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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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指出信息博弈、射幸性与传统价值观念的迷失和代理制度固有的缺点等是我国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及扩大化的缘故所在。
本文以实践需要为首要目标,论述了通过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成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射幸性、非等价性等负面作用进行有力制约,并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对待等以切实、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保险活动道德风险成因防范信息博弈射幸代理
道德风险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本文论述的是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问题日趋突出,道德风险是其集中表现。
现时期,投保方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为严峻,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放开,竞争的加重,保险中介人与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呈上升趋势。
笔者不揣浅陋,力图对我国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成因、防范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道德风险的成因
(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其存在需具有三个条件: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与不确信性的存
在。
在保险活动中,不仅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常被划入某一方的利益立场中去的保险中介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利益仅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投保方或保险人相一致罢了。
保险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均是不一致的,如此使得各方为了追赶自己的利益,常常引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非意味着对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标的信息等的占有平等。
保险商品强烈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等意味着投保人需借助保险人及中介人来了解它。
保险人那么需要借助投保方与中介人来把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同时,其关于投保方的内在意志是无从得知的。
对信息的高度依托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博弈。
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促使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从利益不合的角度来看,中介人并未发挥出增进信息占有平稳的桥梁作用,而是在投保方与保险人世享受着信息博弈带来的“利益”。
第三利益土体——中介人的存在,加大了信息博弈的程度。
不确信性既是保险存在的重要缘故,也是道德风险存在的重要缘故。
不确信性既能够从客观的角度看,被概念为风险发生的或然性,也能够从主观的角度看,概念为“对自己预测以后的能力的疑心”。
“当个体意识到风险时,不确信性便发生了”。
[1]作为应付不确信性(风险)的风险治理方式之一,保险虽通过集中大量同质风险来增加对风险发生规律的熟悉,相对提高风险的确信性,可是,不确信性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
从投保方的角度来看,正因为保险事故不是必然地会发生,由此产生了人为地促使其发生的可能。
从保险中介人的角度来石,也正是不确信性的存在,使得其收取保费不入帐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由于保险所应付的风险具有不确信性,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不确信性在更大的范围内存在,更有道德上的风险等多种因索的存在,保险活动中的不确信性人人增加了。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射幸性是道德风险发生的首要缘故
由于保险事故是不是发生不确信,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是能取得保险金、保险人是不是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信的,此即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止于此,尚未能揭露射幸性为何是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缘故。
事实上,保险合同的非等价性是引发道德风险的核心因素,它隐藏在射幸性的后面。
诚然,从全部被保险人和全部保险人的角度而
言,支出与收入是均衡的,保险合同是等价有偿合同。
可是,就个例而言,若是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保险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是投保方力图促使保险事故发生,而保险人力图幸免保险事故引发的不利后果,射幸性便具有了超级的意义。
可见,不确信性成了引发踊跃道德风险的重要缘故,低本钱高收益在客观上给保险讹诈提供了动力源泉。
(固然,不确信性对消极的道德风险也有阻碍。
)就保险人而言,由于其是通过集中风险以分摊损失,在大数那么的作用下力图实现收支平稳,并获取盈余。
射幸性并未成为促发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首要缘故。
(三)伴随着社会转型、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显现传统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的迷失,诚信基础被严峻减弱,这是道德风险频繁发生的重要缘故
孔子曾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论语·学而》)。
老实信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但传统价值体系提倡的是整体至上、贬低个体、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个人利益与物质利益被严峻轻忽。
只是,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人们将传统价值观念的优秀部份与脏水一路泼掉了。
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日渐势微,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成立,加上拜金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等观念的泛滥,诚信基础被严峻减弱,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起来。
(四)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不健满是道德风险发生的又一缘故
该问题不必详尽论述,但需指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低级时期,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国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确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又一缘故。
可是,不能把它们简单地视为我国保险市场道德风险问题日趋突出的特有缘故。
在民众法律意识较强、法制建设较完善的许多发达国家,道德风险的发生也是频繁的,道德风险是世界各国保险业所面临的一起问题。
(五)其他缘故
除上述缘故外,尚有众多缘故致使道德风险发生,本文仅就以卜两点较重要缘故进行说明。
“缺点”是造成道德风险的重要缘故
此刻,我国保险市场的猛烈竞争,使得保险人对投保方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迁就,助长了投保方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猛烈。
在大数法那么的作用下,保险人需要巩固并提高市场份额,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承保利润,确保企业生存。
于是在经营指导思想上产生了重业务承保、轻风险防范;重业务进展、轻质量治理等错误偏向。
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促发
了投保方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人缺乏完善的制度也是投保方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重要缘故。
尤其承保、理赔制度中存在的各类缺点无益于对道德风险的防范。
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人承保理赔制度不够严谨科学,由于自身专业人材的匮乏,在新业务承保时或原有业务续保前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查验与评估。
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等等,给保险诈骗活动以可趁之机。
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养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
[2]有些员工擅自泄露公司业务经营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有些员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内外勾结进行保险讹诈。
这同时也是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表现。
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代理人不用对他的行为的全数后果负责。
这是中介人发生道德风险的重要缘故所在。
例如:就保险代理人而言,一方面,代理人为获取佣金,常借助自已的专业知识,帮忙投保方规避法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助长了投保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另一方面,代理人本人也不断发生着侵害保险人与投保方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计谋
