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标准
首先,排污口的位置和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
排污口应远离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地,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避免对水质造成污染。
同时,排污口的设置应考虑到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排污口的设置应考虑到排放物的性质和浓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放物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排污口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在建设排污口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排污口的结构牢固、密封性良好,避免因排污口的破损或漏水导致的环境污染。
同时,排污口的维护和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排污口畅通无阻,排放正常,避免因排污口堵塞或故障导致的环境污染。
再次,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应严格执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排污口档案和台账,定期对排污口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物的浓度和排放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对于违反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得以落实。
最后,对于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
相关从业人员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排污口规范化标
准的深入落实。
总之,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
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排污口规范
化标准的重视,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推动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的全面实施。
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
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届时,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也执行此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4〕499号各州、市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行业协会: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
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
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参照"云南省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四)建立并培养了一支能开展审核工作的审核员队伍;(五)建立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六)建立了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七)制定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规划。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是否达到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的检查、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三)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四)建立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五)制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附表1);(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2.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一、前言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四、验收组织(一)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管理等方面。
初验合格的,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
(三)市级复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验。
复验内容与初验基本相同,但重点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复验合格的,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复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复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验。
(四)省级终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终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终验。
终验主要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效益发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终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终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内容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基本要求1.1为严格规范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治污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1.2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治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
治污工程设施大修维护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1.3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规范自身质量行为,确保竣工项目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治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2、工程验收程序治污工程的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2.1初步验收1、初验的必备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验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3)施工技术资料的汇集整理齐全、规范,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认可;(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完工报告》。
《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意见。
2、初验的组织(1)初验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2)建设单位收到《完工报告》后,应根据《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初验条件,经确认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初验组,拟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组名单并制定《初步验收计划书》;(3)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和《初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初验实施监督。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云南省污水处理和排水行业运行质量及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云南省污水处理和排水行业运行质量及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标准THE STANDARDS OF YUNNAN SEWAGE TREATMENT AND DRAINAGE INDUSTRY OPERATIONAL QUALITY AND OPERATIONAL SAFE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云南省建设厅二00九年月日前言为促进省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发展与进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建设部的相应“标准”和“规程”要求,全面推进省内城镇污水处理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污/废水、水处理事业的运营、管理和技术、技能等水平的提高。
云南省建设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授权组织开展工作的方式,对云南省污水处理和排水行业,开展运行质量及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工作将以《云南省污水处理和排水行业运行质量及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标准》为依据,对各参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将以:现场分类检查、汇总统计,各考核单元分值加权评比,反馈提高,以及对“标准”持续改进完善的方式进行。
书面资料:有记录、可追溯,资料完整齐全。
进行数量的统计和比较考评现场查看:记录与实物相符,完整齐全、状态良好。
