单涉及个人自己,还关系到社会规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个案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的类型有两种:自愿性服务对象和非自愿性服务对象。而非自愿性服务对象是指那些由政府、法院或其他个人转介给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以协助其解决问题的服务对象,他们是被动的。这种特性使得他们在接受服务时通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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