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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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础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基础工程施工许可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基础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五)施工单位已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六)有符合工程规模的施工设备和施工队伍;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合格证明;
(七)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八)施工队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施工许可审批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施工许可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内容、范围、地点、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进行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内容、范围、地点、施工期限等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变更和延期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者延期施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
发证机关应当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施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证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基础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