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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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
产费用纳入企业成本,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
通报制度,及时交流安全生产信息,协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组
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
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四)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五)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
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渠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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