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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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第一篇: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
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隐瞒不报、查而不
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
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
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
同时要求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
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
电话:2318744
9、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积标准不同。
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是优惠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
三是购房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第二篇: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房
百科名片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目录
简介
纳入范畴
如何购买集资房
谨慎购买
办房产证
商品房和集资房的区别
简介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纳入范畴
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
难家庭。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何购买集资房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
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
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
按照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
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
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
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
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房产证。
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
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
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
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
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
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谨慎购买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
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谋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
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
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
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
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
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
而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
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
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
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
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办房产证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
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商品房和集资房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
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1]
第三篇:集资建房政策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陈芳、邓华宁、郭久辉)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9年,而时下,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大企业集团,却不断推出多样化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委托代建、定向开发、团购商品房……一股愈演愈烈的集资建房热开始蔓延全国。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各种议论也随之而起。
[单位自建房备受质疑究竟是良药还是开倒车?] 保留集资建房政策旨在“济困”
“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
”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的基本方向。
针对一些实际困难,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但对于其单位性质、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界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对象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性质?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然而,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变了味。
不少有地的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
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部分单位打着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质疑声也越来越强烈。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一些企业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
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
违规集资建房禁而不止
在北京一家印刷厂工作的张华认为,这样的集资建房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集资建房对困难职工而言,就是‘解困房’,但现在感觉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在建,这难道不是福利分房的回潮吗?”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建房的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部某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在当地老百姓眼中俨然成了实力雄厚的地产开发商。
通过政府划拨土地,近年来共开发了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基本都在130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楼盘都在市区最好地段,而售价则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三分之一。
得到这种“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是省直机关公务员及异地调动工作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房管部门的一名干部向记者坦言,在他所在的家乡,与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