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常常只有等到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后,对“心理因素”作用下的各类外在行为进行惩处来实现。
如通过免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来对投保方的道德风险进行约束。
但这毕竞是在损失发生以后,无益于社会的稳固和保险业的健康进展,应该进行全方面的尽力,增进道德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成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中介制度
由于不确信性是无法完全改变的,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应从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和减少资讯的不对称程度上着手。
例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签定不完全保险合同,即实行一起保险制(Co-insurance),约定免陪额,增加利益趋同性,其实质确实是风险共担。
若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没有全都取得保险保障的话,就值得他采取本钱远低于收益的预防方法,“因此一起保险排除道德风险下的大部份无效率的后果:在收益大大超过本钱的情形下而不采取预防方法。
”[3]通过风险(本钱)分摊,来增进不同主体利益的趋同性,减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的不对称,使不完全保险合同的效用尽可能趋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保险合同效用。
换言之,使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能够产生次优的经济效率,并非断趋近对称信息条件
下的最优效率状态。
可是,若是约定较大比例的免赔额,本钱分摊过大,不利实现保险分摊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若是免赔额约定较小,对投保方来讲,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本钱,成效会不尽理想。
对此,保险人作出了多种尽力,例如采取无赔款续保优惠的做法,鼓舞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损失的发生。
[4]典型的如在机车保险中,实行无赔付优待等等,这些尽力都是为了增进利益致性,增进信息传递的对称。
第二,保险人之间也应增强合作,成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各保险公司把握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各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保险行业目前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资源共享。
对此,应慢慢来做。
如,能够第一实现骗保者的资料共享,但需注意侵犯客户隐私等法律问题。
再次,在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成立信息共享机制的进程中,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培育完善、发达的保险中介人市场,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也是关键的地方。
培育完善发达的中介市场有利于营造公平竟争的环境,抑制机遇主义行为及道德风险的发生。
从现实上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最迫切的问题是依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要求,大力整顿和标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清理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保险个人代理人,标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强化保险人对个人代理人及兼业代理人的约束。
从久远来看,应健全保险中介治理体系、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对中介人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品级考试和培训制
度,强化保险中介人诚信效劳的意识。
就保险人而言,现今的重点在对个人代理人的治理上,应尽可能做到使代理人的决策和保险人的利益相一致。
同时,保险人在与个人确立代理关系应尽可能增加可控性的力度,尤其是对代理合同终止后仍能落实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各类条件的把握。
(二)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实现对射幸性、非等价性负面作用的有力制约,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是长期而又关键的任务。
2002年末《保险法》的修订是很不到位的,保监委能够先行制定补充规定、说明等来弥补《保险法》的缺点。
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作出踊跃的约定,防范道德风险。
如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第17条的规定轻忽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信息的载体与合同关系人的身份,排除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轻忽了大多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必然对被保险人询问的客观事实。
保险人能够在合同增加辅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也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若是具有条件,还可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贴偿责任,既能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又可弥补投保人投保目的落空所致的损失。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可是,很多约定了巨额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是有预谋的保险诈骗行为,
对此,不能仅以保险人免去补偿责任为目标,尚需配合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冲击保险讹诈行为。
应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条例细那么,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保险人也应当踊跃地配合司法部门,严厉查处保险违法犯法行为。
值得确信的是,2002年末修订的《保险法》大大增强了对保险人的惩罚力度,对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应能起到更强有力的抑制作用。
保险人在不断改良、完善内部的经营制度、鼓励机制等,防范自身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同时,还应一起尽力,营造公平、合法的竞争环境,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
(三)在防范道德风险的进程中,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应区别对待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要紧表现为投保前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后不履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乃至为了牟取巨额补偿制造事故。
就被保险人而言,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小,但存在编造保险事故和扩大保险事故的可能。
保险人应针对不同的情形,完善防范道德风险的方法,如在拟制亲属关系投保,且被保险人为婴幼儿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对投保人及受益人进行合理、严格的限制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以欺骗的手腕将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的可能性较人身保险人。
同时,由于保险标的为不具有“生命”的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投保方全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保险人应在加大保险利益的审核力度的同时,确保损失补偿原那么的有效适用,遏止道德风险。
在财产保险中,显现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和重复保险的情形较为普遍,保险人应当谨慎审核,查明事故的真实损失程度及重复保险的情形,防范道德风险。
另外,在财产保险中,应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功能,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那么应是保险法的重要原那么,但一直未受到重视。
在西方发达国家,防灾防损已成为保险经营的一种方向。
5 《保险法》中虽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爱惜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可是,被保险人往往基于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而忽略其防灾防损的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状况的检查权利,认真行使,及时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当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的责任的,及时行使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参考资料:
[1]、[美]C·小阿瑟·威廉斯、迈克尔·L·史密斯、彼得·c·扬
著:《风险治理一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P10.
[2]、唐远祥主编:《保险中介概论》商务印书馆.
[3]、[美]大卫·D·弗里德曼著:《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那么》P75扬欣欣译法律
出版社2004.
[4]、万峰主编:《寿险公司经营与治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P97
[5]、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