进行数量统计和比较考评请各参加单位、污水处理厂(站)、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云南省污水处理和排水行业运行质量及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标准》条文的解释权在云南省建设厅。
目录1. 业务行政工作(满分100分) 31.1 安全工作:(20分) 31.2 制度建设(15分) 31.3 技术进步(15分) 31.4 工作文件、标准、规程、规范(10分) 31.5 宣传与沟通(10分) 31.6 环境(10分) 41.7 后勤保障(10分) 41.8 职工问卷(10分) 42. 生产管理(满分100分) 52.1 业务工作管理(40分) 52.1.1 岗位和职责(5分) 52.1.2 人员配备(5分) 52.1.3 业务流程(5分) 52.1.4 作业指导(要求)(5分) 52.1.5 运行值班记录:(15分) 52.1.5.1 工艺运行状态(5分) 52.1.5.2 设备状态与工艺适应性(3分) 52.1.5.3 逐级的问题分析判断与处置(4分) 52.1.5.4 处置反馈与确认(3分) 62.1.6 岗位环境卫生(5分) 62.2 业务技术管理(60) 62.2.1 处理水量(15分) 62.2.2 处理水质(15分) 62.2.3 污泥控制和处理(8分) 62.2.4 工艺控制(8分) 62.2.5 统计报表管理(月报、年报)(5分) 62.2.6 主要生产经济指标统计比较(4分)72.2.7 技术资料(5分)73. 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满分100分) 83.1 业务工作管理(64分)83.1.1 值班(34分)83.1.1.1 岗位和职责(5分)83.1.1.2 人员配备(5分)83.1.1.3 业务流程(5分)83.1.1.4 作业指导(要求)(5分)83.1.1.5 设备运行值班记录:(10分)83.1.1.6 岗位环境卫生(4分)93.1.2 维护和修理(30分)93.1.2.1 计划性保障:(20分)93.1.2.2 应急性保障:(10分)103.2 业务技术管理(36分) 103.2.1 技术改造(6分)103.2.1.1 计划和计划提出依据(2分)103.2.1.2 计划涵盖率(2分)103.2.1.3 计划实施率(2分)103.2.2 设备完好率(10分)103.2.3 工具、设备、器具配备(2分)103.2.4 备品、备件和库房管理(6分)103.2.4.1备品、备件配备(3分)103.2.4.2 库房管理制度(2分)113.2.4.3 库房设置(1分)113.2.5 设备技术台帐(7分)113.2.6 设备技术资料(5分)114. 化验部分(满分100分) 124.1 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率(40分)124.1.1 一般性要求(5分)124.1.2 水质性指标(20分)124.1.3 工艺性指标(10分)124.1.4 其它指标(5分)124.2 业务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30分)134.2.1 业务管理(14分)134.2.1.1 岗位和职责(2分)134.2.1.2 人员配备(2分)134.2.1.3 业务流程(5分)134.2.1.4 作业指导(要求)(5分)134.2.2 质量保证措施(16分)134.2.2.1 每批水样分析时,有实验室空白样同步检测(3分)134.2.2.2 标准曲线(3分)144.2.2.3 精密度控制(3分)144.2.2.4 准确度控制(3分)144.2.2.5 三级审核(4分)144.3 资料管理及数据管理(20分)144.3.1 规章制度(5分)144.3.2 技术资料的管理(5分)144.3.3 表格和报表管理(10分)144.4 实验室管理及安全卫生(10分)154.4.1 药品管理(4分)154.4.2 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3分)154.4.3 安全与卫生(3分)151. 业务行政工作(满分100分)1.1 安全工作:(20分)安全工作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目标责任书;三级教育有制度和记录;有安全隐患分析预防教育;有应急预案;有安全检查制度与实际操作演习;有预防纠正与改进措施;有适宜的设施设备;1.2 制度建设(15分)整齐收集、分类整理、管理全厂各类文件、文书、基础及规章制度等资料;有涵盖所有业务工作、准确表达业务流程和人员工作责任关系的记录表格体系;有完善的一般性制度;有本部门业务工作作业程序性文件(如:物资采购、文件管理、财务/报账、车辆、绿化、食堂、宣传、职工培训等制度);本部门业务工作有作业指导性文件(如:办公及其他设备手册);1.3 技术进步(15分)制定有完善的培训计划,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交流、组织职工按规定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和取证;所进行的培训有详细的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并归档保存;组织职工学习与交流,以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职工到兄弟单位或邀请兄弟单位职工到工厂进行相互学习与交流,以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学习和交流有详细记录(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等)并归档保存;1.4 工作文件、标准、规程、规范(10分)有指导本单位工作的文书、文件;有各类目标责任书;有指导本单位(部门)工作的标准、规程、规范;有完整齐全的工艺、设备技术资料;1.5 宣传与沟通(10分)有完善和适宜工作需要的各级会议制度,量的统计;对内和对外的公共宣传,量的统计;1.6 环境(10分)工厂公共区域卫生保障职责明确,环境卫生整洁;厂(站)区绿化,覆盖率和效果;1.7 后勤保障(10分)车辆,车况和保养良好,安全运行;食堂,卫生营养,职工就餐率;职工福利,内容和保障;职工文娱活动,参加率和量的统计;1.8 职工问卷(10分)满意度;2. 生产管理(满分100分)2.1 业务工作管理(40分)2.1.1 岗位和职责(5分)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张贴在明显位置;2.1.2 人员配备(5分)有满足岗位工作需要和技术搭配比例适宜的人员结构和配备;根据人员配备数量有相应的值班和工作制度;要求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2.1.3 业务流程(5分)各项工作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如中控室和脱水机班的:值班、交接班、巡视检查、工艺/设备问题发现及处置和处置反馈、责任和事故分析、奖励和处罚等流程;科室工作的行政和技术组织、管理流程等);工作流程张贴在明显位置,并切实遵照执行,有可追溯和查阅的记录;2.1.4 作业指导(要求)(5分)针对具体工作内容有明确清晰的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要求(如: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设备、单项工作等的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要求以及应急预案等);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要求应完整、整齐,便于查阅;2.1.5 运行值班记录:(15分)根据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和职责、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记录表格,要求定时巡视检查,记录应完整清晰、符合要求;2.1.5.1 工艺运行状态(5分)对水处理工艺流程定时巡视检查,对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有清晰、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巡视检查并核对各单元实际工艺运行状况与仪表及控制系统参数相符合情况,有具体的记录分析,判断处置;2.1.5.2 设备状态与工艺适应性(3分)运行中设备状态应满足工艺运行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有真实、完整、可靠的记录;2.1.5.3 逐级的问题分析判断与处置(4分)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工艺、设备)做出分析判断并有相应的处置对策;记录要求完整、清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2.1.5.4 处置反馈与确认(3分)对各种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反馈或结果确认;记录要求完整、清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2.1.6 岗位环境卫生(5分)按岗位定时定责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及工作环境,做到卫生、整洁;2.2 业务技术管理(60)2.2.1 处理水量(15分)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处理水量任务书,有年、月、周水量处理计划;全年实际完成处理水量不少于计划水量(含计划水量调整)的100%;2.2.2 处理水质(15分)有处理出水水质排放标准需要符合的国家标准的明确要求;有水质达标率任务书,有年、月水质达标计划和分析;全年实际完成处理水量的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2.3 污泥控制和处理(8分)对工艺系统运行中的MLSS、MLVSS、SV、SVI有明确的控制指导思想和控制指标;对工艺系统中的泥指标有定时、详细完整的记录分析与判断指导;对工艺系统中泥的生物形态有定时、详细完整的记录分析与判断指导;污泥脱水应满足生产需要和处置的要求。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今年是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攻坚之年,省政府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列为全省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
为确保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全国、全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方法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按照整治合格一座验收一座,整治合格一个企业验收一个企业,整治合格一个地区验收一个地区的方法进行。
二、职责分工危库、险库及重大隐患的整改、下游冲击范围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专项整治由州(市)组织专门检查验收组逐一检查验收,其他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组逐一检查验收。
县级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州(市)组织验收,州(市)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级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企业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向负有验收职责的安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安监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检查验收组逐一检查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县(市、区)和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由上一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负有验收职责的安监部门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督促其认真整改或及时“补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接受复验。
四、验收内容及标准按照《企业尾矿库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附表一)、《州、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验收表》(附表二)的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我省两个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环保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籼>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云环监字[1998]第092号文)要求进行。
具体验收标准如下:一、领导重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整治方案切实可行。
二、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和各类排污口(源、场)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
三、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排污口按当年计划进行了规范化整治;按要求重点限期治理污染源和日废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100吨的工业企业在排污口安装了流量计,使用的流量计必须“三证”齐全(即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证和云南省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登记证);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四、对于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源、场)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
五、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整治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丈件、资料}齐全,提交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力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管理,是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排污计量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场)的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
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
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ﻫ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一)省环保部门确定的省级重点污染源;(二)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三)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权限,由地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上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审批发证的排污单位委托下级环保部门审批发证,并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
第八条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到环保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填报《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填报申请排污量应当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定的排污指标要求,在试运行期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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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我省两个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环保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籼>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云环监字[1998]第092号文)要求进行。
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整治方案切实可行。
二、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和各类排污口(源、场)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
三、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排污口按当年计划进行了规范化整治;按要求重点限期治理污染源和日废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100吨的工业企业在排污口安装了流量计,使用的流量计必须“三证”齐全(即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证和云南省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登记证);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四、对于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源、场)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
五、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整治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丈件、资料}齐全,提交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力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管理,是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排污计量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场)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符合污染物集中排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后,符合《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凡经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安装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等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管理。
排污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八条排污口位置或污染物种类等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污口位置、污染物种类、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内容。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批、污染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1-03-02
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力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管理,是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排污计量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立排污口监督管
理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
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场)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监理机
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符合污染物集中排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
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后,符合《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凡经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安装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等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排污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八条排污口位置或污染物种类等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污口位置、污染物种类、环境保护图形标
志牌和登记证相应内容。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批、污染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并作